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函〔2021〕17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天津港口岸大港港区中石化天津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液化天然气(L0NG)码头2号液化天然气(LNG)泊位正式对外开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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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天津港口岸大港港区中石化天津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液化天然气(L0NG)码头2号液化天然气(LNG)泊位正式对外开放的批复》






津政函〔2021〕172号







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关于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天津港口岸大港港区中石化天津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液化天然气(LNG)码头2号液化天然气(LNG)泊位口岸正式对外开放的请示》(津商岸开〔2021〕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天津港口岸大港港区中石化天津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液化天然气(LNG)码头2号液化天然气(LNG)泊位正式对外开放。

二、泊位正式对外开放后,你局要会同口岸查验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业务实施和监督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口岸属地人民政府、口岸运营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属事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口岸安全生产。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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