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明电〔2017〕1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吉林省辉发河重点段治理工程(通化段)建设征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吉林省辉发河重点段治理工程(通化段)建设征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吉政明电〔2017〕11号
为做好吉林省辉发河重点段治理工程(通化段)建设,确保工程前期征地实物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相关单位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吉林省辉发河重点段治理工程(通化段)由梅河口市段和辉南县段两部分组成。梅河口市段始于山城镇头八石桥,途径红梅镇、中和镇、曙光镇、黑山头镇、福民街道、光明街道、解放街道、李炉乡、湾龙镇、海龙镇、牛心顶镇、终到新合镇,防护工程全长49.78公里。辉南县段始于朝阳镇,途经团林镇,终到辉发城镇,防护工程全长53.09公里。该工程建设征占地为上述区域有堤防段堤防原堤脚外30米范围内及护岸滩地外边缘至护岸水平护顶边缘处(宽度20米)范围内、无堤防段两岸外延30米范围内。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吉林省辉发河重点段治理工程(通化段)征占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禁止擅自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及新建其他设施,禁止新栽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相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办理该区域内项目及资源开发的有关证照。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区域内新迁入的人口不享有相关补偿政策。
相关地方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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