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17〕4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7-07-18 03:33:38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7〕4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精神,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薄弱环节,创新工作思路,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开放市场,简化流程。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优化养老机构相关审批条件,精简办事环节,加快业务流程再造,明确标准和时限。

优化结构,补齐短板。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进一步扩大护理型服务资源,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

激励创新,提质增效。树立健康养老理念,注重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创新,积极运用新技术,培育发展新业态,促进老年产品用品丰富多样、养老服务方便可及。

强化监管,优化环境。完善监督机制,健全评估制度,推动行业标准化和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规范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服务行业管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服务环境。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政策法规建立健全,行业质量标准科学规范,信用体系基本建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信息技术有效应用,服务质量明显提升,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四)优化养老机构审批手续。

简化审批流程。全面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审批事项“承诺办理制”改革,凡是申请人符合设立条件的,自受理设立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优化审批手续。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含)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

(五)放宽准入条件。

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辖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放宽外资准入。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及时为外商投资养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鄂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六)优化市场环境。

改进政府服务。举办养老机构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各有关部门,都要主动公开养老机构相关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阶段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用地审批阶段工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牵头规划报建阶段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施工许可阶段工作。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根据《消防法》和国家有关制度性安排,制定既保障安全、又方便合理的养老机构设立和管理配套办法。

完善价格机制。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主要发挥保基本作用,对特困供养对象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的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对全部满足政策规定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后仍有空余床位的,其提供的养老服务床位费、护理费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状况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服务收益纳入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改进管理服务能力、维护日常设施设备等,并接受政府部门监管。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在与社会运营方签订的经营协议中明确收费项目、标准和调整等事项。

促进社会资本参与。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鼓励整合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存量商品房等用于养老服务。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到2020年,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60%以上。

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湖北)的信息交换和共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信息。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七)提升养老服务发展能力。

规范运营补贴发放方式。各市州县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发放方式应依据实际服务老年人数量发放补贴,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应予以适当倾斜,对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应享受与公益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

创新服务设施供给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社区综合为老服务设施建设。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

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整合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低偿交由专业化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团队运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主体。梳理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培育和扶持合格供应商进入。鼓励养老机构和服务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实现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三、提升居家社区养老生活品质


(八)实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

把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各市州县“十三五”末要加快实现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农村互助照料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并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支持城乡社区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汇集,创新服务模式,为老年人提供精准化、个性化、专业化服务。依托社区自治、老年协会组织,发挥物业管理企业及驻区单位的积极作用,向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等多种服务。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院,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方便亲属照护探视。

(九)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建设。

加强基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确保全省每个乡镇有一所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农村福利院“平安工程”和“冬暖工程”,推动服务设施达标,在保障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积极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及其他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鼓励各地建设农村幸福院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加强与农村危房改造等涉农基本住房保障政策的衔接。各市州县要从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整合利用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党建活动室、卫生室等公共资源,增加为老服务功能。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者加强对农村留守、困难、鳏寡、独居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心理疏导、咨询等服务。充分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联络人登记,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

(十)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

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鼓励和支持城乡社区通过升级改造,建设老年宜居社区,优化老年宜居环境。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各地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要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

四、全力建设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十一)推动“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

实施“互联网+”养老工程。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发应用智能终端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智慧平台、信息系统、APP应用、微信公众号等,重点拓展远程提醒和控制、自动报警和处置、动态监测和记录等功能,规范数据接口,建设虚拟养老院。打通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渠道,推进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

(十二)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急救、转诊等合作机制,以签约合作的形式确定与医疗机构(优先与已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范围的医疗机构签约)的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以及责任与义务等事项,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缓解老年医疗护理供需矛盾。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制定具体办法,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切实解决异地安置和居住的退休人员、符合转诊规定的老年人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问题。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推动解决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问题。

(十三)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为老年人服务的产品用品,研发老年人乐于接受和方便使用的智能科技产品,提高产品安全性、可靠性和实用性;上述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重点鼓励开发多功能瘫痪护理病床、医疗床等老年人家用护理设备,智能电动轮椅、智能拐杖、智能助听器等老年人辅助器具。鼓励、支持举办老年用品展销会,开办养老论坛,培育和发展老年消费市场,着力打造特色健康养老服务产业园区,吸引省内外、国内外养老服务业知名企业入驻,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养老服务产业集群。

(十四)发展适老金融服务。

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建设老年人无障碍设施,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鼓励慈善捐赠资金投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五、切实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十五)加强统筹规划。

各市州县要根据国家和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与本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化规划、区域规划等相衔接,结合实际组织编制市州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分布及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进一步扩大面向居家社区、农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资源,结合实际提出养老床位结构的合理比例,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

(十六)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中统筹考虑养老服务用地布局,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扩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给,优先保障供应。新增养老服务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加强养老服务用地批后监管,严禁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相开发房地产。

(十七)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

各市州县要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引导与鼓励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老年社会工作、老年护理、老年人保健与营养、老年医学、老年心理学等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服务。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将养老护理员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和城市积分入户政策范围。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培训,倡导“互助养老”模式。

(十八)完善财政支持和投融资政策。

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切实落实养老机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中央关于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要求。加快建立健全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统一设计、分类施补,提高补贴政策的精准度。鼓励各地向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购买服务。

拓展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六、加强监管和组织实施

(十九)强化服务监管。

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对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等行为,对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

(二十)提升行政执法能力。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对养老机构行政违法案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主动公开违法案件办理流程、明确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养老服务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湖北)、“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予以公示。

(二十一)强化行业自律。

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资格,加快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运营补贴等挂钩。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要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综合评估申请入住老年人的情况,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二十二)强化宣传引导。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开展孝敬教育,营造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依法打击虐待、伤害老年人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二十三)强化督查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把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摆在重要位置,建立组织实施机制,及时制定配套落实措施,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见到实效。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或者在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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