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17〕2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浏览量:          时间:2017-07-22 02:34:28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辽政发〔2017〕2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改废情况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对全省各级政府行政职权进行调整。其中: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126项(取消25项,增加81项,下放各市行使7项,调整至省级行使13项),取消市、县级政府行使行政职权71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职权,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继续行使,同时要制定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对下放到各市的职权,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确保承接落实到位;对新增的职权,有关部门要优化办事流程,及时公开办理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确保权力运行简洁高效。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辽宁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辽政发〔2016〕73号)的规定,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
 


附件:

1.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目录

2.辽宁省人民政府取消市、县级政府行政职权目录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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