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函〔2021〕14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的批复》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的批复》
津政函〔2021〕149号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网信办、市金融局:
《市网信办关于报请批复设立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的请示》(津网信办报〔2021〕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设立有关工作,组织申请人依法办理企业登记。
二、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要按照市场监管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三、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权益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规〔2021〕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依法合规经营,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切实加强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和数据安全保护,防止数据窃取、数据滥用、数据误用,确保数据交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四、市金融局要会同市网信办、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强化对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组织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制定完善风险处置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督促抓好落实,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31日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219637.html
本文关键词: 天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