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7〕5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7-22 04:47:57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7〕5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8日
 

 


辽宁省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一批规模大、竞争力强、特色鲜明、效益好、引领示范作用突出的高标准农产品加工集聚区,推动农产品加工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19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产业发展定位准确,合理规划功能区,高起点、高标准配套建设;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应当是本地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集聚地,是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先导区。

(二)坚持龙头带动。集聚区内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在省内有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建立了紧密的、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

(三)坚持集群发展。集聚区要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围绕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向园区集聚,发展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形成上下游产品有机衔接,创造地方产业特色品牌,发挥集群整体效益。

(四)坚持科技创新。集聚区内建设比较完善的研发、检测、产品展示等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加工龙头企业有专门的研发和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第三条 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负责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的管理工作,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的申报、认定、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集聚区必须经市级政府批准设立专业的农产品加工集聚区,有独立管理机构,有完整的组织架构和办公场所,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建立了科学的管理制度,能够为投资者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确保有效开展规划制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科技服务等工作。

(二)有科学的发展规划。集聚区制定了科学、合理、完整且可持续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得到县(市、区)政府及其以上相关部门批准。规划中要明确园区面积和四至范围以及起步区面积和四至范围。其中,起步区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2平方公里。

(三)有较为完善的配套设施。集聚区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起步区内要达到“七通一平”,能够承载项目落地及运行。有条件的集聚区要建立融资担保、检验检测、仓储物流以及劳动用工、出口代理等公共服务平台。

(四)有良好的产业发展前景。集聚区内农产品加工企业相对集中,起步区内入驻农产品加工企业达到20个以上,其中,至少有3家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园区农产品加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0亿元。集聚区企业通过自建基地生产的原料或与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签订稳定合同收购的原料,占生产加工所用原料的50%以上,带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不少于10万亩或农户数不少于1万户。

(五)有较强的产品竞争力。集聚区内企业主要加工产品有注册商标,并至少有1个辽宁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集聚区产业定位清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六)有一定的产城融合基础。集聚区要与当地城镇建设相融合,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形成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从业人员不少于5000人。
 


第三章 申报


第五条 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集聚区管委会。

第六条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申报单位直接向当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照认定标准,认真审核把关,签署审核意见,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将推荐上报的正式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并报所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审核县(市、区)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善性,签署审核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将推荐上报的正式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并报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申报单位需填写《辽宁省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集聚区近年来开发建设以及发展的基本情况;

2.市级政府批准或同意设立集聚区的文件;

3.集聚区经相关单位批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4.近两年集聚区内各级政府财政投入情况;

5.集聚区内入驻企业名单及企业经营业绩证明;

6.集聚区内企业带动农民增收和从业人员的情况证明;

7.集聚区内企业及研发机构当年研发投入证明;

8.其它附报材料。
 


第四章 认定
 


第九条 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推荐上报集聚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审核、评审,根据标准择优确定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候选名单。

第十条 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候选名单报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审定,经省政府同意后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每两年认定一次,对公布认定的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授牌。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季度调度工作制度,各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按有关要求逐级逐季度上报集聚区建设进展情况;每年1月底前上报上一年度发展情况和年度报表。各省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要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准确填报有关统计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漏报。

第十三条 建立年度考评制度,由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6月底前对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进行年度考评,主要考评集聚区主营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农产品加工企业入驻数量、从业人员数等指标。

第十四条 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对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年度考评进行排名,排在末位的,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1.连续两年年度考评综合得分排在末位的;

2.发生重大影响环境污染事件的;

3.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4.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5.对不能及时上报示范集聚区发展情况以及经核查填报统计数据不实、弄虚作假的。

第十五条 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及区内企业申报省级财政扶持农产品加工业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年度考评不合格或整改期内的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暂停省级财政扶持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进行不定期调研和督查,帮助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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