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规〔2023〕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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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政办规〔202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47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49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5号)2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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