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7〕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7〕4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省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围绕大局开展立法工作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省委、省政府2017年中心工作,将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的立法项目作为重点,充分调研论证,及时完成起草和审核工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推动科学民主立法
坚持立法的问题导向和社会需求原则,健全规章的起草、论证等机制,明确立法权力边界,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导原则,探索政府立法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省政府规章草案要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在媒体上征求意见。充分发挥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作用,注重倾听基层群众、执法一线、专家学者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开展立法协商,继续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立法草案,着力推进立法精细化,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三、完善立法协调机制
起草省政府规章草案,要征求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回复意见。立法中存在重大争议的,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重要问题,要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省政府决策。
四、加强计划执行管理
省政府法制办要跟踪了解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对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各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立法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和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责任人,努力提高规章草案送审稿的质量。因故无法完成起草任务的,要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对预备项目,起草部门要积极组织推进,做好相关调研、论证工作;对推进成熟的急需项目,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可在年内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起草部门向省政府报送立法草案送审稿时,要对立法的必要性,所规范领域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数据,起草过程中的主要问题、难点和协调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等进行详细说明,并附立法背景资料、立法依据对照表等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送审稿,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退回起草部门。省政府法制办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审查工作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努力提高政府立法水平和质量。
由省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规项目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8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2017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省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重点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发展改革稳定的需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的重点、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着力抓好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加强营商环境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抓紧清理不符合改革发展要求、有碍社会公正和与上位法相抵触的省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增强政府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具体安排如下: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共5件)
1.为了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辽宁省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省交通厅起草)。
2.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辽宁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法制办起草)。
3.为了贯彻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进一步加强全省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有需要的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辽宁省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定》(省残工委办公室起草)。
4.为了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省委、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修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起草)。
5.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
二、预备项目(共7件)
1.《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实施办法》(省民政厅起草)。
2.《辽宁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省公安厅起草)。
3.《辽宁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辽宁海事局起草)。
4.《辽宁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文化厅起草)。
5.《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正)》(省科技厅起草)。
6.《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修正)》(省畜牧兽医局起草)。
7.《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实施办法》(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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