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规〔2022〕1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规〔2022〕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29日
天津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抓好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转方式、调结构、稳投资、促增长的重要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重点项目的组织申报、调度管理、服务保障、督导考核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重点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国家和本市重大战略、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行业规范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纳入市级重点项目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工业项目、服务业项目和其他项目。
第四条 市级重点项目按照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分为重点谋划项目、重点储备项目、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竣工项目。
(一)重点谋划项目是指处于前期策划、研究、论证阶段的项目;
(二)重点储备项目是指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或核准、备案手续,拟于下一年度开工建设的项目;
(三)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于本年度新开工建设及续建的项目;
(四)重点竣工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并在本年度能够竣工投入使用的项目。
第二章 申报和确定
第五条 投资规模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区两级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均可申报。
(一)重点谋划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本市重大战略、产业政策等要求。
(二)重点储备项目原则上应由重点谋划项目转化,应符合相关领域规划并获得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并列入同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企业投资项目应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办理备案手续。
(三)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由重点储备项目转化,落实建设用地、资金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建设要求,应在当年完成法定审批手续并开工建设或已经开工建设。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应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已纳入上一年度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续建项目,除已建成或终止建设外,原则上自动结转至下一年度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清单。
(四)重点竣工项目由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自动转化形成,原则上竣工项目保留5年,为做好项目实施效果分析提供支撑。
(五)已列入国家级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国家重大项目库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可优先列为市级重点项目。
第六条 本市依托天津市重大项目智慧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对市级重点项目进行管理。
(一)根据第三条所列范围和第五条申报条件,各区人民政府、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通过平台提出申请。
(二)市级重点项目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制度。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平台对本部门项目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推送至市发展改革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依托平台对本区项目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推送至市发展改革部门。
对于跨区域项目,由有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推送至市发展改革部门。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申报项目基本信息,对项目代码、审批进度、投资规模、开工时间以及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复核,审核通过后,纳入市级重点项目进行管理。
第七条 市级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包括项目增补、调出和转化。
(一)项目增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对前期工作较为成熟且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经有关区人民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予以增补。
(二)项目调出。对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变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经有关区人民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予以调出;对在推进过程中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已不符合市级重点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经有关区人民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予以调出。
(三)项目转化。对已列入市级重点储备项目清单且前期工作推进较快、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经有关区人民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可转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清单。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综合考虑项目成熟程度、规模体量,每年年初从市级重点项目中择优选取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带动性的重点项目,形成市级重点建设、重点储备项目年度建议清单,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于每年一季度印发各区人民政府、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 调度管理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托平台,每月25日至次月5日对市级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调度管理。督促市级重点谋划项目紧盯关键环节,加快推进前期工作;督促市级重点储备项目落实开工条件,尽快开工建设;督促市级重点新建、续建项目加快实施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督促市级重点竣工项目达产达效,及时发挥效益。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的项目谋划储备,做好市级重点项目审核平衡、调度分析、监督考核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本区重点项目的策划招引、滚动储备、初审申报、推动实施、服务督促等工作;按程序组织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强化日常服务管理,每年7月、12月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本区重点项目清单。
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本领域重点项目的策划招引、滚动储备、初审申报、推动实施、服务督促等工作;按程序组织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强化日常服务管理,每年7月、12月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本领域重点项目清单。跨区域项目原则上由有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谋划储备、前期推动等工作。
要素保障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全面支持保障市级重点项目所需要素资源,细化完善支持政策,重点在规划用地、建设资金、环境容量以及管线切改等相关配套服务要素方面给予支持。
审批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主动为市级重点项目办理前期审批手续提供绿色通道,精简审批流程,推动项目加快落地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做好项目信息动态更新,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从市级重点项目中调出。
第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逐月梳理市级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组织相关单位协调推动解决;对于跨区域、跨部门,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提请市级机制予以协调解决。对在项目推进过程中相互推诿、协调推动不力的区人民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约谈。
第十三条 市级重点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严禁“未批先建”或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边批边建”行为。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强化市级重点项目用地保障,支持区域、园区实行“标准地”出让,加快推进区域评估,提高土地配置效率。市、区两级规划资源部门统筹安排年度新增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重点保障市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市、区两级储备建设用地应积极保障市级重点项目建设,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级重点项目配套工程用地指标。
第十五条 市级重点项目所需用能指标由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重点支持保障单位能耗经济产出效益显著的项目。
市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争取市级重点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
第十六条 市级重点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指标由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不足部分在满足本市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的条件下,由有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企业深挖自身减排潜力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对纳入市级重点建设、重点储备项目清单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进度,及时保障项目资金拨付。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每年年初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市级或区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市级或区级重点项目谋划策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材料编制审查费及与项目前期工作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对纳入市级重点建设、重点储备项目清单的项目,在企业和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市发展改革部门、市金融部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建立的重大项目融资对接长效机制,及时向金融机构推介。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拓宽融资渠道,保障市级重点项目资金需求。
第十九条 电力、交通、供水、供热、供气、通信等部门,应积极保障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生产用电、物资运输、用水、用热、用气和通信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简化审批、优化流程、限时办结”的原则,指导项目单位加快履行市级重点项目规划用地、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用能评价、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推动项目尽早开工。
第五章 督导考核
第二十一条 市级重点项目实施旬分析、月通报、季总结、年考核制度。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每旬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开复工情况进行分析;每月对市级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通报;每季对市级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总结;每年对市级重点项目完成及竣工转固情况进行考核。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月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测,对月度监测指标情况较好的区人民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年度综合考核时予以加分;对月度监测指标情况较差的区人民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年度综合考核时扣减相应分数。对于连续两个月度未完成月度投资计划指标的区人民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约谈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每年度对各区人民政府、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进市级重点项目成效进行综合分类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运用到全市绩效管理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国家重点项目,享受市级重点项目服务保障相关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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