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发〔2021〕5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21〕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4日
天津市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反对拐卖人口工作质效,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促进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康复和回归家庭、社会,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国办发〔2021〕1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工作方针,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工作格局,不断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落实责任,整合资源,标本兼治,有效预防和惩治拐卖人口犯罪,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坚持和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反拐工作协调、配合、保障机制,推进法治反拐、协同反拐、科技反拐、全民反拐的工作模式,不断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协同化、科技化、社会化水平,形成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反拐工作格局。净化网络生态空间,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拐卖人口等新型犯罪。细化落实各项行动措施,有效预防、坚决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确保被拐卖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康复和妥善安置,帮助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
二、工作措施和职责分工
(一)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1.任务目标
加强源头治理,完善以社区为基础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网络,实施网格化管理,构建多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综合整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买方市场”,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拐卖人口犯罪,有效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发生。
2.工作措施
(1)深化多部门快速反应协同联动机制,运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信息互通、工作互动,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和入户走访、群众工作等传统工作方法,充分利用各方资源,网上网下结合、境内境外联动,建立健全拐卖人口犯罪线索转递机制,不断完善发现、举报、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有效格局。(市公安局负责,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民检察院、市妇联配合)
(2)依托市反对拐卖人口行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反拐联席会议),健全反拐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运转,发挥好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作用,强化对全市拐卖人口犯罪形势的分析研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根据形势适时调整打击预防犯罪工作思路策略。不断完善和提升针对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预防犯罪工作,进一步突出预防犯罪工作“点”、“面”效果,并做好监督检查,有效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发生。(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负责,市委网信办、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市妇联配合)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介绍活动,推动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和预防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责任义务,推动落实拐卖人口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畅通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渠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完善部门联动协作机制,清理整治非法职业中介市场。严厉打击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加大对各类场所、经营主体招用未成年人等违法违规用工行为的巡查力度,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线索。对非法使用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或者非持工作居留许可证的外国人从事劳动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健全人力资源市场拐卖人口犯罪风险防控机制,对在人力资源市场发生的拐卖人口犯罪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工作。(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残联负责,市市场监管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总工会、市妇联配合)
--加强娱乐休闲场所经营管理和治安管理,完善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和巡查制度,严厉打击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以及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教育引导从业单位依法规范经营,全面落实娱乐场所管理要求。坚决依法取缔营利性陪侍,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完善对被拐妇女和被拐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帮扶安置工作机制。紧密结合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全面加强从业人员背景审查。(市公安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妇联配合)
--加强网络空间监管和执法检查,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对网络产品、网络服务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的主体责任。监督各类网络平台完善对不良信息、违法犯罪信息内容的主动筛查、识别、过滤及举报等机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处置义务。指导网络媒体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严格网络社交账号实名制管理,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工作。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内容和实施性骚扰、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平台等,及时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布者、传播者的法律责任。(市公安局负责,市委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委配合)
--加强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教学机构管理,提升学校安全管理水平,多渠道开展人身安全和反拐教育,普及反拐法律、政策措施及相关知识,提高师生反拐警惕性和人身安全意识,掌握反拐应对和求助方法。在校园内外醒目位置张贴反拐宣传海报,不断提升青少年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教学机构门前或周边位置警务室或护学岗建设,完善校园周边巡防制度。(市教委、市公安局负责,市人民检察院、团市委配合)
--将反拐工作纳入市、区两级平安建设规划,持续加大拐卖人口犯罪综合整治力度。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纳入基层社会治理重点工作中,加强对易被拐卖人群的排查和重点关注,健全完善治安保卫委员会设置,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治安保卫工作;发挥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宣传服务功能,为开展各类反拐宣传提供活动场所,开展城乡社区工作人员反拐宣传培训工作;监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落实政府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关爱保护和依法承担的监护职责,督促指导村(居)委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准入查询违法犯罪记录制度,履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职责,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负责,市公安局、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强化基层组织功能,做好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基础工作。开展预防拐卖人口犯罪能力建设,构建和完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群防群治工作体系,提高人民群众的反拐意识和识别犯罪、自我保护的能力。充分发挥市反拐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信息互通,组织、联络、协调有关单位参与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相关工作,建立健全有关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发现和信息通报制度,不断提升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的能力和水平。(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负责)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壮大乡村产业,大力实施经济薄弱村产业扶持工作,引进和培育一批产业带动能力强、发展后劲足、收益持续稳定的产业项目,为帮助更多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创造条件。持续加大对农村妇女、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有就业需求的留守、困境儿童家庭劳动力的帮扶力度,优先安排就业。积极争取乡村振兴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等资金支持本市农业农村领域项目建设,不断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族宗教委、市人社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妇联配合)
--落实义务教育保障长效机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监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保证适龄未成年人按时入学、稳定上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止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失学辍学。将反拐安全教育作为学校管理重要内容,明确幼儿园、学校等单位教职工发现疑似拐卖情形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鼓励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疑似拐卖情形主动、及时向学校或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做好制止和处置工作。(市教委、市公安局负责,市人民检察院、市民政局、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配合)
--充分利用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弃婴的救助安置,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相应保障。积极支持救助管理机构开展极端天气专项救助,确保应救尽救。落实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工作职责,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引入社会工作等专业力量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等服务。开发、利用智能化寻亲手段,充分借助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优势资源,深化与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等合作,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寻亲服务。对于已经批准落户的流浪乞讨人员,做好后续安置工作并接续开展寻亲服务,可按规定享受特困供养保障或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对于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成年后符合安置条件的,可享受安置经费,用于基本生活支出。加强街面救助,建立覆盖全面、协同到位、服务及时的救助管理网络,快速受理、妥善处置有关救助线索,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和被利用、被强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市民政局、市公安局负责,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委、团市委配合)
--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促进农村有外出务工意愿的妇女、残疾人、失业下岗妇女、女大学生和解救的被拐卖妇女就业创业。有针对性地推荐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信息以及用工岗位信息。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组织开展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培训,依规给予培训费、鉴定费补贴。健全完善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妇女维权阵地等工作机制,利用来电、来信、网络等多种方式,依法受理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举报投诉。(市人社局、市残联负责,市教委、市民族宗教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妇联配合)
--加强对困境儿童和流动、留守妇女儿童的关爱和保护,积极开展摸底排查,努力掌握流动、留守妇女儿童具体情况和信息,落实相关保障政策。为被解救的妇女儿童提供适合其身心特点的救助服务,开展个性化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实行延伸救助,提供心理疏导、法治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相关生活技能。切实发挥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妇联执委、巾帼志愿者、青少年维权岗和“五老”等组织或人员的作用,开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反对拐卖妇女儿童的宣传教育活动,完善儿童之家等服务平台功能,为有需要的流动、留守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纠纷,支持流动、留守妇女儿童依法维权,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反拐能力。(市民政局、市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配合)
--加强对有长期或多次吸毒、赌博、卖淫等违法行为人员的管理,做好对吸毒人员的强制戒毒和跟踪帮教,做好对有吸毒、赌博、卖淫等违法行为人员的安置帮扶工作。推动修订《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完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国家机关保护职能。做好对服刑和强制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帮助,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及时纳入保障范围,防止拐卖人口犯罪发生。(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负责,团市委配合)
--加强拐卖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法治教育和警示教育,强化认罪悔罪意识,采取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就业帮扶等措施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回归社会。完善对有拐卖人口犯罪前科人员的跟踪管控机制,由社区(村)综治社工、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网格员、帮教对象亲属等组成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小组,定期了解帮教对象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法治教育,疏导、化解、消除其消极对抗情绪,激励引导其遵纪守法、自食其力,切实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市司法局、市公安局负责,市民政局配合)
(3)着力侦破拐卖人口积案,建立侦破拐卖人口积案市、区两级工作专班,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加强情报信息交流,积极挖掘犯罪线索,开展侦查破案和追捕逃犯等工作,及时解救被拐卖受害人。加大拐卖人口犯罪“买方市场”整治力度,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买方市场”分析研判,开展综合治理和专项行动,依法惩处买方犯罪人员,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对不孕不育、失独人员加强分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收养章节的规定,对送养人、收养人是否符合送养、收养条件进行审查,畅通收养渠道,优先安排合法途径收养。(市公安局负责,市委政法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妇联配合)
--规范婚姻登记管理。积极开展婚姻辅导工作,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严格依法登记,如发现疑似拐卖妇女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加强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强化当事人身份情况和出入境信息共享共核机制,提高涉外婚姻登记的准确性,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违法行为。加强婚姻家庭辅导、性别平等教育和亲子亲职教育培训。(市民政局负责,市公安局、市妇联配合)
--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严禁利用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消除管理上的盲区和漏洞。建立健全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线索举报制度,依法查处、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维护妇女和女婴的合法权益。从法律上、政策上引导群众转变生育观念,使性别平等意识深入人心。(市反拐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公安机关与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孕产信息联网,进一步做好孕产妇出入院信息登记和身份核实制度,严禁以他人名义入院就医和分娩。严厉打击代孕等违法行为。村(居)委会加强对辖区内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情况了解,发现疑似拐卖妇女儿童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制止。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要求,推进医疗助产机构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协查工作,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医护人员发现疑似拐卖妇女儿童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医院或有关部门报告和制止,落实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负责)
--完善儿童收养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收留抚养行为,整治网络非法送养,严禁任何形式非法收留抚养,严厉打击以收养为名买卖儿童的行为。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加强被非法收留抚养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核实。规范儿童收养程序,强化收养登记审查。各区民政部门履行兜底监护职责,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做好临时监护、长期监护工作。将收养领域不诚信行为信用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挤压非法收留抚养行为生存空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负责,市委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完善维护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大力弘扬家庭美德,倡导新时代文明乡风,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习,发挥妇女在农村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农村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男尊女卑、传宗接代等落后观念,提高女孩受教育水平,营造尊重女性、保护女童的社会氛围。鼓励和支持妇女广泛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和村民议事会、妇女议事会等议事协商活动,引导其参与村规民约制定修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议事协商,确保女性在农村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权利。拓宽妇女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提高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市农业农村委、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妇联负责,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乡村振兴局配合)
(4)完善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推进统一的出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各区、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加强口岸边防检查管理,严格出入境人员查验制度,加大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的清查力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严格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对本市正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严格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督。清理整顿跨国婚姻介绍市场,依法取缔非法跨国婚姻介绍机构。(市公安局、市外办、市人社局、市商务局负责,市民政局配合)
(5)加强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信息化建设,完善“互联网+反拐”工作模式,依托全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逐步实现相关数据归集和有序共享,组织相关部门优化数据质量,提高数据更新频率,为实战提供数据支撑,推动现代科技手段在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中的应用。(市公安局负责,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配合)
(二)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1.任务目标
始终保持对拐卖人口犯罪严打高压态势,有力震慑和惩处拐卖人口犯罪。加大拐卖人口犯罪侦查中的新技术应用,不断提高及时甄别涉案线索和侦办案件的能力水平,依法严厉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惩治拐卖人口犯罪分子,及时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2.工作措施
(1)持续组织开展全市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市反拐联席会议机制作用,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牵头、有关单位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打拐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线上”和“线下”一体的打拐工作网络,切实提升打拐反拐的能力和水平。(市公安局负责,市委网信办、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配合)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加大打拐工作力度,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思路,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年度实施方案,将打拐工作分解到岗、落实到人,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完善拐卖人口犯罪线索发现和移送机制,切实加强打拐工作经费保障。(市反拐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各级公安机关完善打拐工作机制,形成上下配合联动、部门协调联动、警种协同联动、地区整体联动的新格局。由刑侦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警种通力协作,利用信息化和高科技手段,定期对全市拐卖人口案件发案的现状、规律、特点、趋势等进行分析研判,加强预测预判预警能力,研究完善打、防、控对策。(市公安局负责)
--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拐卖人口犯罪,实行快侦快破,及时解救被拐卖受害人。建立健全网络违法犯罪综合治理体系,对社交聊天、信息发布和服务介绍等各类网络平台实施严格管理,督促网站平台切实履行信息生态管理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不得违法收集、使用、披露儿童个人信息。完善网上投诉、举报系统,定期开展“净网”行动,清理利用网络平台发布的非法收留抚养、拐卖妇女儿童、性侵害未成年人等相关信息,及时发现相关犯罪线索,严厉予以打击。(市公安局负责,市委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委配合)
--加大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力度,严格落实侦办拐卖儿童案件“一长三包责任制”,即受理拐卖儿童案件后,立即成立由相关区公安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专案组,全面负责侦查破案、解救被拐卖儿童、安抚受害人亲属等工作。案件不破,专案组不得撤销。适时组织力量对本市拐卖儿童案件进行集中攻坚,营造严打氛围,形成强大合力,提高打击力度和解救效率。对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努力提高民警办案能力,为侦破涉拐案件提供有力保障。(市公安局负责)
--严格落实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接到儿童失踪报警后,由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迅速调集相关警力,多警联动,及时布控,开展路面设卡堵截、查找工作,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人。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依托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快速寻找失踪被拐儿童。各区公安机关安排专人负责收集发布儿童失踪案件相关线索,并开展线索核查工作。根据工作实际,可第一时间将儿童失踪信息通过新媒体和移动应用软件推送至失踪地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相关人群,让更多群众准确获取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尽快破获案件,找回失踪被拐儿童。(市公安局负责)
--认真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各区公安机关负责设立血样采集点,采集失踪儿童父母血样,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并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及时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的儿童,进行摸排比对。按时保质保量做好生物检材的DNA检验和入库比对工作,及时复核、确认、通报比对信息,对从中发现的疑似被拐人员逐一研判落地核查。对来历不明儿童落户的,及时采血检验入库比对,严把儿童落户关。严厉打击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违法开展的虚假亲子鉴定行为,加强司法鉴定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禁止除公安机关以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收集被拐卖儿童、父母和疑似被拐卖人员的DNA数据信息。(市公安局负责,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妇联配合)
--完善符合拐卖人口犯罪特点和与被拐卖受害人心理、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落实好“一站式”询问救助工作机制,提高取证质量和效果,避免被拐卖受害人受到二次伤害。(市公安局负责,市人民检察院配合)
(2)依法严惩拐卖人口犯罪
--统一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或者出卖亲生子女、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出卖捡拾儿童等行为,坚持零容忍,坚决依法惩处。坚持和完善重大疑难案件适时介入机制,确保及时、全面、依法收集证据,依法快侦快破,依法从严从快起诉、审判。(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负责)
--对拐卖人口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者、多次参与者、拐卖多人者、同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坚决依法严惩。加快办案进度,力争逮捕一批、起诉一批、审判一批,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确保对涉拐犯罪形成高压严打态势和有效震慑。(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负责)
--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受害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惩处。对窝藏、包庇犯罪分子以及阻碍解救、妨害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负责)
--加强对网络、娱乐等行业的监管,对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卖淫以及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坚决依法惩处。严厉打击容留、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妇女儿童从事色情服务的行为,查禁“黄赌娼”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充分彰显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政策。加大对网络拐卖人口犯罪的打击力度。对利用网络对儿童实施“隔空猥亵”或者制作、贩卖、传播儿童淫秽物品等犯罪,坚决依法惩处。积极引导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文化产品的创作、制作、出版、传播,严禁散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信息。(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负责,市委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市民政局配合)
--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有关部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要严格履行报告义务,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受害人从事色情服务、淫秽表演及强迫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婚姻中介机构。对组织强迫儿童、残疾人乞讨,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予以惩处,及时查找受害人亲属并护送受害人前往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救助保护机构。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制度,落实《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依法惩治盗窃人体器官、欺骗或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配合)
--对受教唆、欺骗或被胁迫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被拐卖受害人,对主观恶性不大、初犯偶犯的,在量刑时要更加谨慎,全面审查案件情节、后果,引入教育、调解机制,最大程度上化解社会矛盾,在确保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统一的基础上,依法从宽处理,实施精准帮教。(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负责)
(3)进一步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完善本市打拐DNA信息库,确保DNA检验技术和DNA数据库技术应用于实际工作,坚持“合法规范、科学严谨,保证质量、注重实效,建用并重、促进发展”的工作原则,健全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推进信息共享,提高反拐工作信息化水平。(市公安局负责,市委网信办、市教委、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配合)
(4)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其亲生父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规定,对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公安机关进行DNA血样采集、检验及入库比对,提供相关材料,交由市民政局所属儿童福利机构予以妥善安置,并及时送至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救治和传染病检查。在发布寻亲公告后,仍查找不到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依规办理相关入院、落户手续,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做好被拐卖儿童的生活照料工作,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体娱乐等活动,落实被拐卖儿童相关保障政策,加强对被拐卖儿童的社会关怀,帮助其顺利融入社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负责)
(三)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
1.任务目标
帮助被拐卖受害人适应新环境新生活、顺利回归社会。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保护被拐卖受害人隐私,使其免受二次伤害。
2.工作措施
(1)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预防、打击拐卖人口犯罪行动,进一步加强各区、各有关部门和机构间救助被拐卖受害人的协作配合。(市民政局负责,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配合)
(2)规范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程序,完善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的安置政策和办法,加强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协作配合,必要时采取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推动其回归家庭,促进其健康成长。(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负责,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配合)
(3)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和康复工作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身心康复、生活安置、复学就业、法律援助等多元综合救助,不断提升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机构服务水平。(市民政局负责,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妇联配合)
--充分利用现有社会福利等设施提供救助和中转康复服务,使被拐卖受害人得到符合其身心、年龄和性别特点的救助安置。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受害人申请在津落户,资助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受害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证其享受医疗待遇。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医疗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配置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范围,并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监管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市医保局配合)
--在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和康复工作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支持、引导和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拐卖受害人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推动社会工作力量与志愿服务有机结合,开展被拐卖受害人需求评估、心理辅导、社会融入等工作,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个性化、多样化服务。(市民政局负责,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配合)
--帮助身份信息不明确的被拐卖受害人查找亲属,教育、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负责)
--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心理疏导和治疗服务。相关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残疾等级评定,开展心理、语言、多感官等医疗康复项目,积极探索利用人工智能、互联网提供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等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负责,市民政局配合)
--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定期组织开展保护政策宣讲,支持引导相关社会服务组织提供法律咨询、安全教育等服务,增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绿色通道作用,优先受理、优先指派,依法为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市司法局负责,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4)落实部门责任,发挥社区功能,加强社会关怀,帮助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社会。
--强化适龄儿童控辍保学工作,确保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被救助儿童需要异地就学的,帮助其联系学校,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做好心理疏导和跟踪回访。(市教委负责,市民政局配合)
--为有培训意愿的16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积极推荐就业岗位、提供就业帮扶,落实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民营组织、民营企业为有就业意愿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就业岗位。(市人社局负责,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妇联配合)
--在保护个人隐私前提下,进一步做好被拐卖受害人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孵化支持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被拐卖受害人及其家庭保护工作,为有关机构开展教育、走访、评估、心理辅导、家庭养育能力培训和社区照顾等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保障愿意返回原住地的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市民政局负责,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5)为回归社会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必要服务,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依法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给予低保、特困、低收入等救助,并享受相关专项救助,切实帮助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问题。(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负责,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6)进一步加强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并完善专门档案,跟踪了解其生活状况,对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但生活确实陷入困难,且拥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的,可向有关部门和组织申请临时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负责,市妇联配合)
(7)进一步加强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工作者等专业人员,针对被拐卖受害人不同特点,提供关心关爱、权益维护、心理疏导等服务,寻求更为有效的心理治疗方法。(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教委、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四)推动健全反拐法规体系
1.任务目标
结合拐卖人口犯罪形势和实际工作需要,坚持法治反拐基本原则,研究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为深化反拐工作提供法规和政策支持。
2.工作措施
(1)归纳梳理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相关部门。推动修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健全反拐法规体系。(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负责,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坚持问题导向、广泛调查,进一步完善家庭教育领域地方性法规,加强法治教育,明确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责任,提高未成年子女防拐、防性侵、防溺水等安全意识,发挥家庭教育在儿童安全成长中的积极作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市教委、市司法局、市妇联、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配合)
--完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有关法规,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负责,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进一步加强对反对拐卖人口专门立法的研究,推动完善反对拐卖人口地方性法规建设。(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配合)
--制定完善有关政策,加强政策衔接,扩大政策宣传,监督政策落实,推动反拐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坚持和完善反拐工作制度机制。通过法律询问答复、备案审查、执法检查、法治宣传等工作,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正确有效实施。(市反拐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2)严格落实国家反拐法律、法规、政策,积极推进拐卖人口案件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杜绝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罪不究、重罪轻罚、以罚代刑等问题,确保罚当其罪、执行到位。(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负责,市委网信办配合)
--严格审查标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收养制度各项要求,强化收养登记和户口登记的审查与监督,完善收养评估、收养公证等各项制度,切实维护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防止被拐(买)卖儿童通过收养渠道“合法化”。(市民政局负责,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配合)
--落实儿童监护制度。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落实政府监护责任,研究由政府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条件与程序,紧急情况下由政府部门为未成年人安排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落实撤销监护人资格相关制度,避免因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丧失监护能力或监护人侵权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通过以案释法、送法进社区等多种方式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强化法治宣传效果,增强人民群众法治意识,提高监护主体的监护能力。(市民政局、市司法局负责,市教委、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加强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工作总结,为国家进一步研究完善法律适用标准和证据审查认定规则提供实践经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负责)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
1.任务目标
创新宣传教育方法,大力开展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反拐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警示不法分子,营造“不能拐”、“不敢拐”的全民反拐社会氛围。加强反拐安全教育培训和理论研究,提高反拐工作能力和水平。
2.工作措施
(1)创新宣传形式,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宣传手段,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全覆盖的反拐和防性侵宣传教育。着重在易发生拐卖人口犯罪的重点场所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增强群众反拐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公布打拐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普法,警示和震慑不法分子。(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公安局负责,市教委、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发挥新闻媒体宣传教育作用,制作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公益广告宣传片,加大反拐节目的播出频次并优先安排在黄金时段播放,不断提高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的传播力、影响力。(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市公安局、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普法责任制,加强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将反拐法治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工作重点。(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负责)
--将反拐和防性侵教育纳入中小学、中职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活动中,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教师发现疑似拐卖或者性侵未成年人情形的,应当根据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及时向学校或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市教委负责,市公安局、市司法局配合)
--加强对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反拐和防性侵教育培训,将倡导家庭文明、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纳入家庭教育工作内容,严格落实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市教委、市民政局负责,市公安局、市妇联、团市委、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配合)
--将反拐宣传教育纳入城乡社区治理工作中,增强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残疾人及其监护人的反拐、防性侵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结合典型案例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发动广大群众积极提供犯罪线索,并主动与拐卖人口犯罪作斗争,努力营造严厉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社会氛围。(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妇联负责,市教委、市民族宗教委、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配合)
--定期在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码头、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开展反拐专题宣传活动,并在日常安全宣传中纳入反拐相关内容,交通运输行业、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单位工作人员发现疑似拐卖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鼓励社会公众发现疑似拐卖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情况进行及时报告和制止。(市交通运输委、市文化和旅游局、民航天津监管局、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办事处、市公安局、市商务局负责,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加大对本市公民涉外婚姻法律和反诈骗、反拐卖宣传力度,在结婚登记场所内设置多语种翻译软件,发放宣传单和风险提示单,向前来办理登记的涉外婚姻当事人做好宣传、提示,提升其守法和防范风险意识。(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负责)
--开发符合残疾人特点的宣传教育品,加强残疾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解读,提高残疾人的反拐和预防性侵害安全意识、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市残联负责,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妇联配合)
(2)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反拐工作。通过播放宣传视频、张贴悬挂标语、发放纪念品等多种形式,借助新媒体优势资源,大力宣传反拐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弘扬社会正能量,提升全民反拐防拐意识和热情。建立完善市民举报奖励制度,支持、引导民间组织和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反拐和寻亲工作。规范反拐志愿者队伍的管理评估制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不断拓展线索来源渠道。(市公安局负责,市反拐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配合)
(3)加强各级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定期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研讨交流,总结侦办涉拐案件的经验,分析涉拐案件的规律特点,提升反拐工作人员发现、识别、认定拐卖人口犯罪和侦办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业务能力,提高反拐工作水平。(市反拐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和反拐法律法规、政策等纳入教育培训内容,通过举办工作会议、业务培训班、制定编发参考性案件等形式,讲解惩治拐卖人口犯罪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提高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机关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负责)
--加强国家打拐反拐法律法规政策培训,做好本市人口管理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完善本市反拐防控体系,提高预防预测预警能力,提高打击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的能力和水平。(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负责)
--加强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支持引导各部门定期开展相关专业课程培训,加强救助工作专业建设,促进专业人才培养,提高救助能力和水平。(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4)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强打拐法律政策普及,拓宽社会参与和群众举报拐卖人口犯罪线索的渠道。(市公安局负责,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人民检察院、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六)加强国际合作
1.任务目标
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加强对被跨国跨境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合作。
2.工作措施
(1)在公安部统一领导指挥下,加强与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联合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宣传,掌握国际拐卖人口犯罪发展趋势及应对措施,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反拐工作成果,展示本市反拐工作成效。(市外办、市公安局、市商务局负责,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妇联配合)
(2)加强对跨国劳务人员的出国出境前安全培训,严格审查和密切监控输出对象大部分为年轻女性的跨国劳务合作项目,提高防范跨国拐卖妇女犯罪的意识。将发现跨国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技能,作为打拐专业技能培训的重要内容,结合以往侦办的典型案例,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提高发现、识别、认定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的能力。(市公安局负责,市商务局、市外办配合)
(3)与各国、各地区警方加强交流,增强互信,互相通报情况,特别是强化联合侦办案件方面的合作,实现对拐卖人口犯罪完整链条的彻底打击。(市公安局负责,市外办、市司法局配合)
(4)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合作,及时解救和接收被拐卖出国的天津籍受害人,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及时发现和解救被拐卖入本市的外籍受害人,对被解救的外籍受害人,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进行临时照料、转介处置,为受害人提供良好的饮食住宿条件,并提供医疗保健、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救助服务。对自愿返回原籍国的受害人,做好中转康复工作,并安全送返。(市外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反拐联席会议要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并完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反拐工作,并制定本区具体实施细则和年度实施方案。各级反拐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根据任务分工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并开展自我检查和评估。
(二)完善经费保障。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反拐工作实施经费,支持反拐工作。拓宽反拐资金筹措渠道,鼓励社会组织、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争取国际援助,支持开展反拐公益项目。
(三)严格考核监督。将反拐工作纳入平安天津建设考核范畴以及相关部门、机构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反拐措施得力、工作创新、成效显著的区和部门,以及反拐工作先进团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有关推优评选中重点考虑。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防控打击不力的区和未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下载: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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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天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