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明电〔2017〕1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吉林省珲春市太平沟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17-07-21 04:18:55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吉林省珲春市太平沟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吉政明电〔2017〕18号

 

 



为做好吉林省珲春市太平沟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确保工程前期征地实物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相关单位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珲春市太平沟水利枢纽工程征占地范围包括:坝址以上至海拔高程270米以下范围内的水库淹没区;坝轴线以下300米,高程从270米至河床范围内;左右坝肩四点坐标A(x4788013,y422280)、B(x4788045,y422478)、C(x4787496,y422565)、D(x4787464,y422366,)连线范围内的枢纽占地区;坝址下游河道左岸,距离坝址300米,控制点四点坐标A(x4788065,y422502)、B(x4788099,y422597)、C(x4788048,y422614,)、D(x4788015,y422519)连线范围内的工程管理地区;从太平沟水库坝址开始经由春化镇东兴村至分水岭村总长为1.52千米管线中心两侧40米以内的供水管线施工占地区。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珲春市太平沟水利枢纽工程征占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禁止擅自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及新建其他设施;禁止新栽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相关部门停止办理该区域内项目及资源开发的有关证照。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区域内新迁入的人口不享有相关补偿及水库移民政策。

相关地方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及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坚决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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