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17〕5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部分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部分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7〕5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下放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审批权的通知》(发改基础〔2017〕189号)精神,加快全省交通项目前期工作,提高效率和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明确部分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
我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审批制的公路项目,不论投资规模大小,纳入规划的国家高速和省级高速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普通国道、普通省道一级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普通省道二级及以下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政府审批。
二、公路配套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
我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审批制的公路配套设施项目,不论投资规模大小,公路收费站和服务区改扩建、公路全计重收费系统等相关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公路养护维修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三、非跨省的普通铁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
纳入国家规划中非跨省的普通铁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四、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
纳入国家规划的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增强承接能力,确保接住管好下放的审批权限。国家高速公路项目的行业意见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做好与交通运输部的沟通衔接工作,并及时将行业意见转报省发展改革委作为批复的要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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