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7〕5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7-22 01:12:55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7〕5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减少、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 “放管服 ”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巩固全省职业资格改革成果,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和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激发和释放改革红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进一步做好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决杜绝已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变相恢复

2014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分七批取消了434项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前公布429项,另外5项需提请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后再公布取消),我省已按批次及时进行了清理,并取消了我省自行设置的全部(7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坚持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 “四个取消”原则,即取消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的准入类职业资格,按程序提请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取消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取消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减少和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政策措施,对国务院已公布取消及我省已公布取消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其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审批、资质审核及开工、开业许可、行业准入等事项的前置条件。调整为水平评价类的职业资格不再实行执业准入控制,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

要加强跟踪督查,确保清理到位,防止反弹或变相恢复。国务院已公布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中,实施部门为国务院部门(机构)的,由我省对应部门(机构)负责跟踪督查(详见附件1),我省已公布取消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由设置部门负责跟踪督查(详见附件2)。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自行新设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二、建立我省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实施情况,及时制定我省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在吉林政务服务 “一张网 ”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开展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要建立调整更新机制,对目录清单进行适时调整、动态更新。逐步构建科学设置、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全省职业资格框架和管理体系。

三、推动行业组织承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推动行业组织有序承接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落实国家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制定不同职业技能等级享受相应的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就业创业等补贴政策。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推动由企业和行业组织自主开展技能评价。做好职业资格制度与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的衔接,落实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的职称、学历比照认定制度,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四、妥善处理已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后续工作


对已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各地、各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分类妥善处理后续工作,做好政策衔接,确保社会稳定。对国务院公布取消前已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受理报名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要根据考生意愿,或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或退费;对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要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后续工作;对按 “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要兑现招生条件,在学生毕业时按规定授予 “双证书 ”。对调整资格类别、评价方式或与其他职业整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要按调整、整合后的有关规定实施。对取消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继续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五、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职业资格违法违规行为

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要落实各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分工合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职业资格管理。

职业资格鉴定考试管理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严格落实 “考培分离 ”“鉴培分离 ”,健全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严格证书发放管理,确保职业资格证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将职业资格证书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审批、资质审核及开工、开业许可、行业准入等事项前置条件的部门,要严肃查处职业资格证书挂靠、寻租等行为,继续推进职业资格 “挂证 ”行为清理整顿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畅通公众监督渠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或信箱,强化社会监督,对督查发现、媒体反映、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及时回应,认真调查核实,对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六、优化服务,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职业资格是当前技能人才评价的主要载体,与技能人才培养培训、选拔使用、激励保障、认定统计等工作紧密相连。相关职业资格取消后,对应的职业岗位和标准要求并未取消,而是不再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评价。要积极探索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的衔接。要在科学设置、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国家职业资格框架和管理服务体系内,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等技术手段,依托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和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监管平台,加强职业资格信息化管理和服务,畅通社会服务渠道。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遏制乱设职业资格、乱发证和 “挂证 ”问题的反弹,巩固和深化改革成果,持续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推进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省政府将定期开展审计、督查,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到位的,进行限期整改;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坚决严肃问责。
 

 



附件:

1.吉 林省落实国务院公布取 消的职业资 格许可和认 定事项清 单

2.吉 林省取消自行设置的职 业资格许 可和认定事 项清 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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