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规〔2017〕2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7-07-23 04:30:1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规〔2017〕2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机制

(一)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调整机制。组织实施好新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使群众享受到更加优质的接种服务。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部分疫苗针对疾病监测,分析我省疾病的发病规律,及时调整疾病预防控制策略。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2018年开始,探索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建立前落实好现有补偿政策。

(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黑龙江省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方面的作用,以问题为导向,加强政策协调与衔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与信息,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疫苗流通全过程管理


(一)规范疫苗集中采购工作。将疫苗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公平交易的原则实行网上集中采购。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汇总全省第二类疫苗需求,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直接挂网、招标或谈判议价等方式形成合理采购价格,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地的接种单位。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要加强对出入境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做好出入境人员接种所需疫苗的采购、储存、使用等各项工作。

(二)加强疫苗冷链配送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要指导疫苗生产企业选择确有较好冷链储运条件的配送企业,发挥集中配送的效率优势。疫苗生产企业可采取“干线运输+区域仓储+区域配送”的分段接力方式配送疫苗,干线运输可委托专业冷链运输企业,区域仓储和区域配送可委托具备冷链储运条件的配送企业。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现有冷链资源的作用,确保偏远地区疫苗及时配送。

(三)加强疫苗全程追溯管理。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指导企业在疫苗储存、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疫苗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疫苗追溯系统。

(四)加强疫苗监管能力建设。各市(地)要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检验工作力量,推进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加强规范化培训,提高检查专业化水平。逐步提高省级药品检验机构的疫苗检验能力。

三、规范预防接种管理

(一)加强第二类疫苗接种统筹管理。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实际需要,提出第二类疫苗使用品目。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等因素,确定辖区内接种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集中接种模式,严格规范村级接种单位服务行为,不得违规开展预防接种。对于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要通过加强乡镇卫生院流动服务,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保证预防接种质量。

(二)加强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各市(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社区、乡镇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信息化建设,规范接种单位设置、人员资质、预防接种设施条件、冷链管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理以及预防接种告知、记录、报告和宣传工作等。接种单位应当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疫苗品种、禁忌、接种方法、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以及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接种服务收费标准。

(三)强化预防接种能力建设。强化公共卫生医师培训,提高公共卫生医师队伍整体素质。加强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保健科室(公共卫生科室)建设,保证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数量,落实好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职责。从事预防接种的医务人员要通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加强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本地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培训。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的有关规定,在编制总量范围内,落实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编制空缺时,要及时补充专业技术人员。采取公开招聘、培训等措施提高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落实支出责任,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需要和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特别是冷链系统和信息化建设等发展建设支出。统筹考虑第二类疫苗管理模式变化等因素,科学合理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足额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服务性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三)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制度。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风险高等特点,科学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形成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联系的考核分配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各项津贴补贴政策。

(四)完善预防接种相关价格政策。省物价监管局要会同省财政厅科学合理核定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费标准。各市 (地)要尽快落实省级有关规定,做好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收取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的相关工作。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知识的普及宣传,重点宣传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安全性、有效性,引导群众主动参与预防接种工作,提高疫苗接种率。健全预防接种信息发布机制,加强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强化监督检查

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人员编制政策落实情况等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有序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工作。省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及时报告重要情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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