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7〕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7〕1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5日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限额以下国家鼓励的内资工业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2.取消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3.取消需要上报国家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核。
4.取消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初审。
5.取消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核发。
6.取消玻璃、水泥等部分行业准入。
7.取消萤石产品生产指令性计划。
8.取消水泥企业化验室合格证核发。
9.取消化验室人员任职资格证书核发。
10.取消工业领域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
11.取消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
12.取消电力市场份额核定。
13.取消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项目核准。
14.取消“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地的“三高”产权单位备案。
15.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16.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
17.取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18.取消省级医药储备动用审批。
19.取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设备、设施审核审批。
20.取消政府出资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21.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暂定级审批。
22.取消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注册备案。
23.取消民爆科研立项备案。
24.取消民爆科技成果鉴定。
25.取消镁硼滑石岫玉行业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
26.取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定。
27.取消软件企业认定及产品的登记备案。
28.取消国防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及实施审批。
29.取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审核。
30.取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审批。
31.取消食盐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审批。
32.取消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和干线运输计划审批。
33.取消对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变更初审。
34.取消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审批。
35.取消专用汽车项目核准。
36.取消对上报国家国防科工局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初审。
37.取消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资格审查。
38.取消地方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及验收。
39.取消对上报国家国防科工局的地方单位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初审。
40.取消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初审。
41.取消食盐准运证核发。
42.取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初审。
4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3000万美元(含3000万)以上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以下外商投资鼓励、允许类技改项目的核准下放至市级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2.将3000万美元(不含3000万)以下外商投资鼓励类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技改项目的核准下放至市级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3.将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许可下放至市级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4.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保留、种植植物许可下放至市级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5.将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许可下放至市级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6.将风力发电保护区作业、种植活动许可下放至市级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7.将距电力设施500米内爆破作业许可下放至市级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8.将超高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许可下放至市级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9.将对违法、违规生产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下放至市级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10.将对违法、违规使用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下放至市级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11.将对违法、违规经营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下放至市级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12.将对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资料、数据的处罚下放至市级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13.将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核发下放至市级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14.将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下放至市级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15.将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下放至市级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16.将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下放至市级工业行政主管部门。
17.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转移的职责。
1.将软件企业认定转移至社会组织。
2.将对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转移至社会组织。
3.将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转移至社会组织。
4.将医药行业经济运行统计转移至社会组织。
5.将拟订电力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转移至社会组织。
6.将拟订软件、系统集成及服务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转移至社会组织。
7.将推进军民两用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转移至社会组织。
8.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转移的其他职责。
(四)整合的职责。
1.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协调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运输等生产要素,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等职责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协调春运等假日运输工作职责划入省交通厅。
(五)增加的职责。
1.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
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4.铬化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六)加强的职责。
1.组织实施工业八大产业发展政策,推进工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贯彻《中国制造2025》,协调推进《〈中国制造2025〉辽宁行动纲要》的实施工作。
3.加快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着力推动军民融合产业深度发展,寓军于民,促进工业由大变强。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有关问题,拟订工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八大产业发展政策措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分析工业经济发展趋势,提出调控目标和调节政策建议,负责日常工业经济的调控,监测分析工业运行态势,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工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参与国防动员有关工作,联络、协调驻辽中直企业。
(四)负责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管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拟订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组织实施科技重大项目,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进信息技术应用,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六)负责《〈中国制造2025〉辽宁行动纲要》的组织实施与统筹协调工作,提出推进制造强省的工作措施和政策建议。
(七)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的规划、政策,依托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八)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协调推进相关重大示范工程。
(九)依法行使全省电力行政管理职责,协调电力运营中的有关问题,培育电力市场,参与制定交通产业发展政策。
(十)统筹推进全省信息化工作,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通信运营业的发展,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
(十一)统一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二)负责指导全省工业领域信息安全和全省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除公共电信网)的安全保障工作,参与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十三)拟订发展国防科技工业规划和政策,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重组,负责推动军工核心能力建设和计量、质量等工作,按分工负责国防科技成果的保护和推广工作,负责军工电子行业管理,负责军队与地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和军工单位与地方之间的服务协调工作,推进军转民、民参军有关协调工作,负责民爆器材行业管理和核事故应急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拟订并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监测分析发展动态,推动建立完善服务体系,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业招商引资工作,参与工业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协调工业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十六)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军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流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开展工业和信息化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按分工承担企业帮扶工作。
(十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设2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访、督查督办、舆情应对等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二)综合处。
围绕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产业发展,综合分析研究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形势及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建议,承担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收集、整理、发布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信息,负责政务宣传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分析国内外产业发展动态和趋势,组织工业和信息化战略性、前瞻性课题研究,提出年度研究课题总体安排的建议。组织起草工业和信息化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四)行政审批处。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拟订行政审批规章制度,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负责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照发放,组织协调办理与省直部门联合行政审批事项。
(五)投资与规划处(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
拟订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和基金安排的意见,按权限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有关管理工作,对重点项目实施督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牵头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业招商引资工作。
(六)产业政策处。
归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产业政策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工业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责工业行业准入,提出服务型制造的发展政策,负责推进全省工业设计培育发展工作,指导和协调企业兼并重组、产业转移相关工作。
(七)经济运行处(中直企业协调联络处)。
牵头承担工业增加值指标任务,监测分析全省工业经济日常运行,分析国内外工业形势,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提出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的有关政策措施建议,负责产业集群运行监测分析工作,参与拟订全省交通发展政策,协调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运输等生产要素,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承担相关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相关工作,负责与中直企业的联络协调工作,按分工承担企业帮扶工作,承担省发展集装箱产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制造强省建设推进处(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中国制造2025〉辽宁行动纲要》的组织实施与统筹协调工作,研究提出推进制造强省建设工作的政策措施,承担全省智能制造工程的组织和实施工作,负责全省智能制造项目的管理和推进工作,负责推动智能制造相关装备和技术发展,指导、协调各市推进制造强市相关重点工程和产业布局,承担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装备处(省汽车工业办公室、省船舶行业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省装备制造业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经济运行的信息采集、分析和预测,负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和产业基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及项目的审核和推进工作,指导行业产业集群发展、技术创新和安全生产工作,推进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推进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和推广应用及重大结构调整项目建设,指导全省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业招商引资工作。
(十)石油化工处(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
负责全省石油化工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经济运行的信息采集、分析和预测,负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和产业基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及项目的审核和推进工作,指导行业产业集群发展、技术创新和安全生产工作,推进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承担农药生产相关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业招商引资工作,承担全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冶金处。
负责全省冶金(钢铁、有色、黄金、稀土)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经济运行的信息采集、分析和预测,负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和产业基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及项目的审核和推进工作,指导行业产业集群发展、技术创新和安全生产工作,推进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业招商引资工作。
(十二)轻工处。
负责全省轻工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经济运行的信息采集、分析和预测,负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和产业基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及项目的审核和推进工作,指导行业产业集群发展、技术创新和安全生产工作,推进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承担盐业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全省烟草行业的发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业招商引资工作。
(十三)建材处(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负责全省建材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镁、硼资源开发保护政策和发展规划,负责行业经济运行的信息采集、分析和预测,负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和产业基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及项目的审核和推进工作,指导行业产业集群发展、技术创新和安全生产工作,推进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业招商引资工作,指导全省墙体材料改革工作。
(十四)电子产业处。
负责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经济运行的信息采集、分析和预测,负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和产业基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及项目的审核和推进工作,指导行业产业集群发展、技术创新和安全生产工作,推进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重大系统装备、微电子等基础产品的开发与生产,组织协调国家有关重大工程项目所需配套装备、元器件、仪器和材料的国产化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业招商引资工作。
(十五)纺织处。
负责全省纺织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经济运行的信息采集、分析和预测,负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和产业基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及项目的审核和推进工作,指导行业产业集群发展、技术创新和安全生产工作,推进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业招商引资工作。
(十六)医药处。
负责全省医药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经济运行的信息采集、分析和预测,负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和产业基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及项目的审核和推进工作,指导行业产业集群发展、技术创新和安全生产工作,推进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承担中药材生产扶持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业招商引资工作。
(十七)电力处。
负责全省电力行政执法与监督管理工作,分析电力运行态势,平衡电力资源,拟订下达电力供需调控计划,监督指导电力调度,协调解决电力运营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市场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省节约用电工作,组织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负责监督指导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参与拟订全省电力行业规划,参与电力工业行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参与电力价格调整和整顿等管理工作。
(十八)软件服务业处。
负责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经济运行的信息采集、分析和预测,组织推进软件技术、产品和系统研发与产业化,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发展和升级,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业创新发展,指导、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开发,推进行业软件和系统解决方案以及安全可靠信息产品、系统推广应用,推进信息技术服务工具、平台研发和产业化,参与相关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业招商引资工作。
(十九)两化融合推进处。
指导推进全省信息化工作,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规划、政策、技术标准和重大工程,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和通信产业发展,协调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促进三网融合,指导推进工业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制造和应用,促进工业领域电子商务和现代化流通体系建设,推进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承担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信息安全协调处。
协调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基础性工作,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除公共电信网)的安全保障工作,统筹指导工业领域信息安全保障建设。
(二十一)无线电管理处(省无线电办公室)。
拟订全省无线电管理规划,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建设工作,负责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指配、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无线电台(站)管理和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负责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承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军工能力建设服务处。
拟订全省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军工核心能力建设地方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军工综合统计和经济运行分析工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科研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国防科技成果管理和国防特色学科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军品免征增值税和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工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武器装备质量管理、动员演练、军品外贸相关工作,推动高分卫星数据行业应用工作。
(二十三)军民融合产业处。
拟订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推进军转民、民参军有关工作,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和资源共享,指导并监督军工单位的安全保密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按权限审查、审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负责对全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四)军工安全和民爆处(省核事故应急办公室)。
指导监督全省军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业运行和安全监管工作,承担民用爆炸物品的相关管理工作,协调军工、民爆行业安全生产有关问题,组织开展相关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建立核应急技术支持体系,组织全省核能安全和核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组织核事故应急相关工作,协调核军工单位生产重大事项,承担省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五)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绿色制造、工业节水促进政策,协调推进相关重大示范工程,指导全省节能监察工作和工业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参与拟订全省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绿色制造促进规划和污染控制政策,推进工业绿色制造发展。
(二十六)中小企业局。
负责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拟订并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监测分析发展动态,推动建立完善服务体系,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拓宽融资渠道,组织开展融资服务,推动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宏观指导全省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改革工作,组织相关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按分工承担企业帮扶工作。
(二十七)科学技术处。
拟订全省工业和信息产业技术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产学研联合工作,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新产品认定及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导和协调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的实施和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工作,指导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制定和质量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新兴产业发展行动计划,牵头协调推进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二十八)产业与金融结合处。
研究提出与工业领域相关的财税、政策性金融等政策建议,指导协调工业企业使用相关金融工具,推进银企对接,引导推进工业产业基金的使用和健康发展,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监督和审计工作。
(二十九)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培训和队伍建设等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教育处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分工。需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核准的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申报和管理。需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申报和管理。
2.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职责分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负责上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二)关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方面的职责分工。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建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省交通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组织交通行业间政策、规划和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涉及全省工业经济运行的交通运输协调和衔接,负责工业生产要素的运输综合平衡与调节,协调组织应急物资的紧急调运。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局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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