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规〔2021〕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措施的通知
津政办规〔202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的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27日
天津市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的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促进消费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全力打好扩大消费组合拳,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结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实施情况,制定如下措施。
一、新增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
2021年内新增35000个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全部以摇号方式配置。每月具体指标配置额度由市交通运输委统筹安排。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的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配置额度,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9〕31号,以下简称《调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二、放宽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申请资格
2025年5月31日前,京、冀户籍以外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效本市居住证参与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竞价并在本市购车的,将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期限调整为近12个月。京、冀户籍人员参与本市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竞价的,按照《若干措施》有关规定执行。(市交通运输委、市人社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设置投资类其他指标
2025年5月31日前,在本市购车的纳入统计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其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或当年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当年可直接申领1个投资类其他指标,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可增加申领1个投资类其他指标,每年不超过4个;投资额超过1.6亿元(不含本数)的,超过部分按照《调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引导个人与单位理性参与指标申请
通过摇号方式取得小客车增量指标但逾期未使用的个人或单位,自指标过期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使用区域指标登记的小客车通行便利
使用本市区域指标登记的小客车申请外环线以内区域(不含外环线)高峰时段预约通行凭证的次数为每年不超过24次;每次办理的预约通行凭证有效期为连续的7个自然日,如办理预约通行凭证时当年所剩天数不足7个自然日,则以当年剩余天数为准。根据外环线以内区域(不含外环线)道路交通拥堵状况,使用本市区域指标登记的小客车申请预约通行凭证的次数由市公安局适时进行调整。(市公安局负责)
本措施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25年5月31日废止,文件中有明确施行期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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