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规〔2023〕3号《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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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交规〔2023〕3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单位:

《江苏省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2月13日









江苏省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铁路道口交通事故,保障铁路道口行车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建立政府统筹、部门联动、铁路道口管理单位(以下称道口管理单位)负责、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铁路道口安全监督的综合协调工作。

省铁路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全省铁路道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

(二)分析铁路道口安全形势,研究对策、制定措施;

(三)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对铁路道口进行综合治理;

(四)指导、督促地方依法履行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职责;

(五)部署、总结铁路道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流和推广典型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铁路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称地方铁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道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

(二)综合研判本行政区域内铁路道口安全形势,分析铁路道口事故发生规律,总结推广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经验;

(三)组织开展铁路道口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铁路道口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铁路道口治理、现有铁路道口拆除、合并、平改立等工作;

(六)督促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产权单位明确道口管理单位,建立铁路道口安全监督管理档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道口管理单位承担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铁路道口日常管理和看守,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

(二)建立健全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三)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铁路道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加强铁路道口作业人员管理、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五)完善铁路道口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技术状况良好;

(六)制定铁路道口事故和设备故障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定期演练;

(七)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地方铁路管理部门报告铁路道口安全管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省铁路办公室、地方铁路管理部门、道口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铁路安全宣传教育,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铁路安全意识。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铁路安全保护,防范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铁路道口设置应当符合铁路、道路的标准规范以及城镇体系规划和道路交通规划,严禁擅自设置铁路道口。

第九条 新建、改建铁路、道路原则上不再设置铁路道口。除铁路专支线外,新建、改建铁路确需与道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并优先选择铁路上跨的方案;新建、改建道路确需与铁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的方案。

第十条 已设置的铁路道口,其道路交通流量、列车开行对数或者列车行驶速度达到国家设置立体交叉规定标准的,所在地地方铁路管理部门应当协调道口管理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制定改建计划。铁路道口迁移或者改建立交后,原有的铁路道口应当拆除。

第十一条 设置或者改建铁路道口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征求道路管养单位、铁路产权单位以及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并签订协议,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设置、改建、拆除铁路道口前,道口管理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县(市、区)地方铁路管理部门;县(市、区)地方铁路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设区的市地方铁路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道口管理单位应当在铁路道口处设置公告牌,公布道口管理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四条 铁路道口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无人看守道口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示标志;有人看守道口应当设置道口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警示标志、道口路段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

道口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等安全防护设施依法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产权单位设置、维护;警示标志、道口路段标线由铁路道口所在道路的管养单位设置、维护。

第十五条 对于有人看守道口,道口管理单位应当配足看守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铁路道口故障应急处理程序,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铁路道口看守人员培训演练。鼓励道口管理单位设置道路信号与铁路来车联动警示装置,并加强日常管理维护。

第十六条 对于无人看守道口,鼓励道口管理单位逐步完善道口自动信号和报警装置,并加强日常管理。

其中,机动车流量大或者有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班车、校车、运载特种货物的车辆通过的铁路道口,以及不符合现行铁路道口设置条件的既有铁路道口、直接通向交通运输枢纽或者易燃易爆仓库道路上的铁路道口,道口管理单位应当在列车通过时派人监护。

第十七条 铁路道口看守、设备维护等新任职人员,必须经道口管理单位岗前培训考核合格、跟班试用后方能上岗;上岗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在岗培训,并严格执行本单位道口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道口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铁路道口设备的更新、大修年限制定落实年度更新改造、大修计划,按照技术标准,保持设备齐全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停用、启用铁路前,道口管理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县(市、区)地方铁路管理部门,县(市、区)地方铁路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设区的市地方铁路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对通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班车或者校车的铁路道口,鼓励道口管理单位与有关公交公司、客运公司、学校等加强安全共建,提升联动处置水平。

第二十一条 省铁路办公室、地方铁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铁路道口安全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协同联动。

第二十二条 省铁路办公室、地方铁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规定会同有关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方式: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实地察看,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要求立即排除;

(四)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求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使用。

被检查单位对县级以上地方铁路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三条 铁路道口发生安全事故后,道口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所在地地方铁路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严禁行人、车辆抢越铁路道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影响铁路道口安全的行为,有权依法举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铁路道口,是指铁路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二)道口管理单位,一般是指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产权单位。道口管理单位为其他单位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产权单位通过协议明确道口管理单位及其义务。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产权单位应当同道口管理单位共同承担保障铁路道口安全的责任。

(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第二十六条 军用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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