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17〕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加强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7-22 03:34:55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加强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的通知




辽政发〔2017〕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2年以来,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加强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各级政府切实强化工作力度,全省天然林资源得到有效恢复和发展,森林植被涵养水源和水土保持能力持续提高。为巩固和发展天然林保护成果,省政府决定继续加强对天然林的保护和建设工作(保护期为5年,2016年至2020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天然林保护基本政策

(一)全面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坚持以分类经营为基础,对不同森林类别的天然林采用不同的经营方式。

(二)禁止对天然林的皆伐和皆伐改造,实行天然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公益林可按照保护建设等级开展抚育和更新性采伐;天然商品林成过熟林实行择伐和二次渐伐。对坡度大于25度以上的商品林、公路铁路和大江大河两侧、第一山脊线范围内的商品林应以封育改造和补植改造为主,一次性改造的蓄积强度不得大于20%。科学、合理、有序地开展清除受害严重的天然林木、科研课题和重大林业工程涉及天然林采伐的活动。天然林冠下栽植红松等针叶树种要以补植方式为主。

(三)严格天然林限额采伐、采伐设计和征占用林地审批管理,严格控制重要生态部位和公路两侧开矿,加大治理和打击乱砍滥伐、非法侵占林地行为的力度。

(四)继续加大天然林管护和封育力度,实施天然林补助政策。全面落实《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通过采取典型示范和政策扶持等措施,总结推广牛羊等舍饲圈养经验,巩固天然林保护成果。

(五)推进天然林科学营林。依据国家标准《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15)和辽宁省地方标准《森林经营技术规程》(DB21/T706—2013)等有关技术规程和规定,组织编制森林经营技术方案,开展经营抚育,提高林分质量,增强生态功能。

(六)科学合理利用天然林资源,发展林地经济。坚持保护基础上的利用、科技支撑下的开发,发展林地经济产业基地,促进林业职工和林改后林农的增收。对天然商品林和三级保护地区的天然公益林、林地及林下资源允许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开展多种经营;对二级保护地区的天然公益林、林地及林下资源可适度进行开发利用;严禁对一级保护地区的天然公益林林地及林下资源的开发利用。

(七)解决好群众生产用材和生活烧柴问题。农民自用材原则上安排在商品林区域内采伐。对已经区划界定为公益林和已经封育形成林分的原柞蚕场,要及时变更森林档案资料,不允许重新开封养蚕、平茬砍柴。鼓励通过“节柴改灶”和发展“秸秆气化”、“四位一体”等技术,拓宽林业生物质能源和生物质产业的发展空间。

二、切实加大财政补助和金融扶持力度

(一)在对岫岩、抚顺、清原、新宾、本溪、桓仁、凤城、宽甸、西丰9县(市)继续给予天然林保护补偿和财政减收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林地经济和林产品加工业等后续产业项目贷款,按照国家规定政策给予贴息支持,完善东部山区水源涵养林保护建设补偿机制。

(二)凡无权属纠纷,通过合法程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且符合抵押条件的林木所有权及其范围内的林地使用权,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为林农贷款提供担保。对符合有关政策要求的,可申请林地经济发展资金。

三、加强领导,完善制度,落实责任

(一)明确辽东山区特殊生态功能区定位。将辽东山区水源涵养林保护建设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我省相关规划,在政策、项目和资金上给予重点扶持。

(二)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责任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服务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

(三)对天然林保护工作管理不力、造成严重毁林行为或恶性案件的地区,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核减下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和补助资金。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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