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17〕2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7-07-22 02:27:25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7〕2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结合我省实际,就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就业创业环境

(一)促进就业协同。围绕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综合考虑对就业岗位、失业风险等的影响,加快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以发展持续替代产品产业为重点,结合产业结构优化先导区、新型工业化先导示范区建设,精准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加大对商贸物流、交通物流、信息网络等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倾斜力度。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逐步实施“多证合一”,提供企业开户便利,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优惠。

(二)创业补贴政策。持续推进“双创”,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落实创业场地补贴、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和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享受人群范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市政府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来辽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待遇。

(三)优化创业载体升级。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众创空间等建设,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合理规划布局,加快推进社会资本投资,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创业资源。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再延长不超过2年的孵化周期。各地区可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给予一定奖补。

(四)扩大担保贷款适用范围。凡在我省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及以上的小微企业,均可享受我省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商业银行可自行确定是否将个人信用卡的分期付款记录作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依据。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激活高校科技资源和研发优势,为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下同)创业提供场地、经费和指导服务。支持政府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服务。各地区设立的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项目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实体生产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按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予以优先采购。

(二)做好留学回国人员服务。鼓励留学回国人员积极申报“赤子计划”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吸引更多学有所成的留学回国人员来辽、回辽创新创业,为留学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供需对接服务平台。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

(三)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落实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权益保护五大行动,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举办各类专项招聘活动。组建校企联盟,积极开展校企、校产、校地合作,增强高校人才供给与社会需求的适应性,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岗前培训基地、就业基地和创业基地。继续组织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等计划项目,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按规定落实学费补偿、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

(四)鼓励企业吸纳毕业生。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企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五)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将就业见习对象调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按规定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六)落实兜底帮扶政策。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调整为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调整为不低于1000元。继续推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和技能提升培训项目,完善创业保障机制,按规定落实各项补贴和救助政策。

三、抓好其他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一)稳妥安置去产能企业职工。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本轮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

(二)推进就业服务均等化。农村转移劳动者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为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推动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三)实施农村就业扶贫。各地区要积极开发一批村级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用于安置符合条件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农民工返乡依法创办小微企业,吸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当地政府可酌情给予一定奖补。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可持续发展原则,运用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发展的企业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济主体。

(四)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对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其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提供相应服务,引导其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对仍难以就业的,全面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具体补贴年限和标准由各市确定。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确保政策优先覆盖新产生的就业困难群体。要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至少有1人稳定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完善低保渐退制度,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

(五)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符合政府安排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建立需求数据库和实训基地,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活动,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

四、强化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一)创新教育培训机制。加快高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和学科专业布局调整优化,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重点实施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和技能传承技术改造研修平台建设项目,建设一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站),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师徒帮教等活动。

(二)健全技术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鼓励企业自主评定和动态聘用工匠技师,在工匠技师中培养选拔省政府命名的辽宁工匠。引导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一线岗位流动,落实国家关于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三)完善政府补贴培训制度。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定期发布政府补贴培训专业指导目录和职业资格正面目录清单,加快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初高中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技师培训等政府补贴项目。在现行职业培训补贴直接补贴个人方式基础上,根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培训工作需要,修订完善职业培训补贴管理政策,出台由政府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和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的实施细则。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强化公共就业创业精准服务。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和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相关政策。持续推进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确保每个街道(乡镇)、社区配备1至2名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专职工作人员,将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整合现有公共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资源,打通各地各部门信息数据壁垒,加快建设全省统一、互联互享的就业信息管理大数据平台。打造“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

(五)防范失业风险。出现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稳岗补贴标准、阶段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同时,通过开展以工代赈、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开展生活帮扶等措施,化解失业风险。

五、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地区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党政和高校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要按有关规定配比就业资金,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狠抓政策落实。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适时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三)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为加强形势研判,规避潜在风险,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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