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发〔2021〕3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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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21〕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承办单位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时,应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
二、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
三、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目录进行调整的,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论证,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公布。
四、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已经完成决策的,承办单位应当自目录印发之日起十日内,整理好卷宗送市司法局审核;对于尚未完成决策的,应当自完成决策之日起十日内,整理好卷宗送市司法局审核。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25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
决策事项名称 |
承办单位 |
时间安排 |
1 |
制定加快推进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的指导意见 |
市科技局 |
2021年3月 已完成 |
2 |
制定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 |
市城市管理委 |
2021年4月 已完成 |
3 |
制定天津市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 |
市农业农村委 |
2021年5月 已完成 |
4 |
制定天津市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 |
市市场监管委 |
2021年5月 已完成 |
5 |
制定天津市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 |
市水务局 |
2021年6月 已完成 |
6 |
修订完善天津市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联动机制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人社局、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 |
2021年10月 |
7 |
制定天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
市规划资源局 |
2021年11月 |
8 |
制定天津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政策措施 |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
2021年12月 |
9 |
调整天津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
市生态环境局 |
2021年12月 |
10 |
调整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
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 |
2021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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