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发〔2017〕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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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吉政发〔2017〕1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5日
 

 



吉林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的有关要求,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逐步实现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促进各级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如下改革方案。

一、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意义

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初步构建了现行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体系框架,对省以下各级政府履职尽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现行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职能定位不清,“越位 ”和 “缺位 ”并存,一些本可由市场调节或社会提供的事务,财政包揽过多,同时一些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承担不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一些本应由省直接负责的事务交给市县承担,一些宜由市县负责的事务,省级承担过多,市县没有担负起相应的支出责任;省与市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交叉重叠,共同承担的事项较多,支出责任划分不够清晰;一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调整较为频繁,缺乏法律依据,法治化、规范化程度不高。上述问题需要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和顶层设计,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加以推进解决。

二、指导思想和划分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的战略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 “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和 “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省委、省政府推进 “三个五 ”战略,遵循宪法和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框架下,结合我省实际,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科学合理划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落实基本公共服务职责,提高供给效率,促进省以下各级政府更好地履职尽责。

(二)划分原则。

1.坚持顶层设计。遵从 “财政事权由中央决定”要求,在中央顶层设计框架下,落实好省以下各级政府在中央授权范围内履行财政事权的责任,适度加强省政府承担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省对微观事务的直接管理,发挥市县基层政府因地制宜加强区域内事务管理的优势,调动和保护市县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将适宜由省级承担的财政事权执行权上划,加强省级的财政事权执行能力;将适宜由市县承担的财政事权决策权下放,减少省级部门代市县决策事项,保证市县有效管理区域内事务。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要作出合理安排,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

3.坚持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合理确定市县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保持一致。发挥市县基层政府组织能力强、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将所需信息量大、信息复杂且获取困难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作为市县的财政事权。激励市县政府尽力做好辖区范围内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和保障。

4.坚持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按照 “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省以下各级政府支出责任。体现维护省内统一市场以及受益范围覆盖全省的基本公共服务由省级负责,市县区域性基本公共服务由市县负责,跨市县的基本公共服务由省与市县共同负责。对属于省级并由省里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省里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市县并由市县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省与市县的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确定省和市县的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

5.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处理好改革与稳定发展、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总体设计与分步实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及时跟踪掌握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进展情况,加强省与市县之间以及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形成合力,确保改革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划分。

1.适度加强省级的财政事权。坚持基本公共服务的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方向,加强省级在保持区域内经济社会稳定、维护省内统一市场、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全省协调发展等方面的财政事权。强化省级的财政事权履行责任,省级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省直接行使。省级的财政事权确需委托市县行使的,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市县行使,并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予以明确。对省委托市县行使的财政事权,受委托市县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要逐步将全省性大通道、全省性战略性自然资源使用和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或上划为省级的财政事权。

2.保障市县履行财政事权。加强市县政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责。将直接面向基层、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市县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县的财政事权,赋予市县政府充分自主权,依法保障市县财政事权的履行,更好地满足市县基层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市县的财政事权由市县行使,省对市县的财政事权履行提出规范性要求,并通过法规规章的形式予以明确。

要逐步将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农村公路、城乡社区事务等受益范围地域性强、信息较为复杂且主要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县的财政事权。

3.减少并规范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针对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过多且不规范的情况,逐步减少并规范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事权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各级政府承担的职责,避免由于职责不清造成互相推诿。

对国家确定为中央与地方的共同财政事权,其中对属于地方应承担的事权部分,要逐项具体研究,分别列为省和市县事权或列入省与市县共同事权,并明确各承担主体的支出责任。

4.建立省以下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客观条件变化和中央对地方事权调整变动情况,对省以下财政事权进行动态调整。对新增及尚未明确划分的基本公共服务,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地方各级政府财力增长变化情况,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将应由地方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统筹研究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或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二)完善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划分。

1.省级的财政事权由省承担支出责任。属于省级的财政事权,应当由省财政安排经费,省级各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要求市县安排配套资金。省级的财政事权如委托市县行使,要通过省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

2.市县的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市县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县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对市县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通过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市县的财政事权如委托省级机构行使,市县政府应负担相应经费。

3.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区分情况划分支出责任。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属性,体现国民待遇和公民权利、涉及全国统一市场和要素自由流动的财政事权,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义务教育等,国家研究制定全国统一标准后,需地方承担的省与市县共同承担部分,由省与市县按比例或以省级为主承担支出责任;对受益范围较广、信息相对复杂的财政事权,如跨市县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环境保护与治理、公共文化等,根据财政事权外溢程度,由省和市县按比例或省给予适当补助方式承担支出责任;对省和市县有各自机构承担相应职责的财政事权,省和市县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省承担监督管理、出台规划、制定标准等职责,市县承担具体执行等职责的财政事权,省与市县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三)推进市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市县政府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结合对下财政体制、财力状况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市县以下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避免将过多事权和支出责任下移。

四、保障和配套措施


(一)加强与相关改革的协同配套。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与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各项改革紧密相连、不可分割。要将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加快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相结合,既要通过相关领域改革为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创造条件,又要将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体现和充实到省内各领域改革中,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

(二)明确省以下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争议的处理。省与市县的财政事权划分争议由省政府裁定。明确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省委托市县行使的财政事权设置的原则、程序、范围和责任,减少划分中的争议。

(三)加快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和规范化进程。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关制度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形式规定,逐步实现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让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加快推进依法治省、依法行政。

(四)完善省与市县收入划分和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在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总体方案框架下,加快研究制定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方案,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县的财政分配关系,形成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进一步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清理整合与财政事权划分不相匹配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增强财政困难市县尤其是少数民族州县、边境市县、产粮大县等的财力。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转移支付,对保留的专项转移支付进行甄别,属于市县财政事权的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

(五)及时推动相关部门职责调整。按照一项财政事权归口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合理划分部门职责,理顺部门分工,妥善解决跨部门财政事权划分不清晰和重复交叉问题,处理好省垂直管理机构与市县政府的职责关系,为更好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保障。

(六)督促市县切实履行财政事权。随着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推进,市县的财政事权将逐渐明确。对属于市县的财政事权,市县政府必须履行到位,确保基本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由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加强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强化市县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责任。

五、职责分工和时间安排


(一)职责分工。

省财政厅、省编办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省级各职能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根据本方案,按照中央对口部门改革部署和要求,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市县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本部门所涉及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按程序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政府要参照本方案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程,组织推动本地区市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

在改革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带来的职能调整以及人员、资产划转等事项,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规定。

(二)时间安排。

1.2017-2018年。部署推进省以下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国家有关部门改革方案和我省实际,研究制定省以下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选取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率先启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力争取得突破性进展。同时,参照中央、省改革进程,加快推进市县以下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2.2019-2020年。基本完成主要领域改革,形成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及时总结改革成果,梳理需要上升为地方法规的内容,适时推进相关法规的制修订,推动形成保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督促市县完成主要领域改革,形成市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建立科学规范政府间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完善国家治理结构的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对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县、省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周密安排部署,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积极稳妥推进各项改革进程,为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实 “四个全面 ”战略、实现吉林新一轮振兴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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