津政办发〔2021〕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天津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优待保障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天津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优待保障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2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进一步鼓舞士气、凝聚力量,切实增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职业荣誉感,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本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优待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职业荣誉优待
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纳入本市各级各类表彰奖励体系。在春节、全国消防日等节日期间,安排走访慰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举办有关重大庆典等活动时,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
二、教育优待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硕士研究生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方面,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配偶就业安置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属享受与现役军人家属同等优待政策。符合随调条件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属,按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执行。
四、看病就医优待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在看病就医方面享受与本市现役军人同等的优先优待政策。全市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服务窗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凭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进入优先服务流程。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在接诊因公负伤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时,应为其开辟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并实行先救治后付费。
五、住房保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执行本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符合条件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六、经费保障
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工资及经费管理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担原则,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保障工作。
七、其他优待
除上述事项以外,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其他优待措施,按照应急管理部等13部委《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和本市出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相关优待保障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全天候执勤备战,高负荷、高压力、高风险的职业特点,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本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优待保障各项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市消防救援总队研究制定。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优待保障措施。
本市在职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享受交通出行、参观游览、看病就医方面的优先优待政策。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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