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发〔2023〕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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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津政发〔202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23年1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新一届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市委坚强领导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政治过硬、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每届任期5年。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等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市长代表市政府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市长或者副市长代表市政府参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并报告工作;市政府组成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市长离津出差、出访和学习期间,受市长委托,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负责市政府机关工作、市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市审计局在市长和审计署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市政府要坚定不移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改革开放、高效能治理、高品质生活为目标导向,加快实现“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事关天津长远发展的重点领域,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走深走实行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科教兴市人才强市行动、港产城融合发展行动、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支撑引领行动、中心城区更新提升行动、乡村振兴全面推进行动、绿色低碳发展行动、高品质生活创造行动、党建引领基层治理行动,推动全市经济实力持续增强、创新活力持续增强、综合竞争力持续增强、治理效能持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增强,奋力开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新局面。

第十三条 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四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市场准入、公平竞争、产权保护、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加快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把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贯穿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整个过程,持续激发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不断做大做强天津经济实力。

第十五条 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全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依法严格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健全新型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化包容审慎监管,完善全链条闭环监管,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持续优化法治环境、信用环境和公平竞争环境,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公平有序发展。

第十六条 深化社会治理创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更好发挥三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作用,拓宽群众参与基层治理渠道,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天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筑牢首都政治“护城河”。

第十七条 强化基本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多样化服务供给更加优质,居民生活更加便利,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不断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第十八条 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积极稳妥实施碳达峰行动,加快实现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变革,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落实河(湖)长制、林长制,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全面建设美丽天津。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和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符合直辖市特点的政府治理体系,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根据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深化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加强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与及时清理。

第二十一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或者组织起草。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强化政府部门间立法协调,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经过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及时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协调,或者报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二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加大合法性审核力度,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审议,加强文件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的监督管理,强化备案审查的监督和纠错功能,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二十三条 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四条 坚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促进依法行政,着力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优化革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大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水平。



 


第五章 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二十五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财政预算草案、贯彻国家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要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制定重要规划、城市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重大行政决策,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深入调查研究,事先征求相关部门和区的意见,协调沟通一致,并经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等法定程序。对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及时予以反馈。对可能造成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不利影响或者容易引发网络舆情的重大行政决策,加强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决策事项,强化专家论证。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要先行研究,根据需要多方面听取意见和建议,加强审核把关。

第二十九条 健全责任倒查机制,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严格执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误,营造勇于担责、干事创业的氛围。



 


第六章 政务公开






第三十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舆情回应机制,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促进政府有效施政。

第三十一条 准确把握不同类型公开要求,综合考虑公开目的、公开效果、后续影响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公开方式。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依规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或者各类媒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及时发布权威信息,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加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提升新闻发言人履职能力,主动做好重大政策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及时准确做好政策解读工作,采取图文并茂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语言、喜闻乐见的方式,重点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惠民利民举措等,使公众清晰明了,避免误解误读,促进政策落实。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章 监督制度






第三十六条 认真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认真负责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第三十八条 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各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九条 加强层级监督,完善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功能,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建立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加强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加强政府督查与行政执法监督、备案审查监督等的协调衔接。

第四十条 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一条 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须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重要决定;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于每年全市“两会”前召开1次,重大事项需进行通报部署的,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须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市委的重要决定、工作部署;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市政府重要人事任免;通报、研究或者审议其他重要事项。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推进工作。

第四十六条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或者审核后提出,经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统筹作出会议安排,报市长确定。

凡属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可以协调解决的事项,或者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牵头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经牵头部门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分管副市长协调或者由分管副市长委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协调后部门意见仍有分歧的,牵头部门应在会议上说明分歧意见,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四十八条 副市长、秘书长不能出席市政府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由他人代替参加。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或者委托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第五十条 市政府各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公开报道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报道。

第五十一条 加强会议计划管理,除中央要求或者市委、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的会议之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一律不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报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市政府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举行的重要活动,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原则上每年只组织1次。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规模,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坚决杜绝陪会现象。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参加人员一般不超过350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参加人员一般不超过200人。简化会议程序,坚持开短会、讲短话。需要安排讨论的会议,讨论发言要简明扼要,坚持问题导向,反映真实情况,多提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创新会议形式,专题座谈会、协调会、推进会等尽量开到基层一线、项目现场,现场研究推动解决问题。全市性会议提倡采用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一般不越级召开。减少层层重复开会、以会议落实会议,提高会议效率。严明会议纪律,严禁组织与会议主题无关的活动。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由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并签发。坚持权责明晰,严格按照职权范围和隶属关系行文,减少报送市政府的文件;确需报送的尽量报短文,文件应逻辑清晰、言简意赅、表述清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不以单位或者领导干部个人名义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不得多头报文和违规越级行文。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牵头部门须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须按时书面回复或者会签;意见不一致时,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沟通协商,如仍不能达成一致,牵头部门应列明各方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办理建议,报请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协调决定。报文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不按规定办文,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部门承担责任。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预留足够的审批时间,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要严格把关,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市政府办公厅要认真审核,严把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文字关、格式关,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报送国务院的公文,市政府党组报送市委的请示、报告,以及其他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由市长签发;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政府规章、命令,由市长签署。除应由市长签发或者签署的公文外,其他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属于副市长分管工作职责范围的,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市长签发;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无修改或者修改较小的,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五十五条 严格发文统筹管理,市政府办公厅每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明确的重点任务、部门意见等拟定市政府年度发文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未列入发文计划的,原则上不发;确有必要的,按照从严掌握、一事一报原则,由有关部门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发文立项申请,立项未获批准前不得向相关市政府领导同志报送发文请示和文件代拟稿,市政府领导同志对未获准立项的发文请示和文件代拟稿不予批准、签发。

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规格,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由部门或者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对于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没有明确要求配套,且市委、市政府没有特别要求配套的,原则上不制发配套文件;不得为规避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配套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而以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印发文件。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市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制发相关配套文件。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区人民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区人民政府报文。

第五十六条 弘扬“短实新”优良文风,切实增强文件的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文风端正、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精炼、格式规范。严格控制篇幅,除部署全局性、综合性工作外,文件稿一般不超过10页、字数一般不超过5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者具体任务的文件稿一般不超过4000字。简报要短而精,重点反映重要动态、经验、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等内容,减少一般性工作情况汇报,篇幅应控制在2000字以内,参考资料和研究报告一般不超过4000字。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和二维条码应用,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章 督查考核






第五十七条 深入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落实情况,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等开展督查检查,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依法督查、规范督查,科学运用督查方式,推动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协调衔接。政府督查工作需要协助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五十八条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强化督查工作。根据市人大审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督查计划。将国务院大督查和国家专项督查事项、市政府会议议定事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调研决定事项,纳入督查督办台账,督促抓好落实。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加强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

第五十九条 推进绩效管理,完善绩效考评指标和方式方法。加强对各部门在重点工作推进、业务实绩和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综合评价其全面履行职能的成效;加强对各区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等方面情况的考核,综合评价其全面工作的成效。

第六十条 坚持奖惩并举,对抓落实成效明显的,强化表扬和正向激励,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政策执行作选择、打折扣、搞变通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有效运用督促检查、绩效考评和行政问责的结果,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持续改进工作,提升行政效能。


 



第十一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切实减少事务性活动,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及重要外事、经贸、重点工程、重要活动外,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庆典等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未经批准,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接见会议代表和合影。涉外会议和重要活动须经市外事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会见国内外来宾尽量减少部门负责人陪同。会见的形式、地点可灵活安排,注重实效。

第六十二条 规范公务接待管理。按照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严格执行公务接待食宿、用餐、交通等标准。严格公务接待审批制度,访问函、会议通知及其他证明公务活动的材料可视作公函,不属于接待范围的或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从严管理公务接待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接待费用,严禁以会议考察和学习培训等名义列支公务接待费用。国际会议和活动,按照外交部或者中联部有关要求安排。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

第六十三条 规范政务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活动的,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出席一般性会议和活动不作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全市性会议活动、考察调研活动,会见外宾或者出访期间会见外国政要等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按照中央和市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严格落实因公出国(境)限量管理规定,市长、副市长出访按照中央和市委有关规定执行,出访组团总人数不超过6人,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在外停留不超过10天。出访日程须安排紧凑,实质性公务活动应占出访日程三分之二以上,不得安排参观游览活动和与公务无关的休闲娱乐活动,不安排迎送。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因公出国(境),按规定程序报批。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公出国(境),由市外事部门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部门的副职出访,由市外事部门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市政府领导同志出访回国,须按规定报告出访情况。

 




第十二章 值班值守






第六十六条 加强新形势下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确、运转高效、反应灵敏、协调有力的值班工作体制机制,确保全市政府系统联络畅通、运转高效。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工作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做好领导干部带班工作。加强政务值班管理,落实值班值守规定。加强值班检查,对问题严重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程序问责追责。

第六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要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强化首报意识,即接即报、边核边报、阶段续报。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坚决杜绝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六十八条 严格执行外出请假报备制度。市长离岗离津外出,须以书面形式报市委,并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备案;副市长离岗离津外出,事先报市长批准,并按规定以书面形式报市委,紧急、特殊情况先电话报告,并及时补报正式书面报告;秘书长离岗离津外出,事先向市长请示。市政府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请假报备工作有关规定,按要求向市政府报告行政主要负责同志或者临时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外出情况,不得迟报、漏报。



 


第十三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九条 市政府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部署要求,任何工作安排都必须以贯彻中央和市委精神为前提;及时传达学习贯彻中央和市委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重要部署,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者作出重大决定,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敏感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七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与之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者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者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七十一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勤俭办一切事业。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和议事协调机构设置。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展会等活动。坚持过紧日子,严控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七十二条 严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四章 自身建设






第七十三条 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不断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做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示范者、实践者,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老实人。模范遵守党章党规,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同一切损害“两个维护”、破坏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的言行作斗争,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自觉提升政治能力,强化政治担当,不断提高把握方向、把握大势、把握全局的能力,不断提高辨别政治是非、保持政治定力、防范政治风险的能力。

第七十四条 坚持人民至上,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党的群众路线不折不扣贯彻到政府全部工作之中,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始终把人民安居乐业、安危冷暖放在心上,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群众关心的就业、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等实际问题,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七十五条 加强思想建设,坚持把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在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上下功夫。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深入践行伟大建党精神,大力弘扬光荣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践行党的宗旨,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思想境界、道德水平。

第七十六条 发扬务实作风,靠作风吃饭、拿实绩说话,坚持“干”字当头、“实”字托底,增强服务大局的“添秤”意识、说到做到的“交账”意识,心中有数、心明眼亮、心无旁骛推动工作,以强烈的政治担当、有力的行动举措、务实的工作作风,推进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部署要求落地落实、取得成效。

第七十七条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压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推动政府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强化审计监督全覆盖,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驰而不息纠“四风”、树新风,深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专项整治,持续为基层减负。

第七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交通、工作人员配备、休假休息等方面的待遇规定。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依规依纪依法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者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高级干部涉外行为若干规定,以及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有关规定,廉洁齐家,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对打着领导旗号办事的人,各部门一律不准接待,不准提供帮助。对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第七十九条 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摸实情、接地气、增底气,满腔热情为基层服务。聚焦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部署要求,推动全市重点工作,明确调研主题,深入基层一线、深入群众当中,听取意见建议、解决实际问题。市政府领导同志每年至少2个月深入基层调研,每人确定1至2个重点课题,开展专题调研,撰写调研报告,提出对策建议。科学统筹安排调研活动,分管不同工作的副市长一周内不得到同一地区或者单位调研。

坚持求真务实,常态化开展随机调研、明察暗访,直接与基层干部群众接触,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解剖麻雀,研究问题,发现典型,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市长调研,可根据情况召开有关区、部门工作汇报会和由区、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副市长调研不召开工作汇报会,可听取区、部门关于分管工作汇报,或者与区、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个别交流意见。

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不搞层层陪同,最大限度减少随行人员。调研一般安排集体乘车,陪同的有关方面和调研所到区或者单位不得加派车辆随行。调研活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部署组织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以群众的感受为要,不得限制群众正常出入,不得影响基层单位和群众正常工作、生活秩序。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八十条 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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