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发〔2017〕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7〕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各部队团以上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3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好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对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是中国特色法律援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和部队有关部门的重要任务。
近年来,我省军地各级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军人军属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不断增加,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着更高的要求和更加繁重的任务。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驻吉各部队要站在国防安全和发展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不断健全符合我省特色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加强工作保障,进一步做好全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力度
(一)明确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的工作对象。军人,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军人对待。军属,指军人的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扶养关系的近亲属。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的军人军属是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对象,各级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和法律援助服务机构要优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二)放宽军人军属申请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我省军人军属的经济困难标准为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同时,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三)扩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在《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规定事项范围的基础上,军人军属申请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应给予法律援助: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因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涉及劳动保障、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军人军属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其他事项。
(四)优化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办理程序。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应优化办理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指派,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对情况紧急的可先行受理,事后补充材料、补办手续。对伤老病残等有特殊困难的军人军属,实行电话申请、上门受理的便利服务。要健全省内省外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对外省籍的军人军属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并积极保障在省外服役的本省籍军人军属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对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相关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应积极给予协助。
(五)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省法律援助中心与省军区有关部门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各军分区(警备区)和部队其他团级以上单位可与驻地市(州)、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或驻地附近律师事务所合作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可在乡(镇)人民武装部、营连级及以下部队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络点应当确定联络员,实现部队和法律援助机构的有效对接。各级工作站和联络点受所在部队行政管理、监督和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六)提高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健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办案工作流程,认真履行案件受理、审查、指派、办理过程中的工作职责,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健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机制,加强案件质量检查、回访当事人等工作,督促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重大疑难案件,加强跟踪检查,确保军人军属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三、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强有力保障
(一)完善政策措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军人军属法律援助需求,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把与军人军属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放宽经济困难标准,实现应援尽援。各军分区(警备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制定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并抓好贯彻落实。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地政府应当落实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政策,根据《意见》精神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加大经费投入。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基金,专门用于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军队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支持。各地要多方开辟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提倡和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提供捐助,支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四、切实加强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统筹协调,坚持统一领导。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是政府、军队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地政府要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双拥共建活动范畴,纳入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考评体系,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切实加强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为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军地合作,建立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团级以上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要密切合作,落实责任分工,并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军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军地法律援助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应当指定有关部门具体管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划、重要制度和措施,安排部署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任务;通报有关情况,协调落实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检查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经验,组织宣传相关政策制度和先进典型;组织军地法律援助人员学习交流、培训活动。
(三)抓好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军地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不断增强官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支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浓厚氛围。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军区
2017年1月11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