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规〔2023〕11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23〕11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管局,有关市水务局、园林(市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乡建设领域专项资金管理,优化专项资金使用方式,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我们对《江苏省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26日
江苏省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开展城乡建设领域绿色低碳融合发展等方面的重点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职责: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程序下达专项资金;组织指导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对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进行监管;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职责: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专项资金;组织指导市县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设区市、县(市)项目主管部门职责:根据省下达的重点工作任务清单,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切块资金具体分配方案;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组织实施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城市更新行动、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城镇污水提质增效、城乡垃圾分类治理、绿色低碳城乡建设、城乡融合发展以及其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
投资补助。对经申报评审确定的城乡建设领域重点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以奖代补。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任务的城乡建设领域重点项目,按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给予奖补。
贷款贴息。对使用符合国家政策金融机构贷款的城乡建设领域重点项目,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给予利息补贴。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结合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数额,确定专项资金各年度支持重点及资金额度。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第十二条 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绩效考核结果、财政综合保障能力分类分档系数等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后下达。
第十三条 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采取竞争性立项方式予以支持。每年年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项目申报指南,并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项目评审意见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后下达。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下达的专项资金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拨付资金。对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各市县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重点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等,结合当地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和本地实际,将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中所涉及的工程类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和调整预算。在项目执行期限内,项目实施内容发生变更的,由市县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变更项目,涉及的项目资金一律收回省财政。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同时,将绩效管理成果和财会监督成果作为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部门评价。项目单位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价并报送自评结果。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财政评价。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督促相关部门及单位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追回财政资金、3年内限制申报资格等措施。对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擅自变更实施主体、资金用途、项目计划或者内容的;
(二)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
(三)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29年1月31日止。《江苏省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2〕5号)、《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9〕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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