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函〔2023〕12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宝坻区15-27-07、09单元部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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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宝坻区15-27-07、09单元部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批复》
津政函〔2023〕121号
宝坻区人民政府、市规划资源局:
你们关于报审天津市宝坻区15-27-07、09单元部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天津市宝坻区15-27-07、09单元部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
二、严格按照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同时将上述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纳入市规划资源局空间数据平台,实施规划动态维护与管理。
三、在规划实施阶段,要压紧压实属地责任,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严格做好安全、环保、卫生防疫、消防、人防、防震减灾、污染土壤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反恐等工作。
四、按照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依法行政,指导地区建设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219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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