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7〕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权益类市场的设立和变更事项实施前置审批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权益类市场的设立和变更事项实施前置审批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7〕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防范区域金融风险,保证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对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权益类市场的设立和变更事项审批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权益类市场的设立和变更事项列入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规定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权益类市场是指《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规定的从事股权、债权、金融资产等金融权益类产品交易场所。
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前,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权益类市场的设立和变更事项列入前置审批。
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权益类市场的设立和变更事项实施前置审批的办理程序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市政府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金融办依据相关规定批准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金融权益类市场,应经市政府审查同意,报省政府金融办依据相关规定批准后(大连市除外),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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