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函〔2021〕5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河柳林地区(东丽区10-08、09单元、河西区03-13单元、河东区02-12单元、津南区12-02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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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河柳林地区(东丽区10-08、09单元、河西区03-13单元、河东区02-12单元、津南区12-02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方案的批复》






津政函〔2021〕50号








市规划资源局: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报批海河柳林地区(东丽区10-08、09单元、河西区03-13单元、河东区02-12单元、津南区12-02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方案的请示》(津规资详报〔2021〕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海河柳林地区(东丽区10-08、09单元、河西区03-13单元、河东区02-12单元、津南区12-02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方案》。

二、严格按照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同时将上述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方案纳入市规划资源局空间数据平台,实施规划动态维护与管理。

三、在规划实施阶段,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相关专项规划内容和规划控制要求,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做好安全、环保、卫生防疫、污染土壤治理等工作。

四、按照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依法行政,指导地区建设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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