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发〔2022〕4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22〕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3日
天津市“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特殊教育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60号),现就开展本市“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特殊教育规律,以适宜融合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特教特办,精准施策、分类推进,促进公平、实现共享,尊重差异、多元融合,加快健全特殊教育体系,不断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促进残疾儿童青少年实现最大限度的发展,努力使残疾儿童青少年成长为国家有用之才。
到2025年,初步建立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的高质量特殊教育体系。普及程度显著提高,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9%,随班就读比例达到50%,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青少年入学机会明显增加。教育质量全面提升,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深化,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医疗康复、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进一步深度融合。特殊教育基础进一步巩固,保障机制更加完善,经费保障水平持续提升,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特教教师专业化能力不断提高。
二、主要措施
(一)持续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1.落实教育安置。以区为单位健全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信息核查和招生入学联动工作机制,实现教育、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部门残疾儿童数据互通共享,对残疾儿童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能力进行全面规范评估,适宜安置每一名残疾儿童。对于儿童福利机构内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采取送教上门等方式提供特殊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做好义务教育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残联)
2.推进随班就读。压实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学校随班就读工作长效机制,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应随尽随。(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3.做好送教上门。健全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制度,完善送教上门服务标准,科学认定服务对象,规范送教上门形式和内容,建立以各区为主体、各级各类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支持的联动服务机制。到2025年,将义务教育阶段接受送教上门的残疾儿童比例控制在适龄残疾学生总数的10%以内,确保残疾儿童完成义务教育。(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残联、各区人民政府)
(二)大力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
4.积极发展学前特殊教育。鼓励普通幼儿园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随班就读。深入开展孤独症儿童融合教育试点工作,鼓励试点幼儿园积极探索融合教育服务新模式。到2025年,特殊教育学校增设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鼓励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置专门招收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幼儿园(班)。(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5.着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特殊教育。支持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继续办好天津市聋人学校、天津市视力障碍学校普通高中部和中职部。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增设职教部(班),鼓励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特教部(班),到2025年实现每个区都有一个残疾人中等职教部(班)。以需求和就业为导向,探索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安置方式,挖掘职业教育资源,扩充职业教育内容,为残疾学生开设适合的职业教育课程。到2025年各区均具有一所从幼儿园到高中全学段衔接的十五年一贯制特殊教育学校。(责任单位:市教委、各区人民政府)
6.稳步发展高等特殊教育。推动天津体育学院等高校办好“特殊教育”本科专业,支持天津理工大学聋人工学院实施特殊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加强普通高校校园无障碍设施建设,为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教委)
7.支持发展继续教育。依托普通高校、开放大学开展残疾人继续教育,满足残疾人学历提升需求;完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平台,服务残疾人工作者职业能力提升;为特殊教育人群发放终身学习卡,通过终身学习网提供多样化在线学习资源。(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残联)
(三)加强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融合
8.构建融合教育生态。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结对帮扶共建、集团化融合办学,加强校际资源共享与整合,发挥不同学校优势,创设融合教育环境,推动残疾儿童和普通儿童融合。(责任单位:市教委、各区人民政府)
9.深化课程教学改革。落实国家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课程标准,使用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教材,逐步构建课程质量评价体系。总结推广北辰区、东丽区两个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先进典型经验,全面提高医教结合和送教上门服务水平。完善特殊教育课程体系,采取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个别化教育。开展融合教育实验区、实验校建设和优秀教育教学案例遴选。(责任单位:市教委、各区人民政府)
10.提高孤独症儿童教育质量。按照本市关于加强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有关要求,完善政策保障,合理布局康复机构,提升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孤独症儿童接受教育权利,提高孤独症儿童融合教育质量。持续开展孤独症融合教育试点学校、幼儿园创建工作,试点学校、幼儿园应加强与特殊教育学校和各类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的沟通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融合交流活动。举办天津市特殊教育孤独症论坛,促进孤独症研究常态化。(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
11.大力推广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落实天津市实施第二期国家手语和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2021-2025)方案。依托天津理工大学、天津体育学院、天津市聋人学校、天津市视力障碍学校、天津市聋人协会、天津市盲人协会等,开展手语和盲文宣传、应用、培训等研究,为手语和盲文推广提供资源和人才支持。结合中华经典诵写讲大赛,在“诵读中国”经典诵读大赛天津赛区中增设特殊教育组,大力促进推广国家通用手语。(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教委)
(四)推动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融合
12.优化职业教育课程设置。支持天津城市职业学院特教班、天津市聋人学校中职部和天津市视力障碍学校中职部增加适应听障、视障学生学习特点和市场需求的专业类别。推动各区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学校积极探索设置面向智力残疾、多重残疾和孤独症等残疾学生的专业,同步促进残疾人的康复与职业技能提升,让残疾学生有一技之长,为将来就业创业奠定基础。探索开展面向残疾学生的“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残联、市人社局)
13.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规划指导。支持本市从事特殊教育的院校及各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对面向残疾学生开放的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提供支持。探索特殊教育职业转衔服务,依托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建立天津市特殊教育职业实训基地。举办残疾人专场招聘会,开展残疾人就业政策咨询。(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残联、市人社局、北辰区人民政府、东丽区人民政府)
(五)促进医疗康复、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融合
14.推进医教结合。教育、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协同推进,切实发挥各区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职能,提高残疾学生评估鉴定、入学安置、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共同推进特殊教育专业领域研究。(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区人民政府)
15.提升信息化水平。鼓励本市从事特殊教育的高校和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充分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虚拟现实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推进特殊教育智慧校园、智慧课堂建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发特殊教育数字化课程教学资源,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责任单位:市教委)
(六)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
16.建设完善设施设备。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资源教室配备满足残疾学生需求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和图书。加强学校无障碍环境建设,重点加强校园建筑物出入口坡化处理和设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无障碍标志,严格落实《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天津市无障碍设计标准》(DB/T29-196-2017)和《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标准》(JGJ76-2019)等要求,为残疾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提供无障碍支持服务。实施辅助器具进校园工程,优先为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科学提供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完善和升级现有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设施设备。(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教委)
17.完善各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大力推进市、区、校三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依托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天津医科大学、天津体育学院、天津理工大学等科研院所和高校,建设市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开展天津市特殊教育信息通报、资源管理、决策咨询与研究指导、测量评估与社会服务等工作。完善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职能,指导、评价普通学校融合教育工作,提供教师培训,为随班就读和接受送教上门的残疾儿童提供辅助和支持。鼓励各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托学区,结合实际建设校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辐射一定范围,发挥区域指导作用,逐步实现各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全覆盖。(责任单位:市教委、各区人民政府)
(七)巩固完善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18.保障生均经费拨款标准。落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生每年不低于10000元的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落实学前、高中阶段生均拨款政策,向特殊教育倾斜。(责任单位:市教委、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19.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优化完善残疾学生干预训练及送教上门教师交通费补助等政策,落实送教服务工作专项补贴。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将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信息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优先获得资助。(责任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委)
20.拓宽经费投入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学校,支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向残疾人提供特殊教育,强化民办特殊教育规范管理,确保特殊教育公益属性。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通过捐赠支持特殊教育发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残联、市教委)
(八)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21.加大特殊教育师资培养。适当扩大天津体育学院特殊教育专业招生规模,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开展特殊教育师范生公费教育试点工作;注重培养适应特殊教育需要、具有职业教育能力的特殊教育师资;依托本市高校相关学科优势,加大特殊教育专业硕士、博士培养力度。落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师范专业认证标准,指导天津师范大学、天津体育学院等高校在相关师范类专业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将国家通用盲文、通用手语列为选修课。继续在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科目中设置特殊教育科目,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和社会考生通过特殊教育专业教师资格考试从事特殊教育工作。(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社局)
22.加强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培训。按年度组织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的校长(幼儿园园长)、教师全员培训,逐步提升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加大特殊教育骨干教师培养力度,建设形成市、区、校三级特殊教育骨干教师梯队。开展职业学校特教部(班)和高等学校专业教师从事特殊教育教学的培训。(责任单位:市教委、各区人民政府)
23.切实保障特殊教育教师待遇。继续实施“特殊教育教师培元关爱计划”,持续关心关爱特教教师身心健康。特殊教育津贴标准按照特殊教育教师基本工资的30%确定,保障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特殊教育事业。普通学校(幼儿园)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对直接承担残疾学生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教师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市、区两级教研机构应配足配齐特殊教育教研员。按照本市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其他教育机构在职从事特殊教育教学的中小学教师纳入职称评审实施范围。将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机构中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特殊教育教师,纳入特殊教育教师培训、职称评聘、表彰奖励范围,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津贴补贴等。(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组织实施
落实党对特殊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办好特殊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加强市级统筹,落实区级主体责任,加大对特殊教育薄弱地区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学校与科研、医疗、康复等机构协同的专业支撑工作机制。教育督导部门将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各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每年开展评价工作,督促各区人民政府有效实施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推动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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