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7〕3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7〕3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7日
吉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和《吉林省卫生与健康十三五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印发以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强化行政监管,防治体系逐步健全,监督执法不断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重点职业病专项治理力度持续加大,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断落实,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救治水平不断提升,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职业病防治管理和技术服务网络体系日益完善,建立了职业病防治综合协调机制,保护了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但是,我省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一是传统职业病依然高发,尘肺病问题不容忽视。我省是东北老工业基地之一,以煤炭工业、汽车制造、石化工业为产业支柱,覆盖多种传统工业门类(如矿山、石油开采,火力发电、汽车制造、建筑业、部分制造业等),职业危害企业总数近3000家。截至2016年末,全省尘肺病现患例数24397例,是我省目前发病率最高的职业病。2006年-2016年省内共报告各类职业病2730例,其中尘肺病例1958例,超过总数的70%,发病率始终居高不下;涉及行业主要为煤炭、有色金属和冶金业;超过半数的病例分布在中、小型企业。2016年,我省共报告职业工龄不足5年的速发尘肺病例35例,主要是作业场所粉尘危害严重所致。二是职业卫生监管和职业病防治体系亟待完善。目前我省有职业病诊断机构9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38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分布不均,数量不足,职业卫生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全省仍有2个设区市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27个县没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结构老化、流动性大等问题突出。部分地区基层监管力量和防治工作基础薄弱,对危害信息掌握不全,对重点职业病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能力不足。与防治职责相适应的技术支撑、信息监测体系和网络等也不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需进一步发展,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能力以及行业监管有待加强。三是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职业病危害隐患较大。部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法治意识不强,对劳动者职业健康重视不够,用于改造工艺技术、改善作业环境、提供防护用品以及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等方面资金投入不足,存在逃避职业卫生监管和法律责任的情况。中、小、微企业职业病防护水平低。在产业结构相对落后的企业,职业病危害严重并且缺乏必要的防护知识和防护措施,而职工的诉求在不断增加,由此引起的群体性职业健康事件日益突出。因职业病诊断、鉴定、救助等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矛盾和问题,给职业病防治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和挑战。四是新的职业病危害问题不容忽视。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广泛应用,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出现,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新挑战。
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落实,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健康中国”要求的提出,为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带来难得的机遇。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夯实职业病防治的各项工作基础,强化职业病防治的源头治理、分类管理和综合治理,切实推动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是确保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根本目的,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政府领导,落实用人单位防治主体责任,立足省情,突出重点,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和职业健康风险监测体系,强化职业卫生监管,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全面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防治结合、重在治本,以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引导用人单位开展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改善工作场所条件,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政府主导,协同负责。加强政府领导,总体统筹和谋划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强化部门联动和协调,明确分工,相互配合,协同推进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职业病救治、工伤认定和社会保障与救助等工作,凝聚职业病防治合力。
3.依法防治,健全体系。严格落实依法治国要求,不断完善职业病防治配套的地方法规、规章和标准,依法依规开展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管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用人单位诚信体系。不断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安监、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履行职能,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形成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互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规划目标。
1.总目标。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职业病防治和健康风险监测技术支撑体系、企业管理与监管信息共享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和劳动用工工伤保险体系,使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到2020年,基本实现粉尘和毒物等主要职业病危害的有效控制,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病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得到下降,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
2.具体目标。
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及健康监护建档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分别达到95%以上,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及建档率达到90%。
———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职业病防治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合理布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市级职业病防治机构要有专门科室负责职业卫生工作,设区的市至少应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工作,县级行政区域原则上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完善省、市、县三级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各县(市、区)至少配备1名专职职业卫生监管人员,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率达100%。
———职业病防治信息监测能力不断增强。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体系、重点职业病监测网络及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网络报告体系,到2018年,90%的县(市、区)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95%;到2020年,基本建立由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机构、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参与的监测体系,形成覆盖全省的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及职业病监测网络。
———职业病患者保障和救助水平不断提高。逐步实现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基本实现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符合社会救助标准的职业病病人全部纳入救助范围。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和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要亲自抓职业病防治工作;推动企业依法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体系,层层落实职业病防控责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防护到位、应急救援到位。通过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 “百千万工程”建设,积极推广先进典型,引领其他用人单位自主履行法定义务。
2.落实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制度。建立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管理制度,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加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做好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工作。
3.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控制措施。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风险监测、评价与控制,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制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说明。
4.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及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
(二)强化职业病的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推动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用人单位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做好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的落后工艺、材料和设备淘汰、限制、更新、改造等工作,推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开展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普查,做好信息统计与分析工作,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以及职业病危害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基本信息。开展矿山、有色金属、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治理,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为重点,突出高危粉尘、高毒等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资金扶持制度,做好中小微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公益性指导援助工作。加强对新发职业病危害的研究识别、评价与控制。
(三)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探索建立职业卫生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创新职业卫生监管方式,推动多部门联合执法,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效能和水平。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充实县(市、区)、乡(镇)基层监管力量。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装备建设。建立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与管理制度,提高职业卫生执法队伍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全面推进职业卫生 “双随机 ”抽查和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建立职业卫生 “双随机 ”抽查和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严格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合理分配执法力量,突出执法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继续深化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加强职业病危害的源头管理和过程管控,推动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依据执法检查、群众举报、事故调查等掌握的情况,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黑名单 ”制度,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严重、防护条件恶劣、对劳动者职业健康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和违法违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纳入 “黑名单 ”,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组织建设,注重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卫生监管中的作用,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卫生知识、职业健康咨询等服务,帮助其改善作业环境。
(四)全面提高职业病防治服务水平。
1.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根据吉林省职业人群规模和职业病危害特点,合理布局辖区内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规模、功能与数量,完善技术服务标准,健全技术服务机构分类监管与服务质量综合评估、激励机制,推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能力和诚信体系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救治和康复工作,推动职业卫生工作重心下沉,逐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职业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工作。规范职业病诊疗,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流程,提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服务用人单位的效能和质量,提高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能力与水平。
2.加强职业病防治人才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健全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防治服务体系,加大职业病防治技能培训力度,加强市(州)级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培训,着力提高市(州)级服务水平。加大对市(州)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投入力度,尤其是放射卫生人员队伍扩充和设备投入,提升放射监测的服务能力,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层次、多样化的职业病防治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好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在放射卫生工作中的作用。
3.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专家管理制度,细化职业病防治专家选用条件、程序、使用、考评、更新和分类管理等相关要求,规范专家组的建立和使用,切实发挥职业病防治专家在职业病防治政策制定、监督执法、技术审查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
(五)落实职业病救助保障措施。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在重点行业中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指导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防治责任。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及时让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六)推进防治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信息监测和统计要求,立足吉林省现状,建立完善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推进吉林省职业病防治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建立安全生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职业病防治责任部门之间职业病防治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逐步实现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落实等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职业卫生各项工作的效率。开展职业病危害状况摸底调查和职业病危害定期申报、更新和统计工作,实现职业病防治信息的动态监测,强化防治信息服务于政策制定、监管计划制定与考核评估的作用。
(七)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建设集宣传、教育、展示、交流与培训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省级职业病防治宣教平台(基地)。开发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以读本、手册、视频短片、漫画等形式,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新媒体的便捷性,在全社会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相关标准的宣传教育工作。依托省级职业病防治宣教平台(基地),抓好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员及从事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作业人员的分类培训和考核工作,切实提升主要负责人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意识、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及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技能。推动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教育和职业健康促进工作,创新方式方法,推动 “健康企业 ”建设,把 “健康企业 ”创建纳入 “健康城市 ”建设的重要内容,引导用人单位营造有益于劳动者职业健康的工作环境。
(八)加强科研及成果转化应用。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基础性科研工作,在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早期职业健康损害、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研究,为制定防治政策提供依据。重点攻关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噪声聋、放射性疾病等防治技术,以及粉尘、毒性物质等致病因素的检测及监测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推广以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强国际合作,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和成功经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能力。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负责、领导本地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涵盖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各级政府和责任部门的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责任考核制度,落实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的责任体系。建立完善各级职业病防治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处理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做到重大问题共同研究、决策、部署和行动,构建政府、部门、用人单位、社会之间紧密配合的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
(二)落实部门责任,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
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加强职业病防治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规划目标和任务落实到位。
1.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地方性法规、用人单位(煤矿除外,下同)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以及全省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职业病防护等相关标准草案;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职业卫生 “三同时 ”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职业病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病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相关证明材料;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研究和参与起草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监察、职业卫生事故和有关行政处罚的法规、标准;依法对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 ”落实情况、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职业危害因素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情况、职业卫生告知、报告情况、职业卫生安全培训情况进行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并依法对煤矿企业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受理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参与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3.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的风险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及时掌握我省重点职业病的发病特点和规律,对全省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承担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评价、检测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负责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职业卫生人员服务水平,开展职业卫生医师专项培训;负责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用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人保障等工作。
5.民政部门负责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保障工作。
6.工会组织负责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7.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
8.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9.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加强行业管理,推广应用降低职业病危害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积极落实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和材料。
10.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宣传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以及职业病危害专项调查与职业健康监测、风险评估等必要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11.科技部门负责按照职业病防治工作发展需求,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科技支持。
12.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所监管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保证职业病防治规划顺利实施。
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合理安排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计划,分年度、有步骤用于职业病防治规划中的各项任务,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大政府购买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的力度,进一步提升各类职业病防治资源利用效能。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的职业病防治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职业病防治领域。
(四)健全地方法规和标准。进一步完善地方职业病防治法规。健全高危粉尘、高毒和医用辐射防护等特殊作业管理,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制定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管理等工作规范。完善重点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等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方案。健全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程控制、个体职业防护、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等地方职业卫生标准和指南。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各地要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梯队建设,提高县、乡级职业卫生服务能力。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加强对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五、督导与评估
省安监局、省卫生计生委要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2020年要组织规划实施的终期评估。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工作任务,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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