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规〔2021〕1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规〔2021〕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12日
天津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指专供下肢残疾的残疾人代步使用的、具有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
第四条 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公告管理。市残联、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联合发布产品公告,明确在本市销售、使用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公告应当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申请动态予以更新。
第五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本市现行有效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公告,并确保所销售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已纳入本市产品公告。
第六条 申请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
(二)持有有效的残疾人证,且下肢确有残疾、上肢功能正常,无其他妨碍正常驾驶的疾病。
同一申请人,只能申请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不得将车辆转借他人。
第七条 申请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应当带车辆并填写《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表》,同时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残疾人证;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置发票;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出厂合格证;
(四)区残联开具的下肢残疾证明。
第八条 公安机关是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主管部门,受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申请。对符合规定的,受理登记申请当日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和号牌;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已办理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和号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需要更换或者更新发动机、车架的,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过户、登记相关手续;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公安机关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变更、过户、注销手续,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第九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公安机关登记并悬挂本市号牌后,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使用其他号牌,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
第十条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随车携带残疾人证,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鼓励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应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加强产品质量监管。
本市各级残联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及时掌握残疾人使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动态变化情况。对车辆所有人死亡或者车辆所有人身体状况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市残联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并督促车辆所有人或其家属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或者过户手续。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对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2018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取得登记证和车辆号牌的原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车辆所有人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带车辆、车辆登记证及身份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换证换牌手续,领取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和新号牌。
201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前购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辆所有人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带车辆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提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材料。已纳入产品公告的,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和号牌;未纳入产品公告的,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临时登记证和临时号牌,临时登记证和临时号牌有效期四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下载: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下载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219614.html
本文关键词: 天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