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17〕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开展自主创新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有关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开展自主创新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有关政策的通知
辽政发〔2017〕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6〕92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若干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06〕1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87号)中关于支持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停止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若干规定的通知》的内容
“52.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协调机制。由财政部门牵头,科技、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协调机构,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办法,审查实施情况,协调和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简称“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通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发挥财政、审计与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督促采购人自觉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按国家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53.建立激励科技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
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二、关于停止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内容
“要贯彻落实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各项政策措施,会同科技部门加快制定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并促进我省经济核心竞争力的不断增强”。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0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