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17〕1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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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7〕1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4日
 

 

 


甘肃省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和《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甘办发〔2016〕50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我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热情,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


(一)大力发展农村科技特派员。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单位的科技人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伍转业军人、退休技术人员、农村青年等具备技术特长的人员,以科技特派员的身份自愿到农村开展科技扶贫、技术服务和创新创业。(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科技厅)

(二)大力发展企业科技特派员。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单位的科技人员以科技特派员的身份,自愿领办、创办、协办科技型企业,或与科技型企业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研发服务。(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科技厅)

(三)鼓励发展社区科技特派员。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单位的科技人员以科技特派员的身份,自愿到城市社区或农村社区开展健康服务、科学普及、技术咨询、创新创业等民生科技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科技厅)

(四)鼓励发展国际科技特派员。择优选派依托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平台)或承担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科技人员为甘肃省国际科技特派员,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展中国家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示范先进适用技术,推动科技成果走出去引进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五)鼓励发展科技特派员团队。已选派的科技特派员,可以自愿组成3人以上的科技特派员团队,瞄准农村、社区、企业等创新发展需求,围绕创新链、产业链,开展技术服务、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科技厅)

(六)“三区”人才纳入科技特派员队伍。已入选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简称“三区”人才)的科技人员纳入科技特派员队伍,以科技特派员身份从事农业新技术、新成果的转移转化和技术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二、强化科技特派员支持措施


(七)实施科技特派员精准扶贫创新创业行动。省级科技计划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实施科技特派员精准扶贫创新创业行动。开展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升级版”示范推广。科技特派员或者科技特派员团队优先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市州政府)

(八)建立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券制度。创新体制机制,建立甘肃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券,支持科技特派员或者科技特派员团队领办、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拓宽投融资渠道,支持科技特派员或者科技特派员团队服务农村、社区科技扶贫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公益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九)支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支持科技特派员或者科技特派员团队领办、创办“星创天地”、“众创空间”、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等。各类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平台,优先支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十)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对派驻到科技型企业的科技特派员依托企业申报的各类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优先支持。科技特派员促成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共建的各类创新平台,按照省支持科技创新政策中对应的各类平台标准和程序给予奖励补助。鼓励支持企业建立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吸引科技特派员服务企业技术创新,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创新项目,建设各类科技创新平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委、各市州政府)

(十一)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公益性技术服务。对科技特派员或者科技特派员团队深入农村,服务于脱贫攻坚或民生事业等公益性技术服务,促进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各地结合实际给予补助,或通过实施各类科技示范项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

(十二)支持国际科技特派员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对履行国际科技合作交流任务的国际科技特派员,优先推荐承担国家级和省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国际科技特派员牵头创建的国际科技合作平台,按照省支持科技创新政策中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标准和程序给予奖励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十三)实施科技特派员能力提升工程。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实施不同层次的科技特派员能力提升培训。市、县两级科技管理部门相应开展培训。组织科技特派员走出去学习培训交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市州政府)

(十四)建立科技特派员服务平台。建立甘肃省科技特派员服务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建立技术服务供需对接平台,服务科技特派员与企业、社区、地方的交流合作,服务供需双方的技术需求和人才需求,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创新创业信息服务,宣传展示科技创新成果,宣传交流科技特派员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三、优化科技特派员管理机制

(十五)科技特派员选派条件。拥护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创新创业事业、具备专业技术或企业管理特长的人员,可以按程序选派为科技特派员。(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科技厅)

(十六)科技特派员选派程序。坚持双向选择的原则选派科技特派员。符合条件的公职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科技管理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审核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并经公示后选派为科技特派员。非公职人员直接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选派。自愿进入企业的科技特派员,必须征得企业同意后方可选派。(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十七)中央在甘及省属单位科技人员实行受援地选派。中央在甘及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单位,要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加入科技特派员队伍,其所属科技人员自愿从事科技特派员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举办供需对接会,推动申请人与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或企业双向选择对接,由受援地政府审核并经公示后选派为当地科技特派员。省外、国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科技人员与地方开展科技合作的,按照本人自愿原则,由合作地政府按程序选派为当地科技特派员。(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市州政府)

(十八)国际科技特派员选派。依托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平台)或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从事国际科技合作的科技人员,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选派为国际科技特派员。(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政府外事办)

(十九)科技特派员管理主体。按照谁选派、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科技特派员由作出选派决定的地方政府统一管理。“三区”人才由受援地的地方政府按照科技特派员相关程序纳入当地科技特派员管理。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为科技特派员管理牵头部门,会同组织、人社等部门及派出单位共同实施管理。科技特派员要与管理单位、派出单位和服务单位三方签订管理和服务协议。非公职的科技特派员与管理单位和服务单位签订管理和服务协议。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科技特派员组织领导和管理服务机制。(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二十)推行科技特派员备案制度。市州、县市区政府确定选派的科技特派员,作出选派决定后由政府颁发科技特派员聘书,并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建立全省科技特派员电子档案。(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科技厅)

(二十一)考核评价。按照谁选派、谁考核的原则,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组织、人社部门和接受服务的机构,对科技特派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办法和标准由地方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对公益服务型科技特派员的考核要突出社会效益导向。对技术有偿服务型科技特派员的考核要突出经济效益导向。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指标,以本地科技特派员的总数为基数,比照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等次比例确定。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科技特派员,直接确定为派出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且不占派出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指标。非公职身份的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地方政府给予物质奖励。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按程序退出科技特派员队伍。中央在甘及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单位派出的科技特派员,由选派地政府将年度考核结果反馈派出单位和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国际科技特派员的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二十二)科技特派员依法取得有偿服务报酬。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协办科技型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合理收入。科技特派员服务科技型企业,或在所服务企业中担任职务,应当从企业中获得有偿服务报酬或股权、期权分红。科技特派员在农村或城市社区开展公益性技术服务,应当取得有偿服务报酬。(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二十三)政策保障。科技特派员选派期间,原单位编制、人事关系和职务级别予以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原岗位任职或聘用时间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与原单位人员同等参加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政策与渠道不变。选派期满后及时回所在单位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人社厅)

(二十四)职称评聘。科技特派员选派到基层服务期间,其晋升职称时,不再要求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科技厅、各市州政府)

(二十五)强化激励。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奖励政策和奖励程序,对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科技特派员给予表彰奖励。被评为优秀科技特派员的,在评聘职称时按相同级别的综合先进称号对待。(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科技厅、各市州政府)

(二十六)建立科技特派员诚信体系和宽容失败机制。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纳入科研诚信体系。科技特派员选派期间渎职失职,给服务对象造成一定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科研诚信黑名单,并取消其科技特派员资格。重点区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创新工作中的无意过失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客观审慎地作出处理。(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审计厅、各市州政府)

各市州应依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推进本区域科技特派员政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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