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17〕5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7〕5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推进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完善相关政策和服务体系,充分发挥集体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巩固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保护农民财产权益;创新体制机制,拓展和完善林地经营权能,建立健全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坚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实现农村增绿、森林增质和农民增收;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产权保护更加有力,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制度更加健全,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实现集体林区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农民林业收入显著增加、国家生态安全得到保障的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巩固改革成果,稳定承包权。
1.进一步明晰产权。坚持分类指导,认真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将权属证书发放到户,由农户持有。对采取联户承包的集体林地,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依法将股权量化到户、股权证发放到户,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范围内的新造林地及时依法确权登记颁证。
2.强化林权权益保护。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集体林权制度,形成集体林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格局。依法保障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权权利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在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收回农业转移人口的承包林地。有序开展进城落户农民集体林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试点。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对集体和个人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按年度给予适当补助奖励。
3.规范合同管理。承包和流转集体林地,都要签订书面合同,推广使用《湖北省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和《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合同档案管理,监督当事人履行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监督林业生产经营主体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二)落实分类经营,放活经营权。
1.建立和完善生态林保护与管理制度体系。完善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管理制度,按照立法计划研究完善省天然林保护相关立法,抓紧修订《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建立生态公益林动态管理机制,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证公益林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允许对承包到户的公益林进行调整完善。全面推行集体林采伐公示制度,及时公示采伐指标分配详细情况。
2.科学经营公益林。各地要编制生态公益林经营规划,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森林经营规划。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管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精神,严格保护和科学经营生态公益林。确因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需要的,可探索采取市场化方式对林权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着力破解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间的矛盾。推动集体公益林资产化经营,探索公益林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
3.放活商品林经营权。完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制度,进一步改进集体人工用材林管理,赋予林业生产经营主体更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入集体林开发利用。大力推进以择伐、渐伐方式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培育大径级材,提高林地产出率。
4.简化审批程序,优化管理方式。深入推进“互联网+放管服”改革,在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放活林农和企业投资造林的采伐管理。深入推进网上审批,逐步将办证窗口延伸到乡镇,完善林地权籍调查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实现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科学衔接和数据的实时共享,以标准化促规范化。林业部门要完善林地“一张图”管理,将集体林地保护等级落实到山头地块、明确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向社会公示并提供查询服务。
(三)多措并举,推进适度规模经营。
1.依法流转集体林权。鼓励集体林权有序流转,支持公开市场交易。鼓励和引导农户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积极引导工商资本投资林业,开展联合、合作经营,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建立健全对工商资本流转林权的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林权流转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能损害农民权益,不能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
2.积极培育壮大林业经营主体。通过政府引导、政策鼓励、市场运作等方式,大力发展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林业合作社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加快林业从“自然人林业”向“法人林业”迈进步伐,逐步扩大其承担的涉林项目规模,大力发展品牌林业,引导生产经营主体面向市场加快发展。
3.创新利益联结新机制。积极推广收益比例分成或“实物计价、货币结算”方式兑付流转费,激发更多的农户主动参与林权流转。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农民意愿,组织集中连片承包农户的林权在公开市场上招商引资。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户或家庭林场或林业合作社以股份式、合作式、订单式等运作模式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推进林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户从涉林经营中受益。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扶持力度,支持林业生产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林业生产经营主体能力建设等,推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精准脱贫。
4.推进绿色富民产业发展。坚持以林业供给侧改革为引领,大力发展绿色林业经济,创新发展林业产业。广泛推行“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基地+农户”的发展模式,建设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经济林基地,逐步实现规模化、良种化、优质化、标准化、产业化。大力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森林生物质能源、森林生物制药、森林新资源开发利用、森林旅游休闲康养等绿色新兴产业。支持各地统筹使用资金、调整支出结构,加快林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林业多种功能,支持林下经济发展。有序推进林业碳汇项目开发,鼓励支持碳汇交易。
5.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和“企业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运行机制。加大开发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对林权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并对出险的抵押林权进行收储。各地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林权收储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措施支持开展林权收储工作。完善森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森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提高林农参保积极性。稳步推进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积极推进森林保险全覆盖。
(四)强化服务,提升保障水平。
1.提升集体林业管理能力和水平。加强基层业务人员培训,建立全省联网、实时共享的集森林资源、权属、生产经营主体等信息于一体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广林权集成电路卡(IC卡)管理服务模式,方便群众查询使用。依托林权管理服务机构,搭建全省互联互通的林权流转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发布林权流转交易信息,提供林权流转交易确认服务,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2.完善纠纷调处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律师、公证机构参与纠纷处置的工作机制,将矛盾化解纳入法治轨道。
3.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职能转变,强化公共服务。研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统防统治、森林统一管护等生产性服务。加大对包括整地造林、抚育等关键环节在内的林业机械购置补贴力度。将林产品市场纳入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范围。积极发展林业电子商务,健全林产品交易市场服务体系,鼓励引导电商企业与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农民合作社对接,建立特色林产品直采直供机制。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制订完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分级负责、以县(市、区)为主体的工作机制。省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银监和保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项目和政策支持力度,完善相关政策,合力推进集体林业发展。
(二)大胆探索创新。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各种载体,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开展林改政策宣传,营造有利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改革试验示范平台,支持在加强林权权益保护、放活商品林经营权、优化林木采伐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公益林、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方面进行深入探索。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三)加强检查督办。各级政府要加强检查督办,根据实施方案每年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年终对照目标任务进行考评。林业部门要加强能力建设,切实做好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工作的指导、检查、督办和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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