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函〔2017〕8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峡临空经济区总体方案的批复》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峡临空经济区总体方案的批复
鄂政函〔2017〕86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呈报三峡临空经济区总体方案(送审稿)的请示》(鄂发改文〔2017〕5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三峡临空经济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峡临空经济区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法定城乡规划。
三、《总体方案》实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改革创新、因地制宜、统筹协调、有序推进”原则,将三峡临空经济区作为宜昌市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的重要平台,推进三峡机场向干线机场升级,促进立体化交通体系和多式联运建设,推动通用航空产业、临空现代服务业、临空制造业和其他临空配套产业向区内集聚,建成全国知名的临空产业示范基地、港产城融合发展的绿色智慧航空新城,为我省“一主两副多极”战略实施、优化经济发展格局、深化对内对外开放、促进军民融合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宜昌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总体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绩效考核,抓紧推动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实施。
五、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总体方案》实施的支持和指导,研究制定支持三峡临空经济区建设的具体政策措施,在有关规划编制、政策实施、资源配置、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六、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总体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总体方案》实施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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