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发〔2023〕1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生产性服务领域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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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生产性服务领域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2023〕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推动生产性服务领域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加快推动产业升级、拓展消费市场、增加就业空间,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扎实推进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强化平台引育、场景牵引、政策支持、创新驱动,建立包容审慎的监管体系,营造活跃规范的平台经济生态,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27年,围绕重点领域,引进生产性服务领域国内外头部平台企业不少于2家,培育国内具有竞争力的平台企业不少于2家,汇聚超过200家知名平台企业,打造5个生产性服务领域平台经济聚集区,生产性服务领域平台经济发展环境和产业生态不断优化,金融、科技、数据、信用等配套体系进一步健全,本市生产性服务领域平台经济整体发展水平达到全国领先。

二、重点领域

(一)工业互联网平台。深入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围绕本市重点产业链需求,打造2个以上具有跨行业、跨领域能力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各类生产设备与信息系统广泛互联互通。加快推进京津冀工业互联网协同发展示范区建设,深化工业互联网在汽车、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行业应用。到2027年,本市工业互联网平台数量达到40个以上,全市工业互联网平台普及率超过4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数据服务平台。围绕数据计算、存储、交易、清洗、标注、分析、可视化等需求,加快推动数据服务企业向专业化、工程化、平台化发展。重点吸引数据资源服务、在线数据服务等平台企业在津落户,开展数据标注、数据分析、数据咨询等业务,加速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创新及产业价值链体系重构。到2027年,力争引育超过10家数据服务领域平台企业。(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科技服务平台。围绕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定位,大力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试验研发设备共享等科技服务业态,鼓励平台化转型,发展面向研发、生产制造、售后全过程的科技服务平台企业。支持工业设计企业探索“设计+互联网”新模式,推动国内外设计企业、科研院所来津设立区域总部、分支机构或共建设计研究中心。到2027年,建成科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创业的完整体系,培育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服务平台企业。(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网络货运平台。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卫星定位等技术整合资源,实现规模化、集约化运输生产。推进车联网与智能交通融合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引导平台企业聚集发展。到2027年,打造2至3个主体功能突出、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网络货运平台聚集区,汇聚一批具有竞争力的网络货运领域平台企业。(市交通运输委、市税务局、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灵活用工平台(人力资源平台)。鼓励平台企业创新运用数字技术,开发适应就业多样化需求的人力资源平台。探索打通数据接口,通过失信、社保等关键数据,帮助前置研判和处置风险。支持灵活用工、人才招聘等领域平台企业拓展新业务新场景,满足各类企业对稀缺人才获取、高成本人才灵活性配置等需求。到2027年,重点引育2家以上有特色、有规模的灵活用工或人力资源平台企业。(市市场监管委、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循环经济物流平台。鼓励传统回收企业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向平台化转型,探索“互联网+回收”模式,实现线上回收线下物流融合发展模式。到2027年,重点引育2家以上专业化、特色化的循环经济物流头部平台,形成1至2个循环经济物流平台聚集区。支持循环经济物流平台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信用创新和模式创新,拓展供需信息、在线交易、金融结算等服务,推动前端从业人员通过平台规范经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委网信办等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信息服务平台。支持通用信息、数字内容领域平台企业在津发展,加快提高网络视听、互联网平台和新兴技术服务等软件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鼓励企业优化算法推荐服务,构建创新驱动、协同开放、有竞争力的信息服务业体系,持续推动信息消费扩大升级。到2027年,打造1至2个信息服务产业聚集区,争取头部平台企业设立区域性总部、功能性总部,在津总部型主体数量达到50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其他新兴平台。支持金融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生产性支持服务等平台企业总部、研发中心和运营中心等平台型项目落地,支持企业平台化发展。对工业电子商务平台、能源大数据平台、车联网平台等新领域、新业务、新模式的平台经济领域,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平台企业快速发展,全面激发平台经济增长潜力。(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政策支持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设立市级支持平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统筹用好市级相关存量政策资金,进一步提高存量政策资金用于支持生产性服务领域平台经济发展的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区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依法依规科学研究平台企业扶持政策,加强重点头部企业引育,加快中小、初创型平台企业培育。(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人才引育和保障。深入实施“海河英才”行动计划,精准对接企业人才需求,编制高层次和紧缺人才需求目录,面向海内外发布。搭建高校与企业对接平台,开辟引进绿色通道,优化毕业生来津留津手续。支持生产性服务领域重点平台企业在津建立大学生实训基地、就业见习基地、博士后工作平台等载体,帮助企业快速培育人才。优化人才服务保障政策,为平台经济领域人才提供落户、安居、医疗保障、子女入学等全方位服务。(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构建金融支持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海河产业基金、滨海产业发展基金等政府基金的带动作用,聚焦生产性服务领域平台经济的重大需求及关键环节,服务平台企业快速发展。加强对平台企业的跟踪培育和支持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挂牌上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符合平台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生产性服务领域平台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等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充分利用各项科技专项资金,加大对平台企业信息技术领域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平台企业提高创新强度。鼓励平台企业申报包括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在内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建设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各类科技研发机构。(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平台经济生态

(一)建设典型应用场景。聚焦生产性服务重点领域发展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打造一批有较高技术水准、完整解决方案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应用场景。鼓励平台企业拓展“互联网+”场景,提供高质量产品和服务。支持产业链资源整合,围绕解决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建设行业性平台,不断深化场景应用,形成涵盖多价值环节的平台经济生态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数据开放共享。完善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标准统一、全面融合、服务同质。推动各类非涉密信息系统与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联通,支撑跨部门多业务场景网上联办、一网通办、一证通办。畅通政企数据双向流通机制,探索建立数据资源确权、流通、交易、应用开发规则和流程,鼓励平台企业依法依规使用公共数据从事数据加工活动。(市委网信办、市政务服务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营造标准化良好环境。鼓励相对成熟的平台企业和行业协会主动制定企业标准,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充分发挥标准化社会团体、企业、技术机构等作用,创新载体和模式,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监管服务

(一)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按照鼓励创新、平等保护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分类实施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积极探索企业试错容错纠错机制,对仍处于发展初期、有利于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新兴行业,科学设置“观察期”,依法实施客观过失“首违不罚”制度。探索建立适应生产性服务领域平台经济发展的监管模式,落实“非禁即入、非禁即可”。(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降低平台经济参与成本。试点开展生产性服务领域平台经济集中登记工作,通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的标准化规范化申报,实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智慧审批”。统筹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允许“一照多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进一步清理于法无据、擅自扩权的平台经济准入等制度,引导平台企业对平台内经营者合理收取服务费用。(市市场监管委、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依法依规查处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泄露和滥用用户信息等损害消费者权益以及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督促平台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和举报机制,鼓励平台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推动各部门监管平台与生产性服务领域平台联通,进一步强化基于数据和流程的事中监管,积极推进“以网管网”,增强对行业风险和违法违规线索的发现识别能力。(市市场监管委、市委网信办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平台企业建立信用信息合作、共享机制,依法向平台企业提供适应其业务需求的信用服务,为平台企业依法依规核验签约商户、其他参与方的信用信息提供保障。支持平台企业提升管理水平,依法加强对平台签约商户的失信约束和惩戒,规范平台经济参与者行为,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动。天津市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平台经济发展的统筹规划,协调解决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平台企业面临的个性化问题。具备平台经济发展条件的相关区、滨海新区开发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统筹服务与监管,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主动服务的工作局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考核激励。搭建考核评价体系,科学设定可量化指标,对各区和滨海新区各开发区平台经济发展情况和重点监测企业成长情况进行考核,作为市级专项资金分配依据。完善退出机制,实施负面清单机制,对不达标的区域或列入负面清单的企业,不予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及市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监测预警。制定平台经济统计分类和监测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平台经济发展的监测和分析,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平台经济发展情况的监测和通报,及时掌握平台经济运行情况、经营波动和苗头性风险,强化问题分析和跟踪服务,持续为企业解难纾困。(市统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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