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规〔2023〕9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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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3〕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简称《支付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支付标准》仅限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范围内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各康复协议机构须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其所能提供的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经省工伤康复专家委员会评估核准后方可按此标准执行。
三、省级工伤康复专科医疗机构开展的工伤康复服务支付标准可在《支付标准》规定的标准基础上上浮10%。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