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函〔202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海河流域中下游区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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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海河流域中下游区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津政函〔2022〕9号







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报审天津市海河流域中下游区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津发改区域〔2022〕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天津市海河流域中下游区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海河流域中下游区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的实施,是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实践;是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构建环首都生态绿色屏障带的有力支撑;是本市打造增蓝复绿的渤海之滨,实现产绿融合发展美好愿景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试点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紧抓天津发展重要机遇,确保高质量完成试点建设任务。

三、试点区域位于海河中下游、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之间,永定新河汇水区与独流减河汇水区围合的范围,总面积约800平方公里。试点工作实施期限为2022至2024年,涉及滨海新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宁河区5个行政区域。主要任务是按照陆海统筹、河海共治、系统治理原则,努力形成渤海之滨产绿融合发展的典型模式,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生态保障。

四、你委负责牵头抓好《方案》落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分解到责任单位,建立工作台账和对账销号制度,全面推动试点工作落实落细;及时归纳提炼工作推进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举措,形成在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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