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17〕4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7-07-18 03:31:03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7〕4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全省广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热情,推进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坚持改革创新、突出农村创业、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基层首创”的原则,加强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完善科技特派员运行机制,培育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推动现代农业全产业链增值和品牌化发展,为补齐“三农”短板、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任务目标。力争用5年时间,使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和服务覆盖全省17个市(州)及现代农业、新农村建设全领域,发展省、市、县三级法人科技特派员300家,个人科技特派员5000人,建设“星创天地”50个,科技特派员领办、创办农业企业、合作社500个,引进推广优良品种、各类先进适用技术、新机具、新产品1000项,直接服务、带动农户20万户,在全省范围内形成服务体系基本建成、运行机制较为完善、科技成果不断涌现的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和服务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

(一)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职业学校和企业人员,农村乡土人才、农民致富带头人、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等自然人,以及涉农高校院所、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组织等法人,通过注册或选派成为科技特派员,按照市场机制,将科技要素带到农村基层一线开展科技创业和服务。引导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伍转业军人、退休技术人员、农村青年、农村妇女等群体积极参与农村科技创业。

(二)创新科技特派员选派方式。支持法人科技特派员以团队形式集聚整合力量,持续服务和引领农业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支持科技人员兼职或以基层挂职、驻点帮扶、离岗创业等专职方式进行创业和服务。对接国家层面安排,推进实施林业科技特派员、农村流通科技特派员、农村青年科技特派员、粮食科技特派员、巾帼科技特派员专项行动和健康行业科技创业者行动。结合市场机制,探索发展创业型科技特派员。鼓励我省科技特派员“走出去”,到中亚、东南亚、非洲等地开展工作;支持国际人才和外省人才到我省农村开展科技创业和服务。

(三)加强科技特派员教育培训。利用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基地等培训资源,结合高校院所以及社会力量,通过提供科技资料、创业辅导、技能培训等形式,提高科技特派员创业和服务的能力。充分利用农村信息化网络平台,开展方便、快捷、高效的在线学习与培训工作。发挥优秀科技特派员传、帮、带的作用,推动科技特派员群体整体能力的提升。

(四)推进“星创天地”建设。在省内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较好的区域,立足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发展农业农村领域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低成本、专业化、便利化和信息化。探索建立建设、运营与激励机制,鼓励投融资模式创新,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孵化初创企业。

(五)提升农业科技服务能力。支持科技特派员围绕我省农业生产中的突出共性问题和典型科技需求,积极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在良种培育、新型肥药、加工贮存、疾病防控、质量检验、设施农业、农业物联网和装备智能化、土壤改良、旱作节水、节粮减损、食品安全、市场信息以及农村民生等方面取得一批新型实用技术成果,形成系列化、标准化的农业技术成果包,加大科技服务和成果转化的推进力度。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构建以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为主导,科研教学单位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广泛参与的“一主多元”的农技推广体系。发挥各类创新战略联盟的作用,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地方共建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农业综合服务示范基地,提升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水平。深入实施省内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改革,打造农民生产生活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农村粮食产后科技服务新模式,提高农民粮食收储和加工水平,减少损失浪费。探索科技特派员“田间讲堂”“网上农校”、远程诊断、口袋农技书等新型服务形式,推动实现技术、信息、金融和产业联动发展。

(六)加快推动农村科技创业。支持科技特派员围绕我省农业产业化主导产业、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创办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专业技术协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鼓励科技特派员依托“互联网+现代农业”、食品安全、农村电子商务、放心粮油工程、农业生态环境治理与可持续发展等当前重点工作开展创业活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兼职或离岗开展科技创业和成果转化活动。对接“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组织开展省内科技特派员创业项目路演和创业成果展示。

(七)助推打赢脱贫攻坚战。扎实推进科技扶贫行动,围绕贫困村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农业龙头企业、涉农高校院所等法人科技特派员对口帮扶贫困村,鼓励科技特派员与贫困村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充分发挥县级科技特派员熟悉情况、服务便捷的优势,支持各县(市、区)就近就便向当地贫困村选派县级科技特派员,开展创业式扶贫,提升贫困村内生发展动力和持续发展潜力。结合“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引导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到边远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区、革命老区等农村贫困地区,实施创业扶贫和科技服务,推动当地产业发展。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科技特派员选派政策。科技特派员在基层开展创业和服务视为在岗工作,并计入派出单位的工作量,在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绩效考评中,纳入对外服务的重要考核指标。普通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事业单位对开展农村科技公益服务的科技特派员,在5年时间内实行保留原单位工资福利、岗位、编制和可以晋升职务职称的政策,其工作业绩纳入科技人员考核体系。创新科技人才评价机制,鼓励科研教学单位设置推广教授、推广研究员岗位,形成科技人员想下基层、能下基层、服务基层的良好机制。对深入农村开展科技创业的,在5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期满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辞职创业或回原单位工作。

(二)健全科技特派员服务创业保障机制。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被聘为省级以上科技特派员的,其职级、编制、工资(含津贴)待遇在原单位实行“三不变”;其职称评定、岗位晋升、评优评奖与在服务单位的工作绩效“三挂钩”。适当提高科技特派员补贴水平。科技特派员在选派工作期间,开展创业和服务满一个派出期并考核为优秀的,在职称评聘和职务(岗位)晋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鼓励科技特派员通过自主创业、技术入股分红、成果转让、科技服务等多种方式取得收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选派为科技特派员,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科技特派员离岗开展创业和服务取得的收入,全部归其所有。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兼职或离岗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建立和完善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加大科技特派员财税支持力度。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省级财政统筹资金保障省科技特派员补贴等支出;各市、州、县财政应统筹资金保障科技特派员补助、项目支持以及服务体系建设等。创新资金使用方式,通过直接资助、专项补助、保费补贴、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多种形式进行支持。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将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和服务纳入支持范围。鼓励金融、保险等机构面向科技特派员开展服务创新,支持各类基金、投资机构及个人为科技特派员创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科技特派员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四)扩展科技特派员项目支持渠道。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和服务项目。湖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资金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或入股(参股)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团队在申报各类省级创业和服务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时优先推荐;对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解决我省农村经济发展和产业技术问题重大需求的,给予奖励性后补助和产学研后补助。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机构领导。充分发挥好省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的作用,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政策配套,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组织体系和长效机制。各市、州、县要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制定推动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不断创新科技特派员的工作方法和模式。

(二)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把科技特派员工作作为加强市、州、县基层科技工作的重要抓手,纳入市、州、县科技创新综合考评。每年1月31日前,各市(州)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机构要向协调小组报告本地上年度科技特派员工作情况,协调小组进行综合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三)发挥考核激励约束作用。建立完善科技特派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创业和服务的动态监测,及时通报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特派员及团队,在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中表现优异的派出单位及市、州、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等给予表扬,对考评不合格(不称职)的科技特派员,取消其科技特派员资格和相关待遇。

(四)积极开展舆论宣传。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舆论宣传,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省内各级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科技特派员在农村科技创新创业中取得的显著成效和先进典型。组织开展科技特派员巡讲活动,激励更多的人员、企业和机构投身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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