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社文〔2024〕4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2024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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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2024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4〕4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根据《福建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23〕159号)规定,按照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现就我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事项明确如下:

一、从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按21060元/月、下限按4212元/月执行。

二、我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发生变化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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