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明电〔2017〕1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吉林省珲春市河山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吉林省珲春市河山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吉政明电〔2017〕19号
为做好吉林省珲春市河山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确保前期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相关单位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吉林省珲春市河山水利枢纽工程征占地范围包括:水库淹没区,坝址以上至海拔高程255米以下范围内;枢纽占地区,坝址以下500米,高程从255米至河床范围内;四点坐标A(X4770346,Y625594)、B(X4769840,Y626013)、C(X4769387,Y625739)、D(X4769942,Y625280)连线范围内;供水管线占地区,珲春市河山水利枢纽工程供水管线始于水库下游头道河左岸山脚下,途经哈达门乡河山村、太平村、和平村、新华村,终到珲春新华净水厂,管线总长31.202公里,管线中心线两侧各30米以内为供水管线占地区;净水厂占地区,净水厂位置在珲春市英安镇富民村北侧,净水厂东侧为珲春市二道沟屯,西侧为英安镇英新村,南侧紧挨英安镇村内土道。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珲春市河山水利枢纽工程征占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禁止擅自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及新建其他设施;禁止新栽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相关部门停止办理该区域内项目及资源开发的有关证照。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区域内新迁入的人口不享有补偿及水库移民相关政策。
相关地方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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