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7〕2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交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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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交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7〕2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交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5日
 

 

 


辽宁省交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交通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核发。

2.取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人员从业资格。

3.取消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4.取消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5.取消“文明样板航道”评比。

6.取消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评比。

7.取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证认定。

8.取消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颁发。

9.取消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核发。

10.取消引航员任职资格审批。

11.取消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

12.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机动车检测维修经理人、价格结算员和业务接待员从业资格考试下放至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将道路客运企业设立省际、市际分公司备案下放至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协调春运等假日运输工作职责划入省交通厅。

(四)增加的职责。

1.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2.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3.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4.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

5.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6.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

2.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监督与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推进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统筹省内公路、水路行业发展,协调铁路、民航建设,建立健全与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相适应的制度机制,优化省内交通运输主要通道和重要枢纽节点布局,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融合。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公路、水路行业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起草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公路、水路行业发展规划,指导综合交通运输枢纽规划与管理,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省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全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组织编制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协调推进省内高速公路工程、重点铁路工程建设,组织实施其他省内重点交通工程建设,负责有关交通工程造价和重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的行业管理,负责全省港口、宜港岸线、航道及其辅助设施的规划、利用与监督管理。

(四)承担全省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协调铁路、民航运输,负责全省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指导全省路政、运政、航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省运输船舶、海(水)上设施、船用产品的法定相关工作。

(五)负责指导城市公共交通、轨道交通运营,负责全省地方铁路的行业管理。

(六)提出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和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七)负责全省公路路网运行监测,指导全省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全省内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的责任,防治船舶污染。

(八)组织重大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研发、引进、推广及应用,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负责交通运输有关涉外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承担省综合交通运输改革领导小组、省春运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交通厅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督办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访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和后勤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交通运输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工作,负责交通运输有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开展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有关宏观政策研究工作,负责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综合性文稿的起草与综合工作,负责政务宣传、舆情应对工作。

(三)行政审批处。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负责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照发放,组织协调办理与省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

(四)综合规划处(省交通厅交通战备办公室)。

组织编制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和公路、水路行业发展战略与规划,承担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统筹衔接工作,编制、上报和下达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运输场站及港口建设工程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省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关工作,审核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拟订公路、水路行业有关投资政策,指导综合交通运输枢纽规划与管理,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及信息和有关岸线使用、环境保护、利用外资等工作,承担公路投资、新建改建农村公路指标任务,承担省交通战备工作有关公路、水路交通保障方面的职责,承担省综合交通运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财务审计处。

拟订公路、水路行业有关筹融资政策和财务、会计、审计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专项资金的预决算及政府采购管理有关工作,负责交通建设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轨道交通运价和收费项目,指导全省交通系统审计工作,按规定对交通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负责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公路水运处(总工程师办公室)。

起草全省公路、水路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公路建设、维护、路政、运营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负责全省公路、水路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全省公路网运行监测工作,负责公路标志标线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工作,负责全省港口、航道及设施、通航建筑物、引航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有关重要运输任务,负责组织开展重大技术方案、技术问题的咨询服务工作。

(七)运输处(民航机场协调处)。

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城市公共交通、轨道交通的运营,参与全省交通枢纽规划与管理,负责公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承担水运、公路货物周转量指标任务,负责编制全省民航机场和航空枢纽专项规划,协调全省军民航机场项目建设并培育航空市场和航线,协调民航运输工作,承担省春运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安全与质量监督处(应急办公室)。

拟订省级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和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政策、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负责有关公路、水路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和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承担全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值守和应急信息的报送工作。

(九)科技创新处。

组织拟订全省公路、水路行业科技、信息化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研究有关重大科技项目,指导全省交通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和推广,负责有关标准、产品质量和计量工作,负责有关外事工作。

(十)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管理,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省公路、水路行业教育管理,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教育处(离退休干部处)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一)省铁路建设管理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负责拟订地方铁路发展政策,编制全省铁路线网和枢纽专项规划,负责协调省政府确定的铁路建设项目征迁、建设、运营及征迁资金筹措等工作。

(二)关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方面的职责分工。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建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省交通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组织交通行业间政策、规划和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涉及全省工业经济运行的交通运输协调和衔接,负责工业生产要素的运输综合平衡与调节,协调组织应急物资的紧急调运。

(三)关于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省交通厅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

(四)关于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的职责分工。省环保厅牵头负责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淘汰工作计划,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及淘汰情况调度、汇总、上报工作,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建立信息定期通报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共同做好淘汰工作。省公安厅配合省环保厅做好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依法查处违规进入绿标区的黄标车,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执法检查,负责淘汰车辆的强制注销和车辆牌证公告作废工作。省交通厅配合省环保厅做好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负责指导各市按要求淘汰营运黄标车和老旧车。省商务厅按规定承担二手车流通、报废汽车回收及老旧汽车更新管理工作,负责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省财政厅配合省环保厅研究制定和落实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经济补偿政策,负责补偿资金的筹措和拨付。

(五)关于修建与通航和危及公路安全等有关设施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省交通厅负责省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以外修建与通航和危及公路安全等有关设施的行业监管工作,省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省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内修建与通航和危及公路安全等有关设施的管理工作。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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