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17〕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的通知
黑政发〔2017〕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0日
黑龙江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残疾人小康进程,切实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6〕47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编制背景
省委、省政府对残疾人事业发展高度重视,“十二五”期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建立,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明显改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得以实施,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全面展开,残疾人康复机构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康复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特殊教育水平不断提升,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入学率始终保持93%以上。残疾人就业稳中向好,收入较快增长。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不断拓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快推进。人道主义思想深入人心,扶残助残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但我省目前仍有相当数量的贫困残疾人生活还十分困难,残疾人就业还不够充分,城乡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仍然较大。康复、教育、托养等基本公共服务还不能满足残疾人的需求,残疾人事业城乡区域发展还不平衡,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尤其薄弱,专业服务人才相当匮乏。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障碍。残疾人群体仍然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难中之难、困中之困,需要全社会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残疾人既是全面小康社会的受益者,也是重要的参与者和建设者。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小康社会。“十三五”时期,必须补上残疾人事业的短板,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尽快缩小残疾人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让残疾人和全国人民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把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重点任务,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使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基本原则。
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通过普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公平待遇,保障他们基本的生存发展需求;通过特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和优先保障,解决他们的特殊困难和特殊需求。
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市场推进相结合。突出政府责任,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为残疾人发展创造基本条件;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为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创造更好环境。
坚持增进残疾人福祉与促进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帮扶,进一步解决好残疾人生产生活中的突出困难;促进残疾人增强自身发展能力,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
坚持统筹兼顾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着眼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尽快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充分考虑地区差异,使残疾人小康进程与当地全面小康进程相协调、相适应。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成果。
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实现脱贫,城乡残疾人家庭收入大幅度提高,普遍享有基本住房、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康复,生活有保障,居家有照料,出行无障碍。
残疾人平等权益得到更好保障,受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文化体育生活更加丰富活跃,自身素质和能力不断增强,社会参与更加广泛深入。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基础条件明显改善,服务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基层残疾人综合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重点任务
(一)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
1.提高残疾人社会救助水平。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可适当提高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低保等救助水平。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及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同户等特殊困难家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对流浪、乞讨残疾人及时救助并进行妥善安置。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稳步提高救助标准。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2.建立完善残疾人福利制度。全面落实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各地可结合各自实际,适当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水、电、气、暖、公交等基本生活支出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0-6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基本康复医疗、训练、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给予补贴。由政府主办的各类公园、旅游景点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免费开放;由社会力量主办的,对残疾人优惠开放。
3.确保城乡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落实符合条件的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帮助残疾人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鼓励并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合残疾人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对残疾人实施优惠保险费率。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方式支持残疾人积极参加相关商业保险。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帮助城乡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城乡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需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全部或部分补助。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
4.优先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给予优先轮候、优先选房、优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政策。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要求,采取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对无力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给予倾斜照顾。到2020年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对特困残疾人家庭住房安全问题,通过建设农村公租房和县(市)政府兜底解决。
5.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照料服务。建立健全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不断加大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力度,推动机构托养和居家托养服务同步发展、规范运行,努力为残疾人提供多层次、多元化的托养服务,实现与儿童、老年人护理照料服务体系的衔接和资源共享。发展公益性、专业化残疾人养老服务,为盲、聋、智障等残疾老人提供照料服务。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使服务满意度达到90%以上。
(二)大力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
1.确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如期脱贫。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强化分类施策和精准帮扶,政策、资金、项目等资源重点向贫困残疾人倾斜。在资产收益扶贫工作中,财政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可折股量化优先配置给贫困残疾人家庭。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将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减贫成效作为量化指标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内容,将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残疾人数量和生活质量纳入贫困县考核。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要将残疾人贫困户作为重点帮扶对象,选好配强帮扶单位和责任人,切实强化残疾人扶贫开发责任。统筹培训资源,积极为农村贫困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帮助其掌握1-2项致富技能,切实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确保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至少参与1项养殖、种植、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支持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发展。加强社会化生产服务和金融信贷支持,落实好扶贫贴息贷款政策。
2.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研究建立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公示制度。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资金奖励。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执业。积极培育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大力发展支持性就业。
3.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进一步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发展。培育残疾人集中就业产品和服务品牌,扶持带动残疾人就业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培育扶持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在场所建设、用水用电、登记注册、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盲人按摩业发展,扶持盲人和社会力量开办保健按摩机构,集中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鼓励盲人按摩规模化、品牌化发展。支持兴办公疗、农疗等残疾人庇护性就业机构。
4.多渠道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认真落实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的个体工商户的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帮助安排经营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借助“互联网+”行动,鼓励残疾人利用网络就业创业,给予设施设备和网络资费补助。扶持1000名残疾人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自主创业。促进残疾人个体创业、社区就业和居家就业。支持残疾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振兴传统工艺、家庭手工业等项目。促进残疾妇女就业创业,拓宽聋人就业渠道。
5.大力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多种形式就业。出台我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扶持政策,各地在资金、场地、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方面给予扶持。到2017年底所有市(地)、到2020年所有县(市、区)应至少建有一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基本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需求。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条件且能够胜任的残疾人就业。扶持残疾人亲属就业创业,实现零就业残疾人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6.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权益保护。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职业能力评估等就业服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网点将残疾人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的认证、考核和评估,实行准入和退出机制。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残疾人岗位精英职业技能竞赛及残疾人展示技能活动。落实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一对一”服务长效机制,做好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创业精准化服务工作。全面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和能力建设,在“十三五”期间实现50%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成规范化建设的目标。各级政府部门要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和改造给予支持。为有就业意愿和相应能力的残疾人及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利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自主参加的职业技能培训可以按规定予以补贴。依托省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建设覆盖全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
7.发挥省级基地引领示范作用。要认定一批省级残疾人集中就业、辅助就业、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各地政府要给予支持。由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整合现有资源,开展省本级残疾人创业孵化工作。各地要通过资金设备、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等方式进行创业扶持,提供残疾人创业孵化服务。
(三)大幅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1.加强残疾预防。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加大残疾预防宣传力度,广泛开展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贯彻落实《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残联厅发〔2013〕8号),建立卫生计生部门与残联组织的信息随报与共享工作机制,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降低新生儿的残疾发生率,建立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康复服务体系,特别是新生儿残疾筛查,有效控制孤独症、脑瘫、智力残疾等疾病的发生。
2.保障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实施精准康复,为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康复服务覆盖率达到80%,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切实将残疾人基本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体系,逐步扩大范围,提高保障水平。继续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防盲治盲、防聋治聋等重点预防和康复项目。充分利用社会康复医疗资源,为贫困残疾儿童提供尽可能多的服务。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保障水平,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应对患者住院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救助。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贫困重度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水平。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实现普惠,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将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建立各级各类康复机构指导和转介机制。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发挥省康复医院示范和指导作用。
3.加强专业康复机构建设。研究推进省康复医院异地重建,加强市、县两级的康复机构建设,使残疾人能够就近、就便得到系统的康复服务,形成以省康复医院为龙头、市级康复机构为支撑、县级康复机构为基础的残疾人康复机构三级服务网络。将残疾人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率达到90%以上。以省残疾人康复中心为残疾人康复人才培训基地,加强各地康复人才培训工作,有计划地培养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加强基层康复工作者队伍建设,将残疾人康复和康复服务相关内容纳入卫生计生部门全科医生和城市社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加强残疾人康复定点机构规范化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和事权财权统一的原则,各地残联按照国家要求对定点机构进行管理,严格资金使用,提升服务能力,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果,确保机构规范运营。规范省辅助器具中心建设,制定全省辅助器具事业发展规划,优化辅助器具人才资源配置,开展中高端辅助器具专业人才培训工作和专业水平较高的辅助器具服务。
4.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为残疾儿童、青少年提供包括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普通幼儿园要积极创造条件接纳残疾儿童入园,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增设附属幼儿园(学前教育部),为残疾儿童提供学前教育。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进一步落实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大力发展全纳教育,完善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和社区服务为补充的义务教育体系。在残疾学生较多的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提高普通学校接受残疾学生的能力,不断扩大融合教育规模。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少年学籍管理系统,动态监测残疾儿童各阶段教育状况,采取“一人一案”方式解决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上学问题,规范为不能到校学习的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服务。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招收残疾学生,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举办高中阶段教育部(班),鼓励特教学校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科学设置和调整专业,培养残疾学生职业技能,提升就业能力。大力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提高残疾人综合素质。在普通高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按规定享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待遇。鼓励普通院校积极招收残疾人,帮助招收残疾人较多的普通院校和特殊院校建立和完善适合残疾人就学的教学条件、教学设备、教学质量评估和检查机制。加大残疾学生就学支持力度,积极开展扶残助学工作,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全部纳入“两免一补”政策范围。对符合学生资助政策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纳入国家教育资助范围予以保证。落实并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各级政府从本级留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各类职业教育、培训和救助。支持残疾人中高等特殊教育院校建设,师范院校普遍开设特殊教育必修课程,完善特教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组织实施国家手语、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做好国家通用手语试点相关工作,积极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盲文,提高手语、盲文信息化水平。组织实施国家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行动计划,全面开展残疾青壮年扫盲工作。
5.丰富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将残疾人作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重点人群之一,公共文化惠民工程、全民健身工程、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机构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提供适合残疾人的服务内容和活动项目。市级公共图书馆全部设立盲人阅览室,配置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大字读物及阅读辅助设备。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残疾人阅读推广等群众性文化活动。开展残疾人特殊艺术项目发掘保护,加强特殊艺术人才培养,扶持特殊艺术团体建设和创作演出。成立黑龙江省残疾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支持出版残疾人文学艺术精品力作。实施“残疾人体育健身计划”,推动残疾人康复体育和健身体育广泛开展,丰富残疾人体育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增加残疾人体育服务产品,不断提升残疾人体育服务能力和质量。实施“冬季残奥项目振兴计划”,建立健全残疾人运动员选拔、培养、输送机制和优秀残疾人运动员激励机制,加强残疾人运动员队伍培养、教育、管理和保障水平,提高残疾人竞技体育水平,促进残奥、特奥、聋奥运动均衡发展。举办第七届全省残疾人运动会。积极备战北京2022年冬季残奥会,重点发展残疾人体育冬季项目。积极参加国内、国际重大残疾人体育赛事,组团参加第十届全国残运会、第七届全国特奥会,推荐优秀运动员参加2017年世界冬季特奥会、2018年亚洲残运会、平昌冬季残奥会和2019年世界特奥会等重要国际赛事,力争在国内外残疾人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
6.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国务院令第622号)。加强新建、改建公共基础设施和居住区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公共服务、公共交通、社区等公共场所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公共停车区按规定设立免费无障碍停车位。逐步推进农村地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开展无障碍环境市县村镇创建工作。加强无障碍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和监督使用。大力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公共服务机构、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逐步推进省、市(地)电视台时政类新闻节目增加手语辅助传播,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影视剧和生活服务类节目普遍加配字幕。加快推进食品药品信息识别无障碍。继续加大残疾人家庭,尤其是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工作力度。要在城镇住房中统筹考虑残疾人家居无障碍环境建设。积极推动将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惠民工程,多渠道筹集资金,基本完成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四)依法保障残疾人平等权益。
1.加快残疾人权益保障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研究制定《黑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残疾预防与康复、残疾人教育立法调研。
2.加大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执行力度。各级政府应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推动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各级政府部门要带头落实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人权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要认真履行扶残助残法定义务。配合各级人大、政协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促进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实施。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3.创新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将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纳入我省“七五”普法规划,教育残疾人尊法、学法、用法、守法,提高残疾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度,促进其依法维权。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拓宽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大力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建立健全各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构,帮助残疾人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范围。办好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和网络信访平台,实现12110短信报警平台的全覆盖。建立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应急处置机制。
(五)不断凝聚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社会合力。
1.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倡导鼓励公众、企业和社会组织帮扶贫困残疾人、捐助残疾人事业,兴办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支持引导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积极开展助残活动。
2.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完善助残志愿者网上实名注册、服务对接、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机制,促进志愿助残服务实现常态化、制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加强志愿助残服务宣传,推动“志愿助残阳光行动”“邻里守望”“红领巾结对助残”等贴近实际、贴近生活的群众性助残活动,打造志愿助残品牌,为残疾人提供供需对路的帮助和服务。
3.加大政府购买助残服务力度。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重点领域,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和购买服务标准,显著提高残疾人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要强化监管,规范实施,发挥政府购买服务对扩大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注重培育各级残联所属符合承接主体条件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使其尽快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转变职能,提高竞争力,逐步成为一支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主力军。完成长江新里程计划“关心你的残疾人邻居”项目。
4.营造良好的扶残助残社会环境。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残疾人事业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办好残疾人组织的微博、微信和公共客户端,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融合”的现代文明理念,广泛开展扶残助残的社会活动,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导作用。
各级政府要将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研究一次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工作。各级政府残工委发挥统筹协调职能,研究部署重点工作,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要问题。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分工。
各市(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当地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各部门要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将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确保规划明确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强化残疾人保障金征收。
各地要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力度,努力做到应收尽收。要严格按照保障金使用范围规范使用,确保足额用于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等方面支出,切实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四)积极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
加强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完善残疾人组织建设的长效机制,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编制,为残疾人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做好从事残疾人工作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实施残疾人组织建设“强基育人”工程,进一步扩大残疾人组织覆盖面,提升县级残疾人组织治理能力。支持残疾人专门协会和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开展服务残疾人和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工作。残疾人工作者要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建功立业。
(五)加强基础设施和服务机构建设。
统筹规划城乡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中要配套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实现合理布局。继续实施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项目,扩大覆盖范围。加强残疾人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开展资质等级评估,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运行机制。加强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服务状况和需求调查、残疾人事业统计、残疾人小康监测数据综合管理和动态更新,建立全省残疾人信息数据管理平台,实现与省直相关部门数据共享、业务协同。
(六)实施规划的检查、监测和评估。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规划实施列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各级政府残工委发挥督导职能,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查、监测和跟踪问效。完善规划实施统计监测、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开制度,“十三五”中期和期末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和信息公开。开展规划任务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问题。积极做好规划实施的宣传工作,不断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让全社会进一步关注和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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