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发〔2017〕3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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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发〔2017〕3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
 

 

 


湖北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深入开展低碳省建设,确保完成湖北省“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低碳发展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湖北实施,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碳排放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推动能源革命和产业革命,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消费端转型,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绿色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9.5%,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甲烷、氧化亚氮、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控排力度进一步加大。碳汇能力显著增强。能源体系、产业体系和消费领域低碳转型取得积极成效。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日臻完善,低碳试点示范不断深化,减污减碳协同作用进一步加强。科技支撑能力不断增强,法律、政策环境进一步优化,统计核算、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得到健全。公众低碳意识明显提升,绿色低碳理念得到广泛普及。

二、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体系


(一)严格控制能源消费。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到2020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89亿吨标准煤以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费比2015年下降16%。合理确定各地控制目标,逐级分解任务,确保目标落实。加强统计和监督管理,强化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统计局负责)

(二)大力推进能源节约。坚持节约优先的能源战略,合理引导能源需求,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严格实施节能评估审查,创新节能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节能监察,完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推动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用和民用、农业和农村等重点领域节能降耗。实施全民节能行动计划,组织开展重点节能工程。落实国家能效领跑者制度,健全节能标准体系。鼓励发展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审核、节能低碳认证等服务,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

(三)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统筹推进水电保护性开发,合理开发鄂西及鄂西北地区水能资源,在汉江、溇水、清江等流域新建一批水电站,新增水电装机容量150万千瓦左右。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适度有序推进集中式地面光伏电站建设,到2020年,累计装机容量达到350万千瓦。充分利用我省水面光照资源,积极探索水面光伏发电应用技术。积极推进生物质能综合高效利用,支持生物质燃料发展,到2020年,累计装机容量达到100万千瓦。因地制宜开展风能开发利用,加快推进资源条件较好的地方实现规模化集中开发利用,推动风能资源适宜、靠近负荷中心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到2020年,累计装机容量达到500万千瓦。积极开展地热能开发利用,推动浅层地温能在建筑制冷供暖方面的规模化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电力公司负责)

(四)优化利用化石能源。控制煤炭消费总量,2020年控制在1.31亿吨左右。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新建燃煤发电机组供电煤耗低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污染物排放达到燃气机组排放水平。加快推进我省炼油企业油品质量升级和适应性改造,2017年起全面供应国Ⅴ车用汽柴油。科学谋划石油替代产业,推进燃料乙醇等替代燃料在我省生产。积极培育天然气消费市场,提高城镇天然气气化率,替代分散燃煤。拓展天然气在工业、交通运输、分布式能源及城市热电联产中的应用。到2020年,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6%。积极开展页岩气资源调查和重点区块勘查,加快页岩气开发利用。加强放空天然气和油田伴生气回收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负责)

三、打造低碳产业体系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构建符合节能低碳特征的产业体系。严格控制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提升企业低碳竞争力。转变出口模式,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着力优化出口结构,鼓励和支持钢铁、水泥、通信、汽车、电力、智能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纺织服装等优势企业“走出去”。实施产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计划,重点围绕绿色产品、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积极打造绿色制造体系。以武汉青山经济开发区、孝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石黄金山工业园等三个国家低碳示范园区,以及宜昌国家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襄阳谷城资源循环利用国家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为切入点,推进工业园区产业耦合。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力争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7%以上,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8%左右。(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负责)

(二)控制工业领域排放。2020年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15年下降22%左右。鼓励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有色等重点用能行业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中心。积极推广低碳新工艺、新技术,加强企业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强化企业碳排放管理。围绕钢铁、水泥、石灰、电石、硝酸、铝等重点行业,采用原料替代、生产工艺改善、设备改进等措施,加快工业低碳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积极控制工业过程温室气体排放。继续开展富氧燃烧示范工程,推进工业领域碳捕集、利用和封存(CCUS)试点示范,并做好环境风险评价。(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负责)

(三)大力发展低碳农业。坚持减缓与适应协同,降低农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实施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减少农田氧化亚氮排放,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5%以上。积极推广低排放高产水稻品种,改进耕作技术,控制稻田甲烷排放。推广生育期较长的中晚熟水稻品种,培育和选用高光效、耐高温、耐旱作、耐低温的农作物优良品种,提高种植业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广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因地制宜建设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控制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推进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到2020年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5%以上。(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增加生态系统碳汇。全面实施“绿满荆楚”行动,开展大规模造林绿化行动,大力实施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加快推进山区绿化、平原绿化、通道绿化、城市绿化和乡村绿化。全面加强森林经营,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着力增加森林碳汇。以鄂东南幕阜山低山丘陵区、鄂东北大别山及桐柏山地区、鄂西南武陵山地区为重点,大力发展木本粮油基地。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巩固天然林保护成果,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有效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加强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严格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减少森林碳排放。开展碳汇计量监测,鼓励碳汇造林。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42%,森林蓄积量达到4.2亿立方米。加强农田保育,提升土壤有机碳储量,增加农业土壤碳汇。开展湿地资源碳排放和碳吸收的相关研究,探索湿地资源碳排放计量与评估。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增强湿地储碳能力。(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负责)

四、推动城镇化低碳发展

(一)加强城乡低碳化建设和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在各地城乡建设规划修编中落实低碳理念和要求,武汉、长阳等低碳试点城市要编制实施低碳城市规划或方案。加强建筑工程关键环节监管,提高基础设施和建筑质量,防止大拆大建。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强化新建建筑节能,严格实施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重达到50%。优化建筑用能结构,积极推动太阳能、浅层地温能在建筑中的应用。强化宾馆、办公楼、商场等商业和公共建筑低碳化运营管理。在农村地区推动建筑节能,指导绿色农房建设,打造绿色低碳村镇。因地制宜推广余热利用、高效热泵、可再生能源、分布式能源、绿色建材、绿色照明、屋顶墙体绿化等低碳技术。推广绿色施工和住宅产业化建设模式。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积极创建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支持武汉、襄阳、宜昌率先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建筑示范工程建设。(省住建厅、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各低碳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发展绿色交通。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开展以长江、汉江为骨干的内河航道整治,提高铁路、水路在综合运输中的承运比重,加快多式联运和甩挂运输发展,推动公路运输低碳发展,发展低碳物流。完善公交优先的城市交通运输体系,发展城市轨道交通、智能交通和慢行交通,鼓励绿色出行,到2020年,大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30%以上。发展节能低碳运输装备和机械设备,鼓励购置能效等级高的运输装备及配套设备,加快淘汰老旧船舶,推进船舶标准化,推广船舶靠港使用岸电技术。推广新能源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公交、出租车等方面的应用。严格实施乘用车和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发挥武汉绿色交通城市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全省绿色交通发展。(省交通运输厅、武汉铁路局、省质监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低碳化处置。创新城乡社区生活垃圾处理理念,合理布局便捷回收设施,科学配置社区垃圾收集系统,在有条件的社区设立智能型自动回收机,鼓励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在社区建立分支机构。建设餐厨垃圾等社区化处理设施,提高垃圾社区化处理率。鼓励垃圾分类和生活用品的回收再利用。推进工业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垃圾焚烧发电及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多种方式,减少垃圾填埋。开展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甲烷收集利用及与常规污染物协同处理工作。鼓励企业建设和使用填埋气体收集利用系统,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省住建厅、省环保厅负责)

(四)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开展绿色商场、绿色饭店、绿色餐饮创建活动和绿色消费、绿色采购引导行动。积极践行低碳理念,鼓励使用节能低碳节水产品。抑制不合理消费,反对过度包装,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提倡低碳餐饮,推行“光盘行动”,遏制食品浪费。倡导低碳居住,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倡导“135”绿色低碳出行方式(1公里以内步行、3公里以内骑自行车、5公里左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推动建设公共自行车网点,鼓励购买小排量汽车、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积极开展“每周少开一天车”“低碳出行”等活动,鼓励共乘交通和低碳旅游。(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五、加快区域低碳发展

(一)实施分类指导的碳排放强度控制。综合考虑各市(州)发展阶段、资源禀赋、战略定位、生态环保等因素,分类确定碳排放控制目标。“十三五”期间,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黄石市碳排放强度分别下降20.5%,荆门市、孝感市分别下降20%,十堰市、鄂州市、黄冈市、潜江市分别下降19.5%,荆州市下降19%,咸宁市、随州市、仙桃市、天门市分别下降16.5%,恩施州、神农架林区分别下降15.5%。(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推动部分区域率先达峰。支持武汉市、长阳县等国家低碳试点城市明确达峰路线图,实现碳排放率先达峰。鼓励省级低碳试点城市和其他具备条件的城市加大减排力度,完善政策措施,争取尽早达峰。(省发展改革委,武汉市、长阳县人民政府负责)

(三)创新区域低碳发展试点示范。支持武汉市、长阳县、武汉花山生态新城进一步开展国家低碳城市(镇)试点示范,在探索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建设、低碳产品和低碳技术推广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推进省级低碳城市(镇)创建,在省内形成一批碳排放峰值目标明确、碳数据管理规范、重大项目碳评价制度合理的低碳城市(镇)示范区。支持5个工业园区开展省级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力争4个园区创建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推动园区传统产业低碳化改造和新型低碳产业发展,开展低碳技术创新与推广应用,培育一批低碳企业。推动开展40个左右城市低碳社区和10个左右农村低碳社区试点,支持武汉百步亭社区、鄂州长港镇峒山社区等省级低碳社区纳入国家试点范围。选择10个左右具有代表性的商场、配送中心、宾馆、餐馆、景区,组织开展低碳商业试点,加强运营和供应链管理,显著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组织开展低碳校园试点,全面提高校园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师生生活方式的低碳化水平。做好各类试点经验总结和推广,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低碳发展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委、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等部门,各低碳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支持贫困地区低碳发展。根据区域主体功能,确立不同地区扶贫开发思路。将低碳发展纳入扶贫开发目标任务体系,实施支持贫困地区低碳发展的差别化扶持政策,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差异化低碳发展模式。贫困地区中的城市化地区要加强能耗和碳排放强度控制。支持老工业基地和资源型城市大力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加快低碳转型;鼓励基础条件较好、具有特色资源的县城和特色小镇加快发展休闲旅游、商贸物流、传统文化等产业,避免盲目接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转移。贫困地区中的农产品主产区要限制大规模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大力开展农林产业扶贫,加快发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因地制宜实施光伏扶贫工程。贫困地区中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要严守生态红线,促进生态保护与恢复,因地制宜发展林产业、生态文化旅游业等低碳特色产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碳汇交易、绿色产品标识等市场化补偿方式。倡导企业与贫困村结对开展低碳扶贫活动。鼓励大别山、武陵山、秦巴山、幕阜山等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大力开发沼气、碳汇造林等碳减排项目,推动碳减排项目进入国内外碳交易市场。(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委、省能源局负责)

六、建立规范有序、兼容开放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一)健全碳交易制度体系。适时修订《湖北省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等配套管理办法,强化制度支撑。支持碳汇大厦和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建设,打造依法依规交易平台和稳定运行平台,健全市场风险预警与防控机制,建立规范有序、兼容开放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力争到2020年,武汉成为全国碳交易中心和碳金融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省物价局负责)

(二)积极开展碳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碳资产质押贷款、配额托管、碳众筹等创新。开展碳现货远期及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逐步扩大碳现货及现货远期交易规模。培育一批实力较强的碳金融机构,汇聚一批高层次碳金融人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负责)

(三)加快对接全国碳市场。积极开展与全国碳市场对接的相关研究。做好重点单位碳排放数据报告工作。依托全国碳交易能力建设培训中心,深入开展全国碳交易能力建设工作,推动企业提升碳资产管理水平。优化湖北碳市场注册登记系统,争取中国碳排放权登记结算管理有限公司落户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资委负责)

(四)推动自愿减排交易活动。建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和强制减排互为补充的抵消机制,丰富碳交易产品种类,降低企业履约成本。探索“城市补偿乡村、工业补偿农业、排碳补偿固碳”的新机制,支持恩施、神农架、通山等碳汇资源较丰富、脱贫攻坚任务较重的地方,积极开发基于农林类项目的自愿减排,形成低碳发展和精准扶贫相结合的生态补偿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国资委、省扶贫办负责)

七、加强低碳科技创新

(一)加强气候变化基础研究。深化气候变化的事实、过程、机理研究,加强气候变化影响与风险、减缓与适应的基础研究。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与低碳发展融合研究。组织技术攻关,将气候变化影响综合研究、低碳技术研发纳入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科技计划,积极组织开展重大科研与示范项目。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积极参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研究,着力开展CCUS技术研发。依托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项目,积极开展政策研究。(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气象局负责)

(二)加快低碳技术研发与示范。建立政产学研用有效结合机制,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低碳技术创新联盟,形成技术研发、示范应用和产业化联动机制。增强大学科技园、企业孵化器、产业化基地、高新区对低碳技术产业化的支持力度。依托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推进低碳先进适用技术应用示范。在低碳试点地区,加强低碳技术集中示范应用。(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负责)

(三)积极推进国际合作。利用相关国际机构优惠资金和先进技术支持我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大力开展碳金融、节能、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低碳城镇建设、CCUS等合作项目。积极主动融入“一带一路”战略,加强与沿线国家和地区低碳项目合作,推进先进技术交流合作和海外投资项目低碳化。(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外侨办负责)

八、强化基础能力支撑

(一)完善应对气候变化制度规范和标准体系。贯彻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可再生能源、循环经济、林业、农业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配套制定、修订我省应对气候变化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落实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建筑低碳运行标准、CCUS标准,完善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加强节能监察,强化能效标准实施,促进能效提升和碳减排。(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省能源局负责)

(二)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与核算。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体系和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制度。完善企业碳排放盘查、核查制度。完善温室气体排放计量和监测体系,推动重点排放单位健全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台账记录。依据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加强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能力建设,探索建立重点企业直接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加强省市两级行政区域能源碳排放年度核算和报告,提高数据质量。(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三)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推动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公开。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鼓励企业主动公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要率先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动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资委负责)

(四)完善低碳发展政策体系。出台综合配套政策,完善气候投融资机制,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及绿色债券等手段,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节能环保的各项政策措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优先采购国家节能环保清单产品。开展低碳机关、低碳校园、低碳医院等创建活动。加快推进能源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完善区域低碳发展协作联动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物价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五)加强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技术研发、产业管理、国际合作、政策研究等各类专业人才,逐步形成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专业特长突出的研究团队。加强气候变化研究后备队伍建设。积极培育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市场中介组织,鼓励低碳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培养节能低碳服务行业人才。加强统计核算、观测监测、新闻宣传、战略与政策等相关业务人员的培养,建立专业素养过硬、知识体系完善的工作队伍。强化应对气候变化教育教学内容,开展“低碳进课堂”活动。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管理者等培训,增强政策制定者和企业家的低碳战略决策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气象局负责)

九、强化保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好省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职能。各市(州)、县(市、区)要将降低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完善工作机制,逐步健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督和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相关专项规划和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

(二)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明确工作责任,逐级分解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年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跟踪评估机制。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舆论监督。加强碳排放控制目标预测预警,推动各地、各部门落实低碳发展工作任务。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实现“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统筹各种资金来源,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资金投入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成效相匹配,确保本方案各项任务的落实。

(四)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借助网络平台,积极宣传国家、省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的方针政策,传播节能低碳理念,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加大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组织开展知识培训、科学考察、教育科普等活动,提升社会公众低碳意识。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公众参与机制,在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工程决策等领域,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营造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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