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7〕1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7〕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7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石化产业优化产能结构、规范产业布局、推进绿色发展、增强创新能力和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化解过剩产能
(一)严控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等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违规办理项目备案(核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和新增授信等业务,符合政策要求的先进工艺改造提升项目应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发改产业〔2014〕2208号)的新建炼化项目不得违规建设。(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省能源局)
(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以国家最新公布为准)要求,对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产能,充分利用安全、环保、节能等法律手段,以及差别化电价、水价等经济措施,推进落后产能退出,为先进产能创造更大市场空间。(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能源局、省物价局、各市州政府)
二、统筹优化产业布局
(三)重点支持吉林市、松原市两大化工园区,以规划为引领,保障原油资源,优化炼化结构,提升百万吨级乙烯供给能力,解决烯烃资源短缺问题,延伸乙烯、丙烯产业链条,提高石化产品精细化工比率,积极争取国家智慧化工园区试点。培育长春长东北生物化工产业园区、四平生态化工产业园区等化工特色园区,提升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依法做好综合评估、信息公开,完善化工园区监控、消防、应急等系统平台,推动信息共享,形成具有发展潜力和竞争实力的特色产业园区。(责任部门: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经合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及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优化化工园区用地布局,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三线一单 ”约束,推进化工园区规划环评、水资源论证全覆盖,推行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将化工园区用地布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统筹考虑,保障化工园区用地需求。(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
(五)利用俄罗斯等国和内蒙古等地区煤炭资源,按照环境准入条件,规范有序推进珲春市、大安市建设煤制油、甲醇、烯烃等清洁高效新型煤化工项目。(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安监局、省环保厅)
三、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六)认真落实汽柴油质量升级任务,鼓励炼油企业建设加氢裂化、连续重整、异构化和烷基化等装置。支持炼油企业实施炼油和乙烯技术改造,优化炼化结构,提升二次加工能力,适当提高俄油加工比例,降低柴汽比,提高炼化一体化水平。(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
(七)利用清洁生产、智能控制等先进技术改造提升现有生产装置,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减少排放。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项目进口设备,积极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长春海关)
(八)实施石油、煤炭、生物质原料路线多元化发展,增强烯烃、芳烃等基础产品供给能力,支持地炼企业增产丙烯,重点研究烷基化、芳构化、加氢改质等清洁油品生产技术,利用内蒙古地区煤制甲醇原料建设甲醇制烯烃项目,支持研发生物质原料制合成油、天然气及产业化项目。围绕合成树脂、合成橡胶、特种纤维、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大力开发高端化、差异化、个性化产品。(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
四、促进安全绿色发展
(九)积极推进实施城镇人口密集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指导企业制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确保城市建成区内从事危化品仓储经营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进入化工园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和规划环评约束,关闭清退不符合要求的化工园区、化工品储存项目。(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鼓励石化企业积极参与国家能效 “领跑者 ”评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升级,逐步完善企业节能标准体系。(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一)全面开展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加快完成石化行业基础调查与重点污染源筛选、严格落实技术政策体系和排放标准。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的相关要求。(责任部门:省环保厅)
(十二)全面推行 “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督促企业建立挥发性有机物信息管理平台,细化工作程序、检测方法、检测频率、泄漏浓度限值、修复要求等要素,对易泄漏环节制定针对性改进措施,通过源头控制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积极鼓励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责任部门:省环保厅)
(十三)全面推行高浓度难降解污染物清单管理,对产生高浓度难降解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严格环境准入标准,对水环境容量低、环境敏感的区域禁止新建产生高浓度难降解污染物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搬迁。(责任部门:省环保厅)
(十四)加强水污染防治新技术的推广和使用,推进国家重大水专项中治理高浓度难降解污染物治理技术的推广,加快科技成果在污染防治中的转化,鼓励推行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推进重污染行业企业的第三方治理。(责任部门:省环保厅)
(十五)将产生高浓度难降解污染物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国控重点监管企业名录中,企业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实时监控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排污单位及时公布企业生产和污染物排放信息,接受全社会监督。依法严厉查处超标、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责任部门:省环保厅)
五、健全完善创新体系
(十六)推进企业联合高校、研发机构以国家和区域石化产业发展的重大需求为导向,围绕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的关键环节联合攻关,发挥 “两所五校 ”技术引领作用,继续实施 “长白山学者计划 ”和 “长白山技能名师计划”,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十七)发挥碳纤维等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院士工作站作用,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系,鼓励产业公共技术平台为企业服务,整合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加快化工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责任部门:省科技厅)
(十八)大力发展化工新材料,围绕航空航天、国防军工、电子信息等高端需求,支持玄武岩纤维、聚酰亚胺纤维复合材料及制品,聚醚醚酮等工程塑料研发及应用,依托我省生物质资源和汽车产业优势,重点发展可降解生物基材料,汽车轻量化复合材料,中空纳滤膜、聚乙烯缩丁醛等功能性膜材料。(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六、推动企业兼并重组
(十九)引导助推我省石化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产业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竞争力,盘活闲置产能,支持企业并购重组,支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稳妥开展并购贷款,鼓励中央企业参股民营企业,与地方共建产业园区。(责任部门:吉林证监局、 吉林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十)支持石化企业并购重组项目与上市公司进行嫁接,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降低融资成本。(责任部门:吉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七、修订完善产业政策
(二十一)完善石化行业安全、环保、节能、职业卫生标准,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责任部门:省质监局)
(二十二)深入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落实《吉林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将国家电网公司之外的存量配电网资产纳入试点范围,支持吉化公司、吉林油田等重点石化企业建设、运营增量配电网。(责任部门:省物价局、省能源局)
(二十三)积极推动吉化公司、吉林油田等石化企业与发电企业开展电力市场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石化企业开展区域电网试点和增量配电业务。(责任部门:省能源局)
(二十四)石化企业自备燃煤发电机组符合环保等要求的,在按规定承担并足额缴纳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的条件下,自用有余的上网电量可与公用燃煤发电机组同样享受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促进石化行业自备电厂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责任部门:省物价局、省环保厅、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八、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二十五)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将对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石化产业技术改造、高端产品发展、绿色安全生产、智能制造试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科技研发工作的项目予以积极支持。(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环保厅)
(二十六)按照深化税制改革要求,落实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各项措施,清理规范相关收费基金。建立化工新材料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鼓励首台套、首批次应用。(责任部门:省地税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十七)支持石化产业环保节能改造,引导金融机构实行有扶有控的差异化信贷政策,大力发展能效贷款、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排污权抵押贷款、碳排放权抵押贷款等绿色信贷业务。(责任部门: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
九、强化监督检查管理
(二十八)按照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严格审查、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许可。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和建设项目 “三同时 ”监督制度,督促和指导建设单位落实环评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依法责令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停产整顿、关闭退出。(责任部门:省质监局、省环保厅、省安监局)
(二十九)加大环境执法监察力度,加强污染物在线监测,严肃追究规划环评违法责任,适时组织对化工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核查,将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化工园区规划环评落实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督察。(责任部门:省环保厅)
(三十)依法查处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强化稽查选案、确保重点稽查,对经检查被认定有偷逃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纳入 “黑名单 ”并对外公布,实施联合惩戒。(责任部门: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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