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函〔2023〕11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武清区14-03-01单元部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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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武清区14-03-01单元部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批复》






津政函〔2023〕117号









武清区人民政府、市规划资源局:

你们关于报审天津市武清区14-03-01单元部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天津市武清区14-03-01单元部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

二、严格按照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同时将上述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纳入市规划资源局空间数据平台,实施规划动态维护与管理。

三、在规划实施阶段,要压紧压实属地责任,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严格做好安全、环保、卫生防疫、消防、人防、防震减灾、污染土壤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反恐等工作。

四、根据《天津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21-2025年)》,上述地块位于本市平原区缓变性地质灾害易发区地面沉降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中易发区,应严格按照平原区缓变性地质灾害防治次重点防治区要求进行防治,即在该区域内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和地热资源开采;在工程建设前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配套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五、按照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依法行政,指导地区建设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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