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函〔2021〕5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北部地区13P-15-01单元、13P-15-02单元、13P-15-03单元及13P-06-01单元部分用地、13P-16-01单元、13P-16-02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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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北部地区13P-15-01单元、13P-15-02单元、13P-15-03单元及13P-06-01单元部分用地、13P-16-01单元、13P-16-02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津政函〔2021〕51号






北辰区人民政府、市规划资源局:

你们关于报审中心城区北部地区13P-15-01单元、13P-15-02单元、13P-15-03单元及13P-06-01单元部分用地、13P-16-01单元、13P-16-02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心城区北部地区13P-15-01单元、13P-15-02单元、13P-15-03单元及13P-06-01单元部分用地、13P-16-01单元、13P-16-02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严格按照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同时将上述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纳入市规划资源局空间数据平台,实施规划动态维护与管理。

三、将上述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内容纳入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相关规定进行规划实施。在规划实施阶段,要进一步细化相关专项规划内容和规划控制要求,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做好安全、环保、卫生防疫、污染土壤治理、生态保护等工作。

四、按照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依法行政,指导地区建设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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