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规〔2022〕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津政规〔202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本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推进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以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为基础,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提高发放效率,强化政策落实,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坚决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线,实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频共振”,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低收入家庭救助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二)启动条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按月启动,价格临时补贴按月发放。本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2%或者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上述两个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补贴标准。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月测算,具体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本市城乡低保标准×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保留到元。价格临时补贴设置最低标准,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达到启动条件的前提下,经测算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低于30元时,按30元标准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发放方式。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由人社部门负责,按照失业保险金渠道进行发放;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其他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由民政部门负责,随相关补助发放一并进行。
(五)资金保障。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低收入家庭救助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本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预算中列支,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本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预算中列支;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工作要求
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小康社会的质量和成色,进一步健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局和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部门会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中的问题,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市发展改革委要密切关注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协调有关部门切实落实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民政、人社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发放到位,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财政部门要将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要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SCPI发布当月25日前将相应月份的价格临时补贴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并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或“物价补贴”等。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月底前,各有关部门将发放情况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要积极通过组织媒体报道等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引导社会准确理解价格临时补贴缓解“物价上涨部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相关功能定位,避免引起社会误解和群众误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联动机制的通知》(津政发〔2011〕28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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