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7〕6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7〕6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8日
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精神,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辽委发〔2015〕1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9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推动我省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为目标,抓住辽宁新一轮全面振兴发展重要机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设计,协同推进。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优化政策组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赋予各地更多操作空间,鼓励各地创造典型经验。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
省负总责,各市具体实施。省政府层面统筹总体方案和制度安排,强化对各市的指导和监督考核;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三)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加速破除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进一步完善就业、教育、文化、社保、医疗、住房等配套政策体系。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辽政发〔2016〕20号)要求,到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力争提高到65%。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
(四)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已实施积分落户的沈阳、大连两市,要针对上述人员在积分设置上提高分值、增加权重。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切实做到能放全放、应落尽落。全面探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省公安厅牵头)
(五)调整完善特大城市落户政策。沈阳、大连两市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依据,区分城市的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制定落户政策,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的落户问题。(省公安厅牵头)
(六)调整完善大中城市落户政策。除沈阳、大连两市以外的其他城市不得在购房落户中设置房屋面积和房款金额的限制,取消投资落户需提供1年以上纳税凭证或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的限制。(省公安厅牵头)
三、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七)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大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省级财政建立省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数量较多地区倾斜。(省财政厅牵头)
(八)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加快实施省级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数量较多城镇倾斜的政策。依据国家新修订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调整省对下资金分配办法,将吸纳农业转移人口情况作为一项分配因素,支持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
(九)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按照特大城市、大中城市、小城市和建制镇协调发展的要求,实行差别化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标准。统筹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现状、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人口规模等因素,科学测算、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优先保障落户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合理安排必要的产业用地,鼓励盘活存量城镇建设用地。完善和拓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对旧村庄、旧宅基地和闲置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增加耕地面积,在满足农民安置、农村发展用地的前提下,可将节余的建设用地用于城镇建设。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深入挖掘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潜力,进一步盘活城镇低效用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十)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根据工作职责贯彻落实债券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发行管理等方面工作安排。(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结合财力状况、债务风险、投资需求等因素,规范履行法定程序,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在限额内举借新债,统筹安排新增债券资金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普通公路建设等公益性项目支出,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省财政厅牵头)积极配合做好PPP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工作,推进城市公共服务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融资。(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逐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工作,落实集体收益分配权。加快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市场建设,支持和引导进城农民将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自愿有偿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坚决杜绝以强行转让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先决条件。同时,健全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体系建设,推进依法解决承包纠纷。(省农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等配合)
(十二)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结合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在保障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同时,将新就业大学生、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适当放宽准入条件,优化分配方案。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研究制定将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条件等政策,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十三)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已实现稳定就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进城落户农民可按规定在落户地参加居民医保,执行当地统一政策。进一步完善进城落户农民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以及经办服务和相关数据交接工作,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确保管理服务顺畅衔接,避免重复参保和待遇重复享受问题,促进基本医疗保障公平可及、应保尽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
(十四)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进城落户农民,根据本人申请,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从参保地一次性转入到落户地,并继续在落户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参保;进城落户前已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由原户籍地负责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已进城落户的农民,按当地城镇居民申办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政策办理,保障其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牵头)
(十五)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方便随迁子女入学。凡持有我省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高考,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辽宁省参加中考和高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68号)执行。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进城落户农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省教育厅牵头,省公安厅配合)
(十六)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省公安厅牵头)
四、强化监测检查
(十七)健全落户统计体系。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常住人口调查制度,完善省级人口城镇化率推算方法,及时准确反映省级人口城镇化率指标的变动情况,并列入省级统计公报。(省统计局牵头,省公安厅配合)
(十八)强化专项检查。省直相关部门要对各地区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2018年组织开展对我省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的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十九)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省级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省审计厅牵头)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城镇化建设各项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力度,切实抓好本方案实施工作,确保我省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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