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7〕2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7〕2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5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
2.取消省级棚改回迁居民创业资金借款评估审批。
3.取消职业技能竞赛备案。
4.取消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推荐。
5.取消选拔推荐国家级优秀高技能人才。
6.取消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
7.取消地方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专项补助资金审核认定。
8.取消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9.取消对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单位进行登记备案。
10.取消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审核。
11.取消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12.取消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13.取消国家东欧和独联体引智专项项目审核。
14.取消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运营管理。
15.取消职工异地生育核准。
16.取消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家庭病床、转诊转院备案。
17.取消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急诊急救费用、异地安置人员费用审核报销。
18.取消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旧伤复发治疗核准。
19.取消职工生育协议医疗机构确认核准。
20.取消非国资委管理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备案。
21.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落实情况审查下放至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将办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下放至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3.将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奖励、处分、培训、考核下放至主管部门管理,其中,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4.将省属在沈单位或省工商局登记的驻沈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下放至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5.将普通技工学校审批下放至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6.将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计划生育费用审核报销下放至各定点医院。
7.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审验下放至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8.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省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积极应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风险。
2.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释放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稳定就业局势。
3.加强人才工作协调协作,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推进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养“高、精、尖、缺”人才。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承担省政府人才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全省人力资源市场。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创业扶持援助政策,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统筹协调选拔高等院校毕业生赴基层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辽就业管理规定。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承担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拟订应对预案,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引进国外智力政策与措施,承担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引进国外智力管理工作,综合管理来我省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负责外国专家表彰奖励工作,归口管理全省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引进海外人才团队工作,负责本系统和公务员局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并完善相关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解决有关农民工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十)按分工负责企业帮扶工作。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机要、保密、档案、会务、安全、保卫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等相关工作,牵头负责企业帮扶工作。
(二)政策研究处。
组织开展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组织开展调研和专家咨询工作,承担新闻宣传、舆情应对和政务信息管理工作。
(三)行政审批处(法规处)。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确认等事项的实施工作,统筹推进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实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参与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
(五)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居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人员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办法,拟订并组织实施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工作。
(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负责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条件审核确认和基本养老金调整,负责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政策相关工作。
(七)医疗保险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和改革意见,参与拟订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全省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并组织实施省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离退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的政策,指导全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医保指标的相关工作。
(八)工伤保险处(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康复等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按权限承担省本级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工伤预防、康复和伤残等级再次鉴定工作,指导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九)失业保险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建立并组织实施全省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参与拟订我省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并组织实施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办法,指导和规范失业保险和失业人员信息管理,指导全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
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办法,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受理相关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就业促进处。
拟订全省就业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使用和管理,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政策和创业带动就业政策,组织拟订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政策、规划及标准,指导全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办业务,承担就业指标和城镇登记失业率指标任务。
(十二)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能力建设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拟订就业培训、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的政策及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全省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
(十三)人才开发处(人力资源市场处)。
按分工拟订全省综合性人才政策和人才发展规划,开展全省人才工作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重大人才计划、人才项目、人才政府荣誉制度和博士后管理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留学人员来辽工作的政策,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
(十四)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处。
负责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和岗位聘任工作,拟订全省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负责人才评价科学化、岗位化、分类化相关工作,负责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专家智力成果转化和服务基层工作,受理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申请,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数额,负责省本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十五)海外专家处(国际交流合作处)。
拟订全省引进国外人才智力规划、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全省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国际交流合作与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及派往国际组织职员有关工作,负责外国专家来辽工作相关管理,负责全省聘请外国人单位的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引进海外人才团队和引智宣传工作,负责处理引进国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外专家表彰奖励办法。
(十六)引进国外智力处。
拟订全省引进国外专家项目和出国(境)培训政策及管理办法,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引进国外专家项目和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负责归口管理国家和省引进国外专家、出国(境)培训、研修项目相关工作,建立与国外专家组织和境外培训机构的合作关系,组织、指导全省企事业单位与国外组织项目对接和全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推广与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承担本系统国(境)外培训的相关工作。
(十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组织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指导、协调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组织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执行,负责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人员聘用管理、考核培训、奖励处分等工作,协调核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组织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政策并指导监督执行,负责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方案审核和组织实施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备案工作。
(十八)军官转业安置处(辽宁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指导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承担省直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安置、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工资福利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水平统计调查,指导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业务工作。
(二十)劳动关系处。
拟订并组织落实全省劳动关系相关政策,拟订并组织落实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等相关政策,规范国有企业裁员行为,监督检查企业贯彻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指导监督各市做好特殊工时审批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拟订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拟订并组织实施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工作。
(二十一)仲裁信访处。
拟订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并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指导系统信访工作,负责群体性事件预警稳控及应急处理,负责信访统计及分析研判工作,负责厅机关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等接待处理工作,协调处理相关人员进京上访问题。
(二十二)劳动监察局。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并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和监督全省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拟订我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三)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挂辽宁省外国专家局牌子。
(二)管理省公务员局。省公务员局的人事党务、机构编制、机关财务后勤、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等事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三)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四)省外国专家局直接管理的引进外国专家和港澳台专家范围为:1.在国际科技领域享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2.在国(境)外知名企业、政府重要机构、重要国际组织中担任过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专家;3.在国(境)外知名高等学校、知名研究机构有影响的学术带头人;4.在国(境)外主持过重大科技专项、重要工程项目的高级管理、技术专家;5.省内急需的具有特殊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的专家。
(五)省外国专家局管理的出国(境)培训范围为:执行由省委、省政府批准或授权代表我省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方合作协定(协议)、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在授权范围内或委托其下属机构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对口交流合作协定(协议)和技术、设备引进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培训,与国外知名的大型企业、高等学校、专业机构直接签约安排、由外方、国家外国专家局、省政府资助的自有渠道培训。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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